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华尔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HUAERTAI CHEMICAL CO., LTD. (安徽省东至县香隅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 3333号润德大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年 9月 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 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尔泰 ”、“发行人”、“本公司”、 “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序 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发行前持 股比例 发行后持 股比例 锁定期承 诺 上市后6个月股 价低于发行价触 发延长6个月锁 定期承诺 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 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承诺 董监高 任职期 间减持 承诺 1 尧诚集团(控股股东) 14,062.85 56.50% 42.37% 36个月 承诺 承诺 2 东泰科技(实控人控制的 企业) 3,459.71 13.90% 10.42% 36个月 承诺 承诺 3 中华化工 2,737.90 11.00% 8.25% 12个月 4 宁波农之杰 1,368.95 5.50% 4.13% 12个月 5 黄文明(监事) 1,368.95 5.50% 4.13% 12个月 承诺 6 安徽曙光 547.58 2.20% 1.65% 12个月 7 吴李杰(实控人、董事长) 467.93 1.88% 1.41% 36个月 承诺 承诺 承诺 8 陈玉喜、周润良、汪孔 斌、徐方友、杨卓印、徐 玉银、徐根松(董事、高 管),孙爱国(离任董 事) 355.93 1.43% 1.07% 36个月 承诺 承诺 承诺 9 吴澳洲、王海雄(监事) 109.52 0.44% 0.33% 36个月 承诺 序 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发行前持 股比例 发行后持 股比例 锁定期承 诺 上市后6个月股 价低于发行价触 发延长6个月锁 定期承诺 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 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承诺 董监高 任职期 间减持 承诺 10 杨双陆、何宏海、许东 良、纪干平、盛建全、徐 景发、柯根鹏、笪贤忠、 夏胜利、梁绍冰、何朝 江、周春翔(其他自然人 股东) 410.68 1.65% 1.24% 36个月 合计 24,890.00 100.00% 75.00% 相关股东承诺如下: 1. 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 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定 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3)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价。 2.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东泰科技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 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定 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3)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价。 3.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李杰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 ( 3)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价; (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本人仍 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玉喜、周润良、汪孔斌、徐方 友、杨卓印、徐玉银、徐根松及离任董事孙爱国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 ( 3)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价; (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5.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黄文明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6.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吴澳洲、王海雄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7. 其他自然人股东杨双陆、何宏海、许东良、纪干平、盛建全、徐景发、 柯根鹏、笪贤忠、夏胜利、梁绍冰、何朝江、周春翔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 公司其他股东中华化工、宁波农之杰、安徽曙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 控股股东尧诚集团承诺: ( 1) 本企业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严格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 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企业 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 2)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 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 年内,若本企业进行 减持的,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 份数量的 50%。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 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 3)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企业拟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采取大宗 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 4) 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若未 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 动延长持有全部股 份的锁定期 3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则本公司将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 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东泰科技、中华化工、宁波农之杰及黄文明承 诺: ( 1) 本人 /本企业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 /本企 业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 /本企业就持股锁定 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 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 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 售期内,本人 /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 为。 ( 2)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 /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 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 /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 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 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 3)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企业拟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 4) 本人 /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减持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要求。若 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 /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 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益的,则本人 /本企业将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 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 /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各项 配套措施要求, 为强化相关各方诚信义务,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 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 时,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 本预案,并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以下顺序启动稳 定股价的方案: 1. 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或者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 “回购股份 ”),应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 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单 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 3)公司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总额。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 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 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 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3)控股股东单一 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 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 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 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 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10%; ③ 单一会 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 酬总和的 50%。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 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相应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 的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 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 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本次股份回购可以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2)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 3)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 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 4)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 5) 公司回购股份 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 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 程序 ( 1) 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 发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 2)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 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 1) 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 2) 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 /或董事及 /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 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约束措施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 的制订、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 1)若公司违 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 ① 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② 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 2)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 ①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 承诺或者 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② 如因控股股东未履行承 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有 权将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及 本人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承诺采取相应 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①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② 如因董事、高级管理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履 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华尔泰就招股说明书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 1)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 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制定股份 回购方案,并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 因素确定(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 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尧诚集团就招股说明书涉 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 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 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 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 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 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安徽 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 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 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如下: (一)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等事宜,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形式、决策程序、现 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分红比例,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便于投资者形 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 东的回报。 此外,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以增强公司持续 回报能力,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现有业务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主要包括: 公司是以合成氨为基础,以硝酸、硫酸产品为主导 的综合型化工企业,产品涵盖基础化工、精细化工及化肥化工领域。经过多年的 发展,公司以产品质量为基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营销网络,各类产品广泛应用 于化工、造纸、建材、化肥、爆破等领域,尤其在基础工业、重要氨基材料的生 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司现有合成氨、硝酸、硫酸、双氧水、三聚氰胺、氨基模树脂等成套生产 线,未来计划投资热电联产项目、 15万吨双氧水(二期)项目、年产 1万吨甲基 吗啉 -吗啉联产项目、年产 2万吨苯二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电子级化学 品项目。 公司现有业务面 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下游周期性波 动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方面。 公司已建立以各产品事业部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财务部、办公室等中台 部门为风险管理控制第二道防线,内审部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的较为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通过月度经营考核、市场比价会、签订长期银行授信协议等具体风 险控制措施有效进行经营风险管理,深入分析各种变化对公司经营可能带来的潜 在影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提高发行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提升发行人经营业绩 的具体措施 鉴于本次 A股发行可能使原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等指标 有所下降,公司 将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本次 A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并且在进一步提 升公司经营效益的前提下,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 1 )保障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实现效益最大化 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热电联产项目、 15万吨双氧水(二期)项 目、年产 1万吨 N-甲基吗啉 -吗啉联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均 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方向,具有 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努力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募投项目 的顺利实施和效益释放,将有助于 填补本次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符合公 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 2 )优化资本配置,提升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及合理性 公司为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的资本回报水平及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 目的协同效应,对资本进行合理、科学、有效配置,实现公司利益和发展最大化 的资本配置,使募集资金尽快获得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 3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本次 A股发行后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 规范、安全、高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了本次 A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本次 A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规定,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 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为了能够更好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公司将严格风险 准 入政策、完善风险防控体系;丰富手段工具、规范流程操作、提升风险专业管理 水平;加强集团管控、完善风险治理、夯实风险管理基础建设;定期对募集资金 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管。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 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 动。 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 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吴李杰均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 .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本集团 / 本人及本集团 /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 尔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形式间接从事任何 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未 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 济组织的权益。 2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集团 / 本人及 本集团 /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 尔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继续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 投资任何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 3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经营范 围,本集团 / 本人及本集团 /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 其他企业将不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华尔泰及其控股 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集团 / 本人及本集团 /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 尔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 或者将相竞争的业 务纳入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 或可能有竞争,则本集团 / 本人将立即通知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并尽力将该商业 机会让予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立即停止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构成竞争之业 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集团 /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华 尔泰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集团 /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 有效。吴李杰先生保证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遵守以上承诺。 (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并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和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尽 的规定。 同时,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 3 名独立董事,有利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法 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有利于积极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严格执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 公允和合理。 今后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 合理。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李杰、控股股东尧诚集团 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 诺情况如下: 1 .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本集团 / 本人及本集团 /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 尔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自承 诺函签署之日起,本集团 / 本人及本集团 /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 尔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发生不必 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集团 / 本人保证: ( 1 )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 公允价格与华尔泰进行交易并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尔 泰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2 )督促华尔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 ( 3 )督促华尔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4 )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华尔泰利润,不通过影响华尔泰的经营决策来 损害华尔泰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造成损失的,本集团 / 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重要承诺 (一)关于承担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为避免本次发行后可能对公司新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 和实际控制人吴李杰做出以下承诺: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未缴或少 缴相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缴或处罚的,本公司 / 本人 将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补缴或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有 关罚款、滞纳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承诺此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 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关于瑕疵资产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因使用该等无证房屋受 到处罚或被责令 拆除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或由此产生任何损失承担损失, 其将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发行人受到的损失,并且及时落实替代性的生产经营用 地及房屋,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三)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 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出具了专项承诺函,就股东相关持股情况承诺确 认如下:( 1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情形;( 2 )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 3 )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 情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编制,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安徽华尔泰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 2915号 ) 核准 , 公司可在 2021年 9月 3 日起 12个月内公开发行不超过 8,297万股新股。 本次发行的 主承销商 为 恒泰长 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恒泰长财证券” 或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或“主承销商” )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 “华尔泰” ,股票代码为 “ 001217” 。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 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 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0.46元 /股,发行数量为 8,297.00万 股。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4,978.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3,318.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回拨 机制启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829.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为 7,467.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1年 9月 22日( T+2日)结束。 本公司首次开发行的 8,297.00万股票将于 2021年 9月 2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 、 股票 上市 情况 1.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 2021年 9月 29日 3. 股票简称: 华尔泰 4. 股票代码: 001217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 33,187万股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8,297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 与提示”。 9.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无。 10.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8,297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 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发行后持 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 开发行 前已发 行股份 1 安徽尧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140,628,500.00 42.37% 2024年9月29日 2 池州市东泰科技有限 公司 34,597,100.00 10.42% 2024年9月29日 3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 27,379,000.00 8.25% 2022年9月29日 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农 之杰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3,689,500.00 4.13% 2022年9月29日 5 黄文明 13,689,500.00 4.13% 2022年9月29日 6 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5,475,800.00 1.65% 2022年9月29日 7 吴李杰 4,679,320.00 1.41% 2024年9月29日 8 吴澳洲 547,580.00 0.17% 2024年9月29日 序 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发行后持 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9 孙爱国 547,580.00 0.17% 2024年9月29日 10 纪干平 547,580.00 0.17% 2024年9月29日 11 徐方友 547,580.00 0.17% 2024年9月29日 12 许东良 547,580.00 0.17% 2024年9月29日 13 陈玉喜 547,580.00 0.17% 2024年9月29日 14 王海雄 547,580.00 0.17% 2024年9月29日 15 汪孔斌 547,580.00 0.17% 2024年9月29日 16 杨卓印 547,580.00 0.17% 2024年9月29日 17 盛建全 547,580.00 0.17% 2024年9月29日 18 梁绍冰 273,790.00 0.08% 2024年9月29日 19 柯根鹏 273,790.00 0.08% 2024年9月29日 20 徐景发 273,790.00 0.08% 2024年9月29日 21 笪贤忠 273,790.00 0.08% 2024年9月29日 22 周润良 273,790.00 0.08% 2024年9月29日 23 周春翔 273,790.00 0.08% 2024年9月29日 24 徐玉银 273,790.00 0.08% 2024年9月29日 25 何宏海 273,790.00 0.08% 2024年9月29日 26 杨双陆 273,790.00 0.08% 2024年9月29日 27 徐根松 273,790.00 0.08% 2024年9月29日 28 夏胜利 273,790.00 0.08% 2024年9月29日 29 何朝江 273,790.00 0.08% 2024年9月29日 小计 248,900,000.00 75.00% 首次公 开发行 股份 3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下配售) 8,297,000.00 2.50% 2021年9月29日 31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 74,673,000.00 22.50% 2021年9月29日 小计 82,970,000.00 25.00% 总计 331,870,000.00 100.00% 12. 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上市保荐机构: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概览 中文名称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NHUI HUAERTAI CHEMICAL CO., LTD. 注册资本 本次发行前: 24,890万元 本次发行后: 33,187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李杰 成立日期 2000年 1月 5日 公司住所 安徽省 池州市 东至县香隅镇 邮政编码 247260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公司所处行业为“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 制造业” 经营范围 生产和销售硝酸、硝酸钠、亚硝酸钠、碳酸氢铵、液氨、二氧化 碳、硫酸、三聚氰胺、双氧水、甲醛、氨基模树脂(非危化品)及 其他相关产品,液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气瓶充装)。(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已发展 成为以合成氨、硝酸、硫酸、双氧水等基础化工产品为基础,以精 细化工产品为方向的综合型化工企业 联系电话 0566-5299004 传真号码 0566-5299005 公司网站 www.ahhet.com 投资者关系部门 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 吴炜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 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序 号 类别 持股数量 (股) 发行后持 股 比例 任职期限 备注 1 吴李杰 4,679,320.00 1.41%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董事长 2 陈玉喜 547,580.00 0.17%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3 汪孔斌 547,580.00 0.17%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周润良 273,790.00 0.08%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5 吴炜 -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 朱贵法 - 2021年 6月 25日 - 董事 序 号 类别 持股数量 (股) 发行后持 股 比例 任职期限 备注 2024年 6月 24日 7 陈广垒 -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独立董事 8 陈军 -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独立董事 9 申杰峰 -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独立董事 10 吴澳洲 547,580.00 0.17%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监事 会主席 11 王海雄 547,580.00 0.17% 2021年 5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监事 12 黄文明 13,689,500.00 4.13%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监事 13 杨卓印 547,580.00 0.17%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高级管理人员 14 徐方友 547,580.00 0.17%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高级管理人员 15 徐玉银 273,790.00 0.08%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高级管理人员 16 徐根松 273,790.00 0.08%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高级管理人员 17 汪洋 - - 2021年 6月 25日 - 2024年 6月 24日 高级管理人员 合 计 22,475,670.00 6.80% 三 、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 ,尧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14,062.8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 的 56.5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吴李杰先生持有尧诚集团 25.82%的股份,为尧 诚集团单一大股东并担任董事长,是尧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尧诚集团 成立时间: 2007 年 1 月 24 日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 注册资本: 4,100 万元 实收资本: 4,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李杰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217981157894 经营范围:投资制造业、房地产、其他金融、服务业等相关产业;建筑、设 备制作安装,室内外装修、吊装;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 签署日, 尧诚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李杰 1,059.02 25.82% 26 黄文琦 33.62 0.82% 2 旺泰管理 134.48 3.28% 27 张龙德 33.62 0.82% 3 吴澳洲 122.55 2.99% 28 黄国财 33.62 0.82% 4 纪干平 122.55 2.99% 29 徐根松 33.62 0.82% 5 孙爱国 122.55 2.99% 30 付金鹏 33.62 0.82% 6 徐方友 122.55 2.99% 31 夏胜利 33.62 0.82% 7 许东良 122.55 2.99% 32 李国良 33.62 0.82% 8 陈玉喜 122.55 2.99% 33 章兴国 33.62 0.82% 9 方新洲 122.55 2.99% 34 王宏伟 33.62 0.82% 10 袁志祥 122.55 2.99% 35 陈立忠 33.62 0.82% 11 汪孔斌 122.55 2.99% 36 叶全胜 33.62 0.82% 12 盛建全 122.55 2.99% 37 黄安 33.62 0.82% 13 柯根鹏 67.24 1.64% 38 汪佩益 33.62 0.82% 14 王海雄 67.24 1.64% 39 操来喜 33.62 0.82% 15 周润良 67.24 1.64% 40 金敬中 33.62 0.82% 16 周春翔 67.24 1.64% 41 林晓前 33.62 0.82% 17 徐景发 67.24 1.64% 42 何宏海 33.62 0.82% 18 杨卓印 67.24 1.64% 43 黄勇 33.62 0.82% 19 杨双陆 67.24 1.64% 44 冯新华 33.62 0.82% 20 梁绍冰 67.24 1.64% 45 蔡荣兵 33.62 0.82% 21 胡卫红 67.24 1.64% 46 何朝江 33.62 0.82% 22 叶晓木 67.24 1.64% 47 徐玉银 33.62 0.82% 23 笪贤忠 67.24 1.64% 48 陈武 33.62 0.82% 24 赵展 67.24 1.64% 49 何必华 33.62 0.82% 25 徐国胜 33.62 0.82% 50 钱叶进 33.62 0.82% 合计 4,100.00 100.00%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尧诚集团总资产为 117,478.57 万元,净资产为 47,076.96 万元, 2020 年实现净利润 16,713.43 万元。(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吴李杰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1.88%的股份,同时间接控制尧诚集团持有 发行人的 56.50%的股份及间接控制东泰科技持有发行人的 13.90%的股份,合计 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 72.28%的股份;吴李杰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 ,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 议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其他对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众泰小贷 众泰小贷成立于 2009 年 05 月 04 日,目前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尧诚集 团持有 35% 股权。众泰小贷住所为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东瑞大厦一 层,法定代表人为周春翔,公司经营范围:小额贷款发放、票据贴现。(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 签署日, 众泰小贷 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1 尧诚集团 1,750.00 35.00% 23 杨双陆 50.00 1.00% 2 陈发苗 400.00 8.00% 24 张家文 300.00 6.00% 3 盛炎生 450.00 9.00% 25 方新洲 50.00 1.00% 4 黄德聪 200.00 4.00% 26 袁志祥 50.00 1.00% 5 陶寿勇 50.00 1.00% 27 胡卫红 50.00 1.00% 6 施智华 75.00 1.50% 28 黄文琦 50.00 1.00% 7 吴李杰 450.00 9.00% 29 张龙德 50.00 1.00% 8 吴澳洲 50.00 1.00% 30 黄国财 25.00 0.50%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