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提前实施完毕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1-112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提前实施完毕的公告 股东曾治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曾治先生减持股份的计划,其计划在减持 股份的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不超过253,125股(即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亦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比例的0.080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 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公司于近日收到曾治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结果告知函》,曾治先生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253,1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01%, 其减持计划提前实施完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名称 减持 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曾治 集中 竞价 2021.9.24 9.65 253,125 0.08 注:1、上述如有小数点出入,均为四舍五入的结果。 上述股东减持的股份,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后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 东 名 称 股份性质 减持前持有股份 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占总股本 比例(%) 股数 占总股本 比例(%) 曾 治 合计持有股份 1,012,500 0.3205 759,375 0.2404 无限售条件股份 253,125 0.0801 0 0 有限售条件股份 759,375 0.2404 759,375 0.2404 注: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曾治先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的情形。 2、曾治先生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 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曾治先生在首发上市时所作承诺如下: (1)自大烨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大烨智能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 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大烨智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大烨智能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 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曾治先生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 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4、曾治先生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5、在减持期间内,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 布于证监会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曾治先生减持事项与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关联性。 三、备查文件 1、曾治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结果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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