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 : 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01:22:18 中财网

原标题: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 : 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弘毅远方消费升级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




2021


2
号)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第一部分
绪言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1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
......
13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
14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141

【重要提示】



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
2018

10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
可【
2018

176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1

30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投资范围中包括的资产支持证券、流通受限证券等特殊投资品种投资过程中的
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但如出现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等特殊市场条件、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与策略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
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将自动终止。因此,投资

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
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
等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
起资金
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将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将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
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科创板股票。




基金管理人

2019

10

21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相关修改对招募说明书
进行

更新。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于
2019

10

21
日发布的《弘毅
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及本公司
网站披露的本基金的法律文件。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主要对基金经理变更及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人员情况
进行了
更新

更新截止日期为
2
021

9

28
日。除上述内容外,
其余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
1

1

2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12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弘毅远方消

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弘毅远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
开放申购
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
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
基金


55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
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56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及互联网网
站等媒



58
、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59
、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1

30
层(实际楼层
28
层)
06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1

30

04
-
07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黄薇薇


设立时间:
2018

1

31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
2017

243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沈增


联系电话:
021
-
53682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5
亿元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弘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赵令欢先生,董事长,美国北伊利诺依州大学电子工程和物理学双硕士,美
国西北大学凯洛格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赵令欢先生现任弘毅投资董事长。弘毅
投资于
2003
年成立,在赵令欢先生的领导下,已成长为
中国有影响力的投资管
理集团。此外,赵令欢先生还担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兼私募股权及
并购基金专业委员会主席、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团结香港基金会理事、中
美交流基金会理事、前海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黄薇薇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及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MBA


2015
年起
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公司中后台筹建工作,现任弘毅远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黄薇薇女士曾任南京恒生房
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南京金鹰集团及金鹰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陈帅先生,董事,中欧
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EMBA


2003
年加入弘毅投资,
在国企改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在媒体、金融服务、教育和职业培训、消费和
其他商业服务行业领域具有深厚的研究积累和投资实践。现任
弘毅投资
PE
业务
管理部常务
副总经理、
弘毅地产基金投委会成员
、弘毅投资董事总经理。



谢获宝先生,独立董事,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
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沈福俊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在职硕士。现任华东
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淑娥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学硕士。现任上海对外经贸大

教授。曾任西安交通大学财务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2
、监事


曹永刚先生,监事,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荷兰鹿特丹大学国际法
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专业硕士,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曹永刚先生现任弘毅
投资总裁。他自2004年加入弘毅投资后,参与多项重要投资,包括石药集团、
先声药业、龙浩以及林洋新能源等,目前全面负责弘毅投资管理,推进投资管理
集团模式的搭建和持续优化。


周鹏先生,监事,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
MBA


2010
年加入弘毅投资,担任
弘毅投资高级投资经理。期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多个
PE
项目投资。

201
5
年起
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担任投资副总监,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担任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和弘毅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在加入弘毅投
资之前,周鹏先生曾任高盛集团有限公司(
Goldman Sachs
)高级分析师,美
国哈里斯公司分析师。



3
、高级管理人员


黄薇薇女士,
总经理,简历同上。



郁双爽先生,督察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2015年11月加入弘毅
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先后任风控合规部经理、高级经理(主持工作)、
业务拓展部负责人、风控合规部负责人。在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前,
郁双爽先生曾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



杨超先生,总经理助理、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同济大学信息工程专业学士。2020年12月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
加入弘毅之前,杨超先生历任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支持部总
经理职务、上海路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IT总监、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IT经理、中
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华夏证券(现中信建投证券)IT工
程师和杭州新利软件公司IT工程师。



4
、基金经理


韩笑先生,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大气科学专业硕士。

2021
年加
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
经理,

2
021

9

2
8
日起
担任

基金基金经理。在加入弘毅远方基金之前,
韩笑先生曾任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和华泰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黄薇薇女士,简历同上。



周鹏先生,
简历同上。



马佳先生,华东理工大学学士。2018年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在加入弘毅远方基金之前,
马佳先生曾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董事,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企业风险管理服务部经理。


赵亮先生,伦敦大学硕士。2019年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负责人。在加入弘毅远方基金之前,赵亮先生
曾任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员。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1

9

2
8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
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
、内部控制目标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规范、管理高效、
稳健发展的经营机制,使公司能够规范、持续、健
康的发展。包括以下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基金管理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
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
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
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



执行体系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
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
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
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包括督察长、风控合规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监事,负责确保公司
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度
体系由公司章程与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及操作
流程、手册等不同层次的部分组成。基金管理人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
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审视和提升制度的
完备性、有效性。



5
、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及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各项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及合规管理的独立
性、权威性;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应对、报告和监控、体系评价程序:建
立了风险评估机制,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
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
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
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61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
1994

1

21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

510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21,087,664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崔瑞娟


联系电话:
020
-
66338888


广发证券成立于
1991
年,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
2010
年和
2015
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
000776.SZ

1776.HK
)。截至
2020

6

30
日,公司共有证券营业部
283
家,
分布于中国大陆
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广发证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多项主要经营指标

1994
年起连续多年位居十大券商行列。截至
2020

6

30
日,集团总资

4,216.54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9
39.51
亿元,
2020

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142.06
亿元,营业利润为
78.70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57.52
亿元。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在国内证券行业持续领先,总市值
居国内上市证券公司前列。



2
、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美国道富银行。刘洋先生于
2000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
2003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
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
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托
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律、会计、
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团队。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
2014

5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
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
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
金托管服务。



截至
2020

6
月底,广发证券已托管
28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睿景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睿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天弘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天弘中证
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睿享
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鑫荣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凯石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庚小盘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融融盛龙头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道志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弘毅远方国证消费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蜂巢丰鑫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九泰久远量化驱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泰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风险管理原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遵循以下风险管理原则:


1
、合规性原则。保持风险管理政策与监管部门要求相一致,并把监管规定
作为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应遵从的最基本要求。



2
、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应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类型,
应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风险控制应落实到业务涉及的所
有岗位、所有环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3
、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各级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独立性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包括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风险
管理部、稽核部等,均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各自从独立的风险控制角度出发,
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



5
、持续性原则。公司对资产托管业务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实际
情况动态调整风控措施和风控手段,并通过顺畅的风险报告和传导机制,及时有
效地处理各种风险事项,确保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



广发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
度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具体包括《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广发证券公募基金投资监
督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
业务资金清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托管金融产品账户业务操作指引》、《广发证
券资产托管业务基金估值核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管理规
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息保密
与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
托管业务系统管理规定》等,囊括了
基金托管业务的账户管理、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业务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全部业务环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
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信息



披露
等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1

30
层(实际楼层
2
8
层)
06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1

30

04
-
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黄薇薇


电话:
021
-
53682888


传真:
021
-
53682755


联系人:
沈增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8800
(全国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honyfunds.com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
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业务规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2
、其他销售机构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马梦洁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陈森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管健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n

(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肖依妙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网址:www.huilinbd.com

(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1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卢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王宇昕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5

网址:http://www.citics.com/

(1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宋丽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45

网址:http://www.gzs.com.cn/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5

网址:http://sd.citics.com/


(1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s://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1

30
层(实际楼层
28
层)
06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1

30

04
-
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黄薇薇


电话:
021
-
53682888


传真:
021
-
53682755


联系人:黄怿俊





三、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
李旭芳


联系人:
李旭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1762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9

1

7
日至
2019

1

25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期
共募集
404,186,
836.2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674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9

1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
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
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销售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1

30
层(实际楼层
28
层)
06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1

30

04
-
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黄薇薇


电话:
021
-
53682888


传真:
021
-
53682755


联系人:
沈增


客户服
务电话:
4009208800
(全国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honyfunds.com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业务规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
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
行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9

4

15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在对该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
/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
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
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按时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上述申购最低金额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
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
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
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上述限制外,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单日申购金额等暂不设上限,如有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相关公告。



2
、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且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
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按相应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以下费率
优惠,费率优惠实施时间或实施方案如有调整,本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公告。




1
)直销中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如基
金原申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的,
申购优惠费率
4
折起,
以不同支付渠道的实际优惠费率为准。



4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
下:


持有期限(
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



2.00%


100%


7

≤N<30



1.00%


100%


30

≤N<3
个月


0.50%


75%


3
个月
≤N<6
个月


0.50%


50%





6
个月
≤N<1



0.50%


25%


1

≤N<2



0.25%


25%


N≥2



0


--




注:上述




指的是
30
个自然日,




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5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公式: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 50,000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1.50%) = 49,261.08



申购费用
= 50,000

49,261.08= 738.92(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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