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睿和定开 :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东方红睿和定开 :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4月13日证监许可[2021]1224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 “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 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参与科创板投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 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满三年开放一次,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人可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因 此,在封闭期内,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A类基金份额未上市前无 法赎回和卖出基金份额、上市后不能赎回只能以偏离基金份额净值的 价格卖出的流动性风险;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基金份 额的流动性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 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目录 一、绪言.......................................................................................................................... 7 二、释义.......................................................................................................................... 8 三、基金管理人 ............................................................................................................. 15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30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4 十、基金的投资 .............................................................................................................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7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十七、侧袋机制 ............................................................................................................. 94 十八、风险揭示 ............................................................................................................. 9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2 二十四、备查文件........................................................................................................ 15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 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东方红睿和三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 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 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3、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 34、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1、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42、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第一 个开放期结束日次日,结束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红利再投资除 外),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44、 开放期:指本基金前后两个封闭期之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4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适用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业务规则 4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54、 元: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2、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4、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6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证 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69、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部办事员,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副总 经理,监事长;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航运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 处处长、法制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 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 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 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海 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 发展总部总经理兼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新财富》 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MD)、光大证券研究所所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权益研究部总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 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兼 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职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智能 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 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董事 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重庆理 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任首席风险官、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竞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东 方红启东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东方红启 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至今任东方红内需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 务总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主办人。 7、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伟先生、胡雅丽 女士、邓炯鹏先生、谭鹏万先生、侯振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1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1年3月31日,集团总资产86,646.61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2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5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 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 有员工99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 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 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 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 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 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 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 2、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行长、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 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副行长。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 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 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 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 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 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 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 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786只证券投资基 金。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 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b.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c.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 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d.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 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 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 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e.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f.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g.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h.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a.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 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 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b.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 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c.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 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 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d.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 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 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 术系统的安全。 e.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 人力资源管理。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 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 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 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场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登记机构 A类基金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C类基金份额: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970 联系人:钱庆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何彦/冯括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177 联系人:吴凌志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4月13日证监许可 [2021]1224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 束日次日,结束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依 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但投 资人可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 每个封闭期起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 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登记机构等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 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符合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申请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收费方式不同,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相关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C类基金份额仅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官网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场内销售机 构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通过场外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本基金的 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八)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份。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 率档次分别计费。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网上交易系统及场外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基金份额的认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 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5)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出现变相 规避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 受该等认购申请。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 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元 0.3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元 1.5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场内场外认购费率相同。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仅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 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按照截位法保留至 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 认购费率为1.5%,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场内A类基金份额 为: 认购金额=1.00×(1+1.5%)×10,000=10,15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5%=15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5=10,005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10,000份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150.00元, 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 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10,005份场内A类基金份额。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二: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场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1.5%,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场外A类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5%)=9,852.22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9,852.22+5.50)/1.00=9,857.72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场外投资1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857.72份场外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 元,可得到10,005.50份C类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申请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A类基金份额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A类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开放期 和封闭期安排、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 束日次日,结束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依 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但投资 人可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本 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 每个封闭期起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申 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销售机构名录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需使用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 的,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并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 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场内申购业务的,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且 申购金额应当为1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 在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跨系统转托管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 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 行强制赎回处理。在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跨系统转托管导致其单个基金交 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不做强制赎回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内 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的申报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八)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 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元 0.3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元 1.5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A类基金份额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自动再投 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用相同。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时间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类别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L<7日 1.50% 7日≤L<30日 0.75%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