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智选星光一年混合(FOF-LOF)C :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01:22:53 中财网

原标题:交银智选星光一年混合(FOF-LOF)C :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













logo1





交银施罗德
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
FOF
-
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2021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1】304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
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实施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信用风险;基金中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基
金上市交易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本
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一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
基金份额。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方可进行A类/C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将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
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
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
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
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
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一、绪言
................................
............................
7
二、释义
................................
............................
8
三、基金管理人
................................
.....................
15
四、基金托管人
................................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6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67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
7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82
十七、侧袋机制
................................
.....................
90
十八、风险揭示
................................
.....................
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10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2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3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4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143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
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交银施罗德
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LOF



2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
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
FOF
-
LOF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
智选星
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LOF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
智选星光一
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
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
FOF
-
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交银施罗德
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
FOF
-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交银施罗德
智选星光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
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
6
、会员单位: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
7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直销机构和其

场外销
售机构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


2
8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29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
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3
1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
2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
开放式
基金账户

/
或上海
证券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3
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
5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3
6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
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
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5
、开放日:指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
放)


4
6
、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
一年
(含
一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一年

对应日前一日
(含该日)
止,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对应日为该
特定日期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中基金

可办理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并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若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
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
市的开放式基金
中基金


4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指
本基金
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指
本基金
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
4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
5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C
类基金份
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5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在
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8
、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
4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7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8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7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7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7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
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交
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
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王贤家先生,董事,学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内控案防办 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交易员、澳门分行资金部主管、总行
金融市场部债券投资部副高级经理、外汇交易部高级经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
员。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
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全球业务总
裁、亚太区行政总裁, 担任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
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
展总监。


章骏翔先生,董事,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现任施罗德投
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国安盛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亚洲风险经理等职。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
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
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交银金融
学院常务副院长。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处
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
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曾葆泠女士,监事,学士。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合规主
管。历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投资产品科助理,骏利资产管理亚洲有限
公司高级合规分析师,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副总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历任
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
开发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
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华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
监、投资运营总监。


马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总行投资管理部高级投资分析、副
高级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
究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兵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5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2016年加
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多元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现任多元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2021年8月24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招
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马俊(副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崇(权益投资副总监、权益部一级专家、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
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
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
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
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刘金先生,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代表,山东分行国际业
务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工银欧洲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工
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毕业于山东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业,
获文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
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
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共199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173.63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
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
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
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
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
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
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
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
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法定代表人:
阮红


成立时间:
2005

8

4



电话:(
021

6105
5724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
场外



申购

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网址:
www.fund001.com




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朱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范瑞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童咏静、金诗涛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16日证监许可【2021】3049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一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
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中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智选
星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可办理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并继续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
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中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一年(含一年)。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前一日
(含该日)
止。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该对应日为该特定日期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除上述费用差异外,本基金仅有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
外销售而不申请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个人投
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除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21年10月
25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
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直
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场内发售渠道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
户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发售安排,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
份额的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4)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且认购金额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


(5)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
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
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
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
份。


(2)场外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
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认
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非养老金客户)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
%


10
0
万元(含)至
2
00
万元


0.6%


20
0
万元(含)至
5
00
万元


0.2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每笔交易
1000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
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认购费
率如下:


购金额(含

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特定认
购费率


10
0
万元以下


0.40
%


10
0
万元(含)至
2
00
万元


0.18%


20
0
万元(含)至
5
00
万元


0.04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每笔交易
100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1.0
%
)=
99,009.90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009.90=
990.10元


认购份额=
99,009.90/1.00

10
.00/1.00

99,019.90份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
则可得到99,019.9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1.0
%
)=
99,009.90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009.90=
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份(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99,009份(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利息转份额=10.00/1.00=10份

实得认购份额=
99,009+10=99,019份

退回金额=0.90*1.00=0.90元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投资者认购所得场内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人。场内认
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内认
购涉及金额
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即: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00元,则可得到99,019份A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
通过场外方式
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
=
认购总金额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0

场外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0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1.00

10
.00/1.00

100,0
1
0.00



即:若该投资者
投资
100,000

场外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
被全额确认。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00
元,

可得到
100,0
10
.00

C
类基
金份额。



4
、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
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
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申请
本基金
A

基金
份额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中基金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基金份额仍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基金
份额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项并不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暂停上
市交易,停复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销售,
不申请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也可申请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本基金
A

基金份额
场内
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A

基金
份额
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
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

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
A

基金份额净值。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
开放式
基金
中基金
并相应修
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类基金份额
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
金场内
A
类基金
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场内交易
的新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务。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
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
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8

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电话:(
021

6105
5724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详见
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3、除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
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


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一年
之内(含
一年
)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

A

/C

基金份额,但
投资人
可在
A

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转让
A

基金份额。



本基金
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投资人方可进行
A

/C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可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及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
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非申请日当
天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
场外(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