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兴吉年丰A : 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01:26:40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保兴吉年丰A : 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


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21年)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7年1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6号文准予注册并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也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投资的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或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
用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企业交易的股票时,会面临科创板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集中投资
风险、退市风险及其他风险,基金净值可能会因此遭受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本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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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

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挂牌公司经营风险、挂牌公司降层
风险、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精选层市场股价波动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
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
风险,还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
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
除外。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21年0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06月30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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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九、基金的投资.......................................................44
十、基金的业绩.......................................................59
十一、基金的财产.....................................................6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3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4
十七、风险揭示.......................................................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0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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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

一、绪言

《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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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保兴吉年丰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
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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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非法人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
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
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
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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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


2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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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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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9、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股票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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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75696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5%
上海飞恒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旷正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泰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哲昌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志庄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项目经理、

外汇交易部部门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部高级经
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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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任职期间曾兼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
董事);2013年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起,任华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CEO。2016年7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起任华泰宝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明浩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哈尔滨市经委办公室副主任、哈尔滨国际经济
开发集团公司总经济师、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香港新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6年参与筹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并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现任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首席运营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


王冠龙先生,董事,硕士。历任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经济信息处分析员、哈
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1996年7月起,历任华泰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业务经理、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2005年1
月起,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任职期
间曾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7月起任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建忠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九三学社社员。历任上
海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财务科科员,上海海事大学会计学教师、副教授,安达信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德安会计师事务所市
场拓展总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注册会计师,2014年8
月至2016年9月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6年10月至今
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


欧阳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交通银行
总行职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
律事务主任、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2006年1月至今任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夏立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上海财经
大学会计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年3月至今任上海交通
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


2、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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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宏女士,股东监事,硕士。历任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财务处会计,华泰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经理、资金处经理、深圳分公司财务部经
理、PA事业部综合部经理;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部、计划财务部助理总
监、总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
总监,华泰保险集团战略规划与财务管理部总经理、集团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2014年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

2014年至2015年曾兼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现任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中国保险行业协
会财务会计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戚烈旭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东北财经大学职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信用评级分析师、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证券投资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人,2016年8月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王冠龙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章劲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银行人力资源部科员、资金营运中心交
易员、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证券投资副总监、证券投
资总监。2016年8月至2021年3月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
官,2021年3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现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行长办公
室主任科员、资金部本币交易室主任科员、资金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科员、金融市
场部副处长、处长,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2016年11月起
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尤小刚先生,督察长,硕士。历任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职员,江苏
南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干部,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副调研员。2015年9月加入华
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筹备基金管理公司,2016年7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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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烁徽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组合部研究
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在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曾管理华泰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连险产品、保险机构相对收益型委托账户、绝对收益型委托
账户、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企业年金计划等。2016年8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曾任华泰保兴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2月至2020年01月)、华泰保兴健康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0年05月至2021年06月)的基金经理。现任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2017年03月至今)、华泰保兴吉年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2018年12月至今)、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07月至今)、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01月至今)的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傅奕翔先生(2017年03月至2018年06月)。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王冠龙(总经理)

委员:王现成(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尤小刚(督察长)

尚烁徽(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中基金(FOF)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张挺(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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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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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

险、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等。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
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3)权责匹配原则
在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具有明确风险
控制职责,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4)一致性原则
公司建立的全面风险控制体系,并确保风险控制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
性。


(5)适时有效原则。

公司根据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的变
化,及时对各项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2、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建立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其中,董事会对公司的

风险控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公司经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战略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风
险控制工作并对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效果承担直接责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
面的风险控制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其分管业务范围的风险控制工作。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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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对风险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
公司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执行公司职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在上述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
益的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3)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根据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与公司发
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确保风险控制制度得以全
面、有效执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重
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根据公司风险管理
战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解决方案。


(4)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下设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协助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的咨询
和议事机构。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风险管理重
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
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确保公
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
况。


(5)督察长
督察长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独立开展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并
支持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独立履行风险管理和监控职责,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风险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风险控制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评估分析、评价与支持职责,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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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检
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
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监察稽核部同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
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8)各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坚决执行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及决策,定期对本部门的风
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本部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3、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监控等五个主

要环节对风险进行控制。各环节之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循环互动,随内部
环境、市场环境、法规环境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不断更新完善。


(1)风险识别与评估
公司对所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全面识别和评估公司业务或职
能领域中存在的风险并定期检查,针对业务环境变化及时识别和了解新的风险。


(2)风险应对与控制
公司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
公司经营目标和内外部环境,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开展控制
活动,化解目前的风险,并降低公司未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风险报告
公司建立清晰的风险报告监控体系,明确风险报告路径、形式和频率,对关键
风险指标应当进行系统有效的监控,确保经理层和董事会能及时全面了解公司所面
临各类风险。


(4)考核及责任追究
公司将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纳入各部门和所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公司建立
清晰的风险事件登记制度和风险应对考评管理制度,明确风险事件的等级、责任追
究机制和跟踪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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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93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885
只,QDII基金4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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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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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具体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

台、微信交易平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756969 /(021)607569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
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ehuataifund.com
微信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htbxjj99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服电话:400-088-881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2)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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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7)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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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0)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12)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3)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4)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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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5)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8)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9)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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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20)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2)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23)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24)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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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25)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2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7)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28)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9)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 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0)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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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31)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2)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联系人:陈集杰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756960(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座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座502室
负责人:云大慧
电话:(010)6409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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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4096188
联系人:唐琨
经办律师:唐琨、李梦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南京市中山北路105-6号中环国际广场22-23层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105-6号中环国际广场22-23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詹从才
电话:(025)83235002
传真:(025)83235046
联系人:周家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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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6号《关于准予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募集期自2017年2月27
日至2017年3月17日,共募集基金份额115,857,615.14份(含利息结转),其中A类
份额70,763,045.37份(含利息结转);C类份额45,094,569.77份(含利息结转),
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36户。根据《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约定,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作为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0,000.00元,结转基金份额为10,000,200.00份(含利息结转),持有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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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4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
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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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微信交易平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756969 /(021)607569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
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ehuataifund.com
微信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htbxjj99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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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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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
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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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该开
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
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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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

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含)至 300万元 1.00%
3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60%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 /笔

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
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
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费率(含
固定申购费)零折优惠。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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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含) —30日 0.75%
30日(含) —1年 0.50%
1年(含)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0%的
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
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个月但少于1年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
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上述
“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 —30日 0.50%
30日(含) —2个月 0.25%
2个月(含)以上 0

上表中的“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不足2个月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上述“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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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各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1.50%,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1.0400=94,732.86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
到94,732.86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00%,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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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0%)=1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10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0)/1.0400=96,153.85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A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A
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0%=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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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0%=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类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A类基金份额

总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C类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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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第7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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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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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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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
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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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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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把握不同时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投资机

会,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满足投资人实现资产增值的投资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
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精选层股票(简称“新三板精选层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
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对大类资产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力求有效地回避

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同时,以专业的研究分析为根本,挖掘市场中有潜力的投

资标的和被低估的投资品种,获得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等形成对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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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及收益风险水平预期,进而对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通过紧密跟踪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情况判断宏观经济层面对证券市场的
基本面影响,主要有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价格指标水平变化、利率水平及变
化、货币供应量变化等;同时通过对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企业盈利情况及其预
期等分析判断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同时,通过研究与证券市场紧密相关的各种国家
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等)判断具备投资价值的
大类资产及个券;同时,通过分析新开户数、股票换手率、市场成交量、开放式基
金股票持仓比例变化等指标形成对市场情绪的判断。


综合上述因素的分析结果,本基金给出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最
佳配置比例并实时进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自身生命周期、对国民
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的根本性因素进行分
析,对处于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和预期进入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的行业作为重
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关注指标包括:

(1)产业政策变化: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判断政策
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2)景气状况:判断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选取阶段性景气度较高的细分领
域重点配置;
(3)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细分领域的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提
高阶段性被市场低估的、盈利预期较高子领域配置比例,降低阶段性被市场高估、
盈利预期较低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4)资本市场情况:根据资本市场情况,在市场处于趋势性下降通道态势
时,提升偏向防御性的子行业配置;在市场景气度提升或出现明显反转、上升信号
时,提升偏周期性的子行业配置。

2、个股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具备较大
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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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
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
优势等;

B、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
资源、专利技术等;
C、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
D、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上市公

司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式;是否
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量分
析。在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
据,通过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每股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上市公司

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管理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升级、技术发展状况及国家相关政

策因素对配置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动态调整。此外,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
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
化。


4、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流动性良好的优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从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两方面进行研究筛选,选取公司赛道空间较大,有一定收入规模,商业模
式、潜在盈利能力和持续性较好,市场地位稳固、竞争优势明显的个股进行配置。(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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