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安盛混合 :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原标题:银华安盛混合 :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5 月11日证监许可【2021】163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如投资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 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直接进入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 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8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2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 124 第一部分 绪言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银华安盛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安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 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24 、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1 , 2 , 3 , 4 , 5……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 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55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5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0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 )、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 )、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57% )、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0% )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比例 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 “ 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 “ 战略委员会 ” 、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 “ 审计 委员会 ” 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 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 FOF 投资管理部、研究 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交易管 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 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 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 25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 上海分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 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 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 ” 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 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北 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 。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 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 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重庆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 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 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 20 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 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 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 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 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 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 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 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 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 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 “ 政府特殊津贴 ” 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 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 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 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 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 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 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 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 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 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深证 1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 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薄官辉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职于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所,任研究员,从事农业、食品饮料行业研究。 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任高级研究员,从事农业、食品饮料行 业研究。 2009 年 6 月加入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曾任消费组食品饮料行业 研究员、大宗商品组研究主管、研究部总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自 2015 年 4 月 29 日起担任银华中国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起兼任银 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6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兼任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 兼任银华兴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兼任银华优势企 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2 月 27 日起兼任银华消费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6 月 2 日起兼任银华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浩先生:硕士学位。 2009 年 1 月至今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 究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助理。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担任银华互联 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兼任银华兴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6 月 2 日起兼任银华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 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 年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一部总监、 投资经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任,公司业务副 总经理,自 2017 年 9 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 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 2017 年 9 月 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 2010 年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 FOF 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 FOF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 FOF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 OF )、 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 2006 年 8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职于 ABB (中国)有限公 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 2011 年 3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 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明择多 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丰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佳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 心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 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 期货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以基金的 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 8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11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利益; (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 4 )拒绝、干扰、阻 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 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 (021)6063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 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 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 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 以客户为中心 ”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 只证券投资基金。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 “ 最佳托管银行 ” 、连续多年荣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 “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 、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 “ 优秀托管银行 ” 奖项、并在 2017 、 2019 及 2020 年分别 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 “ 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 施奖 ” 以及 “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 ” 奖项。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 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 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 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陈龙鑫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联系人 侯芳芳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9)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 号楼5楼503 联系人 董亚芳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om.cn 12)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人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 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5 月 11 日证监许可【 2021 】 163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 份。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 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1 年 7 月 28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 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8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 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 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 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 及时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 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 、认购原则: ( 1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4 )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 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 、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