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稳进回报6个月持有混合A : 财通稳进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9月25日 01:16:06 中财网

原标题:财通稳进回报6个月持有混合A : 财通稳进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财通稳进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1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40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混合型
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
质量有关,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可能性的高低,


资产收益受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的影响程度,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
化的相关性等。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低,则资产风险小,
反之则风险高。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
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6个月按180天计算,下同)最短
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起6个月内不得赎回或转换转出。因此,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6个月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
动清算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九、基金的投资 ............................................................................................ 54

十、基金的财产 ............................................................................................ 6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7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六、侧袋机制 ............................................................................................ 86

十七、风险揭示 ............................................................................................ 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47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稳进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稳进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稳进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财通稳进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稳进
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稳进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稳进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稳进回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最短持有期: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需持有的
最短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
赎回或转出业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6个月(6个月按
180天计算,下同)
34、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
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
35、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的6个月(6个月按180天计算,下同);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
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确认日或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6个月,即对每份基
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6个月,则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当投资人
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则可以于开放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最短持有期的
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
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通和深港通
6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在
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林惠,董事长,会计学本科。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
部副总经理兼机构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机
构运营部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机构运营
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兼机构管理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兼运营中心总经理。现
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王家俊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东方证券遵
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
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
书记、董事,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
理、副部长,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杭州
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部长兼任集团职工监事、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路先非织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静波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诺亚(中国)财富管
理中心市场总监,上海中和至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易
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
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德清瀚叶科创文化园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上海雍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
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大众公
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仲裁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易居(中国)企业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钜派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会计专业硕士,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资深会员、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东华大学、上
海师范大学硕士生导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研发部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经理;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为臻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南昌大
学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本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
部系统开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德邦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经理。2018年10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
营总监,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清算部。

4、督察长:
武祎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云
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
员,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
综合处主任科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南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朱海东先生,复旦大学理学硕士。历任银河基金量化研究员,平安资管
量化投资部研究经理,负责产品投资管理以及量化模型开发工作。2019年6
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一部总监助理(主持工作)兼
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林洪钧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监。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
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
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
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
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
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台,
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
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谈
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事中
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业
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
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操
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面的风
险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险环节,
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值由风险
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责任人;
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
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
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层面的制度、


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
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马强
电话:010-68857221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
产品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7人,全部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
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简称“邮储银行”)是中国领先的大型零售银行,
拥有中国商业银行中最大的网络渠道、客户基础和优异的资产质量。根据国
务院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在改革原有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基础上,2007
年3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是中国最年轻的大型商业
银行,拥有显著的成长潜力。201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引入十家战略投资者,实现了从单一股东向股权多元化的成功迈进。2016
年,邮储银行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正式登陆国际资本市场,完成“股
改—引战—上市”三步走改革目标。2017年,邮储银行成功发行境外优先
股,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中国邮政储蓄的历史可以上溯至1919年开办的邮政储金业务,至今已
有近百年的历史。1986年,邮政储蓄正式恢复开办。在各级政府、金融监
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普惠金融理念,
自觉承担“普之城乡,惠之于民”的社会责任,走出了一条服务社区、服务
中小企业、服务“三农”的特色发展之路。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金融改革
纵深推进、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邮储银行紧抓战略新机遇,充分
发挥自身优势,不断丰富业务品种、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能力,为广大
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金融服务,致力于成为最受信赖、最具价值的一
流大型零售商业银行。


2020年,邮储银行强化战略引领,直面复杂的经营环境,统筹疫情防
控和改革发展,各项业务全面发力,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主要表现在:
截至2020年末,邮储银行全行总资产规模11.35万亿元,同比增长11.12%;
其中贷款总额5.72万亿元,同比增长14.92%;负债规模10.68万亿元,同


比增长10.43%;其中存款余额10.36万亿元,同比增长11.21%;存款占总
负债比重达到97%,居行业首位;存贷比55.21%,较上年末提升近1.8个
百分点。盈利能力持续提升,实现营业收入2865亿元,同比增长3.4%;净
利润643.18亿元,增长5.38%;净利差(NIS)和净息差(NIM)分别为2.36%
和2.42%,继续保持行业领先水平。资产质量持续保持良好,不良贷款率
0.88%,不到行业平均水平的一半;不良+关注类贷款比例1.75%,处于行业
较低水平;拨备覆盖率408.06%,是行业平均水平的两倍多,较上年末提高
18.61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3.60%,较上年末提高0.25个百分点。核心一
级资本充足率9.6%,一级资本充足率11.86%,资本充足率13.88%,均满足
监管要求。

最新评级为2021年3月16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维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AA主体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四)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
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
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167
只。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
模达42741.17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
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
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
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
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樊忠亚
联系方式:0551-65161675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33366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楠
联系电话:021-23219061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
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 www.hrsec.com.cn



(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张晓辰
电话:010-8325218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8515639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客服电话:95377
官网:www.ccnew.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4
层、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4
层、18-21层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14)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95381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1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1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1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18)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龙莹
联系电话:021-20655746
客服电话:956011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10、18、19、35、
36、38、39-4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马梦洁
电话:020-87555888-6932
客服电话:020-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方式:021-53686262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2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刘为臻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
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公司电话:(021)2228 8888
公司传真:(021)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朱宝钦、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朱宝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7月15日证监许可[2021]2408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6个月按180天计算,下同)最
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起6个月内不得赎回或转换转出。

(1)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
转入确认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6个月
按180天计算,下同);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
或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6个月。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得办
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即对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6个月,
则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则可以于开放
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2)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开放日(含该日)起可
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
理人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事宜。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200万

0.4%

2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算。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0)/1.00=9,941.36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41.36
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5元,则可认购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00
份C类基金份额。

3、认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酌情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3)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
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6个月按180天计算,
下同)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
份额不办理赎回业务。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6个月
则无法赎回;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则可以于开放日赎回。最
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的开放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在确
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每份基
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暂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若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200万

0.5%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有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于开放日赎回,持有
满6个月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额=4,960.32/1.1280=4,397.4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97.45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C类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有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于开放日赎回,持有
满6个月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3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615=11,615.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3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1,615.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
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
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0%–5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四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
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以
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
的分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
潜在影响。本基金注重组合的流动性,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上而
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配置和信用债券类属配置,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
券的结构,依然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的策略,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
优化组合的流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
未来的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除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还将
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趋势的预测,据此调整
债券投资组合。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流动性情况和


市场规模等,相机调整不同市场的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
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供求关系分析等,综合考虑流
动性、绝对收益率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不
同信用级别的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4)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
目的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管理水平和公
司财务状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并结合债券担保
条款、抵押品估值、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
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细致调研,并做出综合评价,着重挑选信用评级被低估
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5)息差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回购利率后,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
基础上,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利率的债券,
通过正回购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性。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可转债具
有安全边际和进攻性的双重特征,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
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在行业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方法,在充分研究公司商业模式、竞争优势、公司成长空间、行业竞
争格局的背景下,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
票。



(1)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中长期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
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宏观及行业经
济变量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判断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本
基金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政策因素和行业基本面(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
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行业内竞争态势、行业收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三
个方面评估行业的成长性。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涨潜力
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追求股票投
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
筛选低价股票,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
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通过研究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
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
略以及择时卖出策略。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
票市场。

A 股市场和港股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开通将为港股带来长期的价值重
估机遇,在港股的投资上,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具有较大竞争优势的港股公司。

本基金选择港股的具体策略为:首先,根据龙头公司具有市场份额大、(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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