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恒盛混合A : 信达澳银恒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09月30日 12:10:34 中财网

原标题:信达澳银恒盛混合A : 信达澳银恒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达澳银恒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恒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3月 25日证监许可【2021】984号文准予注册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
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元面值购买基金
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
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


招募说明书

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9月 2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8月 20日。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76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142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信达澳银恒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达澳银恒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
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
银恒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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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恒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恒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恒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恒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恒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澳银恒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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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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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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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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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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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10层

邮政编码: 518063

成立日期: 2006年 6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071号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 0755-83172666

传真: 0755-83199091

联系人:韩宗倞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East Topco Limited出资 46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祝瑞敏,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2008年 7月至 2012
年4月历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 4月至 2019年 4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9年 4月
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9年 9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7


招募说明书

书记、董事、总经理,2020年 11月 6日起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 12月 15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 3月 16日起
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潘广建先生,副董事长,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年起历任山一证
券分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
局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国卫市场
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2007年 5月起任首域投资
(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并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至 2016年 5月 13日。2016年 5月 14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9年起任澳大利亚联邦银行信达澳银董事,2019年 12月 5日兼任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董事,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
士。2004年 12月至 2010年 1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
裁,2010年 1月至 2012年 11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会
董事总经理,2012年 11月至 2016年 10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
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 10月至 2019年 10月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年 12月 5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 12月 31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 8月 19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立
法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教师,首都经贸
大学经济系讲师,自 1993年 2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
年 5月 8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宏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7
年 9月至 1997年 1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国际
业务部副总经理,1997年 1月至 2009年 5月任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09年 5月起历任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监事长。2019年 4月
9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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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远东)
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摩
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年 5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
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
资总监。2012年 6月 19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
年 12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韩冰女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公司行政总监。19年证
券、基金从业经验。2001年 4月至 2014年 9月任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职务。2015年 4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
监。自 2020年 11月 16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强先生,总经理,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2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2004年 12月至 2010年 1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2010年 1月至 2012年 11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
员会董事总经理,2012年 11月至 2016年 10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
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 10月至 2019年 10月任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年 12月 5日起任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 12月 31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2020年 8月 19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黄晖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
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9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2000-2001
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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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伦敦)。2005年 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2019年 4月 30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
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
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
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年 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
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王咏辉先生,副总经理,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硕
士,2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IMC)、英国 IET颁发的特许工程师(CEng)认证资格。曾
任伦敦摩根大通(JPMorg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员、高级分析师,汇丰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HSBC)高级分析师,伦敦巴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部
门负责人,巴克莱资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部门负责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公司(Manulife Teda)国际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基金经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
监、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7年 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分管智能量化与全球资产配置总部。2019年
8月 16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伟文先生,督察长,湖南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25年证券、基金从业
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0年 7月至
1993年 7月任长沙二机床厂数控机床控制系统技术员;1993年 7月至 1995年 8
月任《证券时报》证券信息数据库工程师;1995年 9月至 1998年 9月任湘财证券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交易监控组主管;1999年 1月至 2004年 8月历任广发证券深圳
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总部稽核部业务主管、IT审计主管;2004年 8月至 2008年 9
月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稽核经理;2008年 9月加入信达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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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经理、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2020年 8月 19日
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冯明远先生,副总经理,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10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2010年 9月至 2013年 12月,就职于
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任行业研究员,2014年 1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历任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联席投资总监。

自 2021年 6月 18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权益投资业
务以及投资管理部。


王建华先生,副总经理兼联席投资总监,复旦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12年投
行、资管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年 9月至 2012年 7月任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第四期管培生;2012年 8月至 2015年 4月历任交通银行苏州分行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年 4月至 2019年 6月任交通银行资管业务中
心结构融资部、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9年 6月至 2020年 1月任交通银行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研究部总经理;2021年 2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21年 3月 29日起任副总经理兼联席投资总监,分管固定收益部。


2、本基金现任任基金经理

姓名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期限证券从
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

邹运
本基金
的基金
经理、信
达澳银
红利回
报基金、
信达澳
银蓝筹
精选基
金、信达
澳银至
诚精选
基金和
信达澳
2021年 9
月 24日
-8年
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
硕士。 2012年 -2015年
在富达国际,任研究
员; 2015年 10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历任行
业研究员、信达澳银领
先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2019年 9月 29
日至 2019年 4月 19
日)、信达澳银红利回
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 2019年 5月 20日起
至今)、信达澳银新目
标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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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银品质
回报基
金的基
金经理
( 2019年 6月 5日起至
2020年 9月 15日)、信
达澳银新财富混合基
金基金经理( 2019年 6
月 5日起至 2020年 9
月 15日)、信达澳银蓝
筹精选股票基金基金
经理( 2020年 9月 9日
起至今)、信达澳银至
诚精选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 2021年 3月 2日
起至今)、信达澳银品
质回报 6个月持有期混
合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8月 23日至今)、信
达澳银恒盛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21年 9月
24日至今)。

王建华
本基金
的基金
经理和
信达澳
银新财
富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21年 9
月 28日
-12年
2009年至 2012年任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第四期管培生;
2012年至 2015年历任
交通银行苏州分行投
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 2015年至 2019
年任交通银行资管业
务中心结构融资部、资
本市场部总经理; 2019
年至 2020年任交通银
行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权益投资部、研究部总
经理; 2021年 2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分管固定收益部 ,任信
达澳银新财富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5月 20日起至今)、信
达澳银恒盛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21年 9月
24日至今)。


3、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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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5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名,委员
4名。名单

如下:
主席:朱永强,总经理
委员:
冯明远,联席投资总监
王咏辉,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监、智能量化与资产配置总部总监
李淑彦,研究咨询部负责人
方敬,投资管理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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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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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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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
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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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止
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
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
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
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
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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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
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
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
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
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
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
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
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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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
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
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
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
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
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审议委员
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
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
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
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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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设置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
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
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
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
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
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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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
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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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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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高天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
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
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年英国《银行家》杂志
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
银行 20强;根据 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
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0位,较上年提升 18位。


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4 543.83亿元。 2020
年 1—3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14.5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
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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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年 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2018
年 8月至 2020年 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 4月至 2020年 1月代为
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 8月至 2019年 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
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 10月至 2018
年 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
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
副行长,2003年 8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
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
7月至 2003年 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
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 8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中心副总裁;1999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
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
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52只。此外,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
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 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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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
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
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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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
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
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
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
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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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刘华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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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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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3月 25日证监许可【2021】984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相互转换。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五、基金的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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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
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

限制。

八、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按照相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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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
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
情况。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制
请参见相关公告。


(2)认购最低限额
1)本基金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含
认购费),具体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本基金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万元(含认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不受上述限制,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率最高不超过 0.6%,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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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 ≤M<300万元 0.4%
300万元 ≤M<500万元 0.2%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00)/1.00=99,453.5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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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 50.00元,可得到 99,453.58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 50.00元,可得到 100,050.00份 C类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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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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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交易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
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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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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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
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万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
申购本基金暂不受前述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
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份,则全部基金份
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
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
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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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 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38


招募说明书

100万元 ≤M< 300万元 0.5%
300万元 ≤M< 500万元 0.3%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
资所转成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 7 1.50%
7≤D< 30 0.75%
30≤D< 180 0.50%
D≥18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30日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 30天少于 90天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天少于 180天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 7 1.50%
7≤D< 30 0.50%
30≤D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30日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9


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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