中银兴利稳健回报混合A : 中银兴利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中银兴利稳健回报混合A : 中银兴利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银兴利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一 年 九 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 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7 十一、基金费用 ................................ .................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十五、禁止行为 ................................ .................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 49 十 八、争议解决方式 ................................ ............. 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51 二十、其他事项 ................................ ................. 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53 鉴于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中银 兴利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中银 兴利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 兴利稳健 回报一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 兴利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 兴利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 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 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 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 93号 经营 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8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 1988 〕 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5 〕 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7.7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等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100%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 - 5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95%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 - 5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100%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 - 50% )。封闭运作期届满 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95%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 - 50% ) ; ( 2 )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 为开放式基金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 ;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 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 )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13 ) 若 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有关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 4 )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 1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 1 6 )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 19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9 )、( 1 6 )、( 17 )项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 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 同意,并按 相 关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 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 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 理人,经提 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 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 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 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分账管理 , 独立核算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 账户,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托管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为 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 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认购 / 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 资金账户进行。 2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 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六)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不少 于法定最低期限 。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及授权期限 。 3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 生效时间。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 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指 令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 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 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 基金托管人 留有 2 个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 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 确无误、预留印鉴相 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因基金管 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 以 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3 、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 以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 以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 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 收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 或 以 书面 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 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或 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交收。基金 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 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 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 基 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 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 、 期货 买卖的证券 、 期货 经营机构 1 、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 和程序 。 2 、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 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3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4 、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 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交 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5 、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 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关于 基金 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 1 )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 ( 2 ) 基金 托管人遵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 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 基金 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 券结算保证金 限额, 基金 管理人应存放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最低 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 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 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 基金 财产支付利息。 ( 3 )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 基金 财产 T 日进行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 基金 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 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 划拨至托管专户。 ( 4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以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 托管人将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 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 金 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 理人应 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交收职责。 ( 5 ) 基金管理人签署本 协议 ,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 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 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 、 关于 基金 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T+0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 1 )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 债大宗交易、资产 支持证券等), 基金 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 : 00 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 基金 管 理人未及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 基金 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 据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 本基金 资金托管账户 中的资金划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 品种的交收, 基金 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 基金 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 2 ) 鉴于目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 由 基金托管人 指定不交收的模式,并且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 T+0 资 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确保 基金 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 成, 基金 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 “ 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 基金 管理人应 在第一时间通知 基金 托管人。对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允许 基金 托管 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 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对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 基金 管理人知悉 并同意 基金 托管人有权仅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 本基金 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用以完 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 基金 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 基金 托管人 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 ( 3 ) 若 基金 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 基金 管理人在 本基 金 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 基金 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品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日终 前补足交收款项 , 并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是占用了 基金 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 存放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备付金而导致 基金 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 品交收失败的,所有损失将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同时, 基金 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 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 基金 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 4 ) 对于 本基金 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 RTGS )方式完成实时交 收的收款业务,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 : 00 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 基金 托 管人,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 基金 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 本基金 资金托管账户。 3 、 关于 基金 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 T+N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 基金 托管人仅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 本基金 资金清算交收。若 基金 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 的情况,并且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业务规则允许 基金 托管人对相关 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 基金 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 基金 托管人出具书面 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4 、 基金 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 如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交收失败 的,则基金托管 人将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 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如果 基金 托管人并未收到加盖预留印 鉴的银行间现券买卖成交单,则不对该笔债券交易进行确认和结算。 如果银行间 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 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 本基金 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 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 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 本基金 在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四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 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 五 )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 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 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 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 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 六 )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 “ 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 ” 间,基金托管账户与 “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 净 额清算、净额交收 ”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 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 换费)的差额来确 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 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从 “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 : 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 “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七 )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 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工作 日 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精确到 0.00 0 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 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净值信息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 3 ) 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 允价值,基金管理人亦可采用,但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 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确保估值结果的公允性。 (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债券 / 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 股票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 5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 )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7 )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 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 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1 0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1 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估值 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 处理方式 1 、当 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如 因 双方 就 净值计算 结果 讨论不能达 成 一致 后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的,或者因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导致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其 他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 当得利。 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 、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 发 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5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 0% 以上 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估值 ; 4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 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 报告 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完成报表以及报告的编制 的 5 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托管人进 行复核。 基金 托管人于 5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与反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 时间,便于基 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自行承担。当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 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 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 、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清算报告 、 实施 侧袋机制期 间的信息披露 、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 参 与 港股通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