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品牌价值一年持有混合A : 汇添富品牌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9月24日 14:06:35 中财网
原标题:汇添富品牌价值一年持有混合A : 汇添富品牌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汇添富品牌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8
十一、基金费用 ..................................................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4
十五、禁止行为 .................................................. 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7
十七、违约责任 ..................................................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0
二十、其他事项 .................................................. 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1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汇添富品牌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品牌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品牌价值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添富品牌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汇添富品牌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315042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年4月1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08,016,286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服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
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
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汇添富品
牌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事项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
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品牌价值主题上市公
司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品牌价值主题上市公司股
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17)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在切实履行监督义务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3)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此情况下因托管人过错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义进行解释。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及监管人名章1枚。

托管账户开户预留印鉴和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协议》的规定。


3.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
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
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
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
清算。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


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与资产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
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
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清算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


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
任。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
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
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
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
留印鉴必须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开立的
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
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对于
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授权文件
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首次授权通知和授权变更通知须为原件。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
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点。如早
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除外。


5.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统一交易清算授权书和单个产品交
易清算授权书的,授权书以单个产品授权书为准。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深证通、传真、邮箱方式(传真号及邮箱具体约
定见《经纪服务协议》)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基金托管人以上述途径收
到的指令文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授权权限以及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
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2.指令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
盖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
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
文件及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的形式审查,复核无误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相关交易合
同、投资凭证(加盖有效业务往来用章),但基金托管人仅对管理人提交的划款
指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完整和有效。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
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
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
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
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
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
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
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
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基金托管人的工作时间为08:30-11:30,13:30-17:00。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
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深证通、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发送划款指令以及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
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判断指令的有
效性。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原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授权变更文件应加盖基金
管理人公司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文件原件后,授权变更文件即生效。

如果授权变更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变更文件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
点为授权变更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相
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与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
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为准或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沟通方式(不限于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
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
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相关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将来与本基金转
换的基金资金交收有变化的,上述安排可相应调整。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0:00之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5:00之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
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
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依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
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
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对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基金托管人应
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
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
要的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
存款银行,主动发函基金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定期
报告中,对在报告发布日仍未按约定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
定范围信息披露;(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且累计
超过3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
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
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
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
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4)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应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
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
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
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
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港股通标的
股票及参与融资业务、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
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证券组合费、交易征
费、股份交收费、交易系统使用费、交易费等;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6%。


本基金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法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
金相关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五)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七)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银行间费用(如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银行间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将账户开户、结算管理等各项费用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
费用,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后划付,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授权划付的,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指令。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已了解基金财产投资会
产生的银行间费用,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间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
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间费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如基金财产未起始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


缴费通知后完成支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费用义务。


(十一)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本协议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或加盖基金管理
人公章的复印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法定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新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发起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按过错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
接损失等;

4. 基金托管人对于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及基于从
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
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责任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违约责任形成原因限
于“基金托管人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
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禁止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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