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科创50ETF发起式联接A : 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广发科创50ETF发起式联接A : 广发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 2 1 ] 3025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是广发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即“目标 ETF ”,以 下简称“广发 科创 50ETF ”)的联接基金,基金财产以间接或直接的方式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 股 及备选 成份 股 。为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表现,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因此,长期来看,本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净值会随着 标的指数 和广发 科创 50ETF 净值的变化而波动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等。 本基金与 目标 ETF 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本基金 对 目标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标 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形,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6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 ................................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12 第一部分 绪言 《 广发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 指引》 以及 《 广发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 联 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 广发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 广发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发 起式 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2 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的 规定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3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 4 、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标类 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 金,简称“联接基金” 5 5 、目标 ETF : 指广发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广发 科 创 50 ETF ) 5 6 、标的指数:指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并发布的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指数(简称: 科创 50 ,代码: 000688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7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 9 、 规定媒介 :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金 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63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 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6 4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楼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6 、电话: 0 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 95105828 7 、联系人:程才良 8 、注册资本: 1 4,097.8 万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 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 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 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 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兼职副会长,广东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理事,广东省金融发展 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会员代表,新财富最佳分析师 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 职),中国经 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 谊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 席。 王凡 先生: 董事 , 博士 ,现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董事 , 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 。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 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 总裁、总裁。 刘根森 先生 :董事,学士,现任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 任深圳市政协委员,中国侨联青委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 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 市龙岗 中银富登 村镇银 行 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蓝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万孚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共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 。曾任 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 员, 广州科 技房地产 开发公司人事部(办公室)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 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 高级经济师, 现 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 保 监 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 。曾 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 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太 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 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党委书记 。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 复旦大学兼职教 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苏恒顺 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 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 ,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 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 学会会长、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 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 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 监事, 学士, 现任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央交易部 交易员 。 曾任 广 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 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 广 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曾在财政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 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 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 士,副教授 。 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 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 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 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 、基金经理 陆志明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大鹏证券有限公司 研究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部门总监,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 资部总经理、指数 投资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中小企业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 2011 年 6 月 3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 ) 、广发中小企业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1 年 6 月 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 ) 、广发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 ) 、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 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 ) 、广发中证 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 ) 、广发中证 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至 2018 年 10 月 9 日 )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 )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 ) 、广发 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2 日 )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2020 年 8 月 21 日 )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 )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 ) 、广 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1 月 8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 )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 ( 自 2015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 )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5 月 6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 )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 )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 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 ) 。现任广发中证 10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21 年 6 月 17 日起 任职 ) 、广发中证全指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21 年 6 月 17 日起 任职 ) 、广发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2 1 年 6 月 17 日起 任职 ) 、广发中证全指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21 年 6 月 17 日起任职 ) 、 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自 2021 年 6 月 17 日起任职 ) 、广发上证科创 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任职 )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总 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 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 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 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 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 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 3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88 只, QDII 基金 44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email protected]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发 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 其他 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 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 020 - 89188970 传真: 020 - 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 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 29 层、 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 020 - 37181333 传真: 020 - 37181388 经办律师: 刘智、 杨琳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 020 - 28812888 传真: 020 -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 2 1 年 9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 2 1 ] 3025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ETF 联接基金 。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的目标 ETF 是广发 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广 发 科创 50 ETF )。 本基金为广发 科创 50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 1 )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投资于 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 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 2 )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 ,也可 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 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 1 )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 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 ;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 )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 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 方 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五、 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 、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七 、 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 、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九 、 基金 的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暂 不得互相转换。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 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对现有基金份额类别变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 ,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1.0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 认购金额( M ) 普通投资者 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0% 0.1% 100 万元≤ M < 5 00 万元 0.5% 0.05% M ≥ 5 00 万元 每笔 1 , 000 元 每笔 1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或, 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 普通 投资人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 金额 =10 ,00 0 / ( 1+1.00% )=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10, 00 0 - 9,900.99 = 99.01 元 认购份额 = ( 9,900.99 + 5 ) /1.00 = 9,905.99 份 即 普通 投资人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9,905.99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 000 元 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 认购份额 = ( 10,000 + 5 ) /1.00 = 10,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 一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 销售 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 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 金 额为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 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二 、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本基 金目标 E TF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 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 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 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 满三年 后 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