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睿和定开 :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21年09月28日 23:31:36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睿和定开 :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要提示

1、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年4月13日证监许可[2021]1224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满三年开放一次。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本基
金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者其他业务。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169109,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2439。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
金管理人”或“东方红资产管理”)。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
行”)。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5、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1年10月12日(含)至2022年1月11日(含)。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6、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A类基金份
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C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
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场外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其中,场外直销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
金销售机构名录。场内销售机构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
员单位。


通过场内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通过场外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在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A类基金
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8、投资者通过场外购买本基金,应使用在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


已经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
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
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利息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称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在符合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申请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
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11、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办理A类基金份额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每笔最
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果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50%
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12、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最低募集金额为
2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等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
效控制。



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募集总规模未超过100亿元,基金
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
认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10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最后一
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
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咨询认购事
宜。


15、在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
变更或增减,具体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为准。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请阅读发布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参与科创板投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
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
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
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满三年开放一次,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红利再投资除外),投资人可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转让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面临A类基金份额未上市前无法赎回和卖出基金份额、上市后不能赎回只能以偏离基金
份额净值的价格卖出的流动性风险;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
性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19、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6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8
三、场内认购的程序 ........................................................ 11
四、场外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2
五、场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3
六、清算与交割 ............................................................ 16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16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 16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东方红睿和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红睿和三年定开混合

A类基金份额简称:东方红睿和三年定开混合A,场内简称:东方红睿和定开,基金代
码:169109

C类基金份额简称:东方红睿和三年定开混合C,基金代码:012439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日次日,结束日为第
二个封闭期起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
起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
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等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
控制。


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募集总规模未超过100亿元,基金管
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
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10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最后一个认购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八)销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场外销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外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
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
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2)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


(九)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21年10月12日(含)至2022年1月11日(含)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
售机构。


2、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2、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3、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4、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
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6、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业务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办理A类基金份额场内认购业务的,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
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7、如果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50%
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8、投资者通过场外购买本基金,应使用在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
已经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
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A类基金份额,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
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


9、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元

0.30%

M≥1000万元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元

1.50%

M≥10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场内场外认购费率相同。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仅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按照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认购费率为
1.5%,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场内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5%)×10,000=10,15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5%=15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5=10,005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10,000份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150.00元,若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
人实得10,005份场内A类基金份额。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二: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场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为1.5%,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场外A类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5%)=9,852.22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9,852.22+5.50)/1.00=9,857.72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场外投资1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857.72份场外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
元,则可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
10,005.50份C类基金份额。




三、场内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流程:

(1)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另行开户。


(2)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
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以上仅供投资人参考,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以参与本基金场内发售的各销售机构公布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场外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二)发售机构开户与认购办理流程

1、通过直销中心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交易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法定
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权
益须知》和《投资者信息更新告知函》;

4)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
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
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可任选如下账户进行汇款:

直销账户一: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286484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直销账户二: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0250005006967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

【大额支付号】105290063006



直销账户三: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
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
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
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系统在本基金最后一个认购日的15:00之后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3、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
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
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场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在登记机构开设基金账户。



2、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
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
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结算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
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发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通过直销中心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交易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法定
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证券、基
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3)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机构客户印鉴卡》;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根据开户主体不同所填写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或《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产
品)》;

8)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权益须知》和《投资者信息更
新告知函》;

9)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a、“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
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b、已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开户的机构主体,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组
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可任选如下账户进行汇款:

直销账户一: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286484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直销账户二: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0250005006967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

【大额支付号】105290063006



直销账户三: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
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柜台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
可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
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六、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
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8、9、10、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755—83199084

(三)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
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
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场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四)登记机构

1、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2、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970

联系人:钱庆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吴凌志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何彦/冯括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