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发起式A :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9月24日 14:11:08 中财网

原标题: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发起式A :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






重要提示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泰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1

8

6
日证监许可
[2021]
2
649
号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规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
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
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
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
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
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六、侧袋机制................................
.....................
72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5

一、绪言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5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低碳
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信
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低碳经济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的,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A
类基金份额:指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8

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9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特定资产:包括:(
1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1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2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持有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3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南路
256

37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南路
256

3
6
-
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设立日期:
2003

5

2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6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姚慧


股权结构: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30%
;青岛
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
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高宇先生,董事,中级经济师,经济学博士;曾任沈阳市轻工业管理局办公
室职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中心(上海)副总经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金融市场总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交易部董事总
经理。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校登楼先生,董事,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江
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青
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久实融资租赁(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经济管理学大专;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
究室干部、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
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
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郝亮先生,独立董事,本科;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副行长、分行办
公室副主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副董事长、董事长。现任大通金控(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
炼厂总经理,深圳科技工业园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浙江(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总裁,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华林证
券董事及第二届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委员,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武琳琳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发展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主管、青岛国信发展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国
信(青岛胶州)金融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
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法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青岛清丰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执行董事,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监事长。



葛航先生,监事,学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叶茂先生,监事,本科;曾任东方海外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项
目经理、南京水门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办事员。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部。



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
2002

12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
现任董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监、工会主席。



张萍历女士,职工监事,硕士;
2007

7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胡囡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
2006
年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渠道部、客服中心,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合规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高宇先生,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博士;曾任沈阳市轻工业管理局办
公室职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交易中心(上海)副总经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
副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金融市场总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交易部董事总
经理。



刘小舫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
露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裁,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督察长。



岳红婷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综合管理
处、外汇信贷处科员、主任科员,中国银行资产管理总部上海分部交易所场内代
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专户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
构部总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业二部
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兼
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张秉麟先生,副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
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
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



叶振宇先生,首席信息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学士;曾任上海大学职员,
光大证券张杨路营业部电脑部主管、资金计划部经理、清算中心经理、风险管理
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中
心处长、交易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业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璞基资本(筹)合伙人。



2
、基金经理


吴秉韬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环境工程专业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1

4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
助理。

2019

7
月至
今任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高宇先生、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张秉麟先生、权
益投资部副总监朱志权先生、固收投资部副总监郑宇光先生、研究部副总监梁剑
先生。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
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风险点,消灭
控制盲点的存在。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等受托资产、自有资金以及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公司设立独立的
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要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
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监督管理

员的分离等),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

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公司在制订新的制度或者修改原有制度时,要对制度的实施成本和效
果进行充分评估;公司应充分调动各机构、各部门和所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
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
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
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



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
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
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
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设置风险管理部,分析和监控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日期:
1996

02

06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6)4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4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701.697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5
-
83177263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
、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2

6
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
份、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
级法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在全
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

2007
年成功上市。目前注册资本为
100.07
亿元,下辖
17
家分行,
200
家分
支机构,员工总数
11000
余人。



2014

4

9
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
的优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势,托管产品种类
不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单一
/
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单一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托管、证券公司
单一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
QDII
资金托管等业务。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截至
2021

3

31
日,托管规模




1.89
万亿。



2
、资产托管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
2013
年,下设业务运营部、内控稽核部等六个
内设部门,现有员工
50
余人,其中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信息
披露、内控稽核的人员
30
余人。



3
、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
建,使用的是市场上主流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基金托
管业务,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统严格分离。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建立了涵盖范围齐全、职责边界较为清晰的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
构。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
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工作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高宇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岳红婷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8层C10

邮政编码:518033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叶振宇

2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华夏银
行大厦37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
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


万众


联系人


唐叶丹


电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5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刘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30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30



法定代表人


付建超


联系人


潘俊峰


电话



0755

3637 6906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润松、潘俊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于
2021

8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

2649
号)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除外)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进行调整、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六)募集期限



基金自
2021

10

11
日起至
2021

11

10

公开
发售。根据《运作
办法》的规
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
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
前结束发售。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锁定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
少于
1,000

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
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
、认购的限额



1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但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最终累计确认
的认购份额需低于成立时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也不得通过
一致行动人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
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2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
基金管理人以外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单个基金账户首
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泰信直销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
认购费)。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
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安排如下
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元)


A
类份额认购费率


M<100



1
.20
%





100
万≤
M<
2
00



0.
8
0
%


200
万≤
M<
5
00



0.
4
0
%


M

500



1
,
000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
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5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
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
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1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1.2
0%
)=
9,881.42



认购费用=
10,000

9,881
.
42

118
.
58



认购份额=(
9,881
.
42

10

/1.00

9,
89
1.42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
8
91.42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
募集
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

可得到的
C
类基金
份额
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

10

/1.00

10,010.00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10,010.00

C
类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2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计
算和折算
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
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登记机构系统故障、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
至该因素消除的最
近一个工作日。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
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关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泰信直销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须低于基金总份额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规避50%集中度。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
收取前端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
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元)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



1.50
%


100
万≤
M<
2
00



1.0
0%


2
00
万≤
M<
5
00



0
.60
%





M

500



1
,
000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T
,天)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T<7



1.50
%


7


T<30



0.75%


30


T<180



0.50%


T

180



0%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含)但少于9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天(含)但少
于18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T
,天)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T<7



1.50
%


7

≤T<30



0.50%


T

30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当投资者选择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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