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A : 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A : 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一 年 九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6 第二十部分 违 约责任 ................................ ................................ ................................ ................. 6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6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长城久兆中小 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六、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技术进行资产配置,通过量化模型 选择股票并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而非进行频繁交易; 量化模型通过学习股票市场历史数据并总结其中的统计规律而产生,量 化模型采用的历史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连续性决定了量化模型的有效性和准确与否 , 因 此量化模型 存在 失效 的风险,同时 宏观经济环境、股票市场环境、交易规则等 发生 重大变化 也 可能会影响模型的有效性 ,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长城久兆中小 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 、 基金管理人: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合同由 《 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 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2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 等业务 2 5 、 销售机构: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 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 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6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 《业务规则》: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 9 、标的指数:指中证 500 指数 40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1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3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 定投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 元:指人民币元 4 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 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 9 、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0 、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 1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4 、 基金份额类别 : 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 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 5 5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 6 、 C 类基金份额 :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 7 、 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8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9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0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以增强指数化投资方法跟踪目标指数,分享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在严格控制与目标指 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 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六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 、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 中: 1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变 更注册而来。 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经 2011 年 9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 [2011]1474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生效。 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 于 2018 年 7 月 5 日 审议 通过了《关于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同意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名称、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等 ,转型为长城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 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并终止上市交易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授权, 对 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与基金份额转换 , 先将 长城 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中小 300A 份额 及 中小 30 0B 份额 转换为久兆 300 场内 份额, 再将 久兆 300 场内份额、久兆 300 场外份额转换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 。完成上述基金份额转换后, 《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终止 ,《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长城久兆中小 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人权益数据转登记到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 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 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 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不 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 遇证 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情形 消 除 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 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公告 。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余额 的计算 方式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用 。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 形。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有效申请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 相关公告。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 定投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投 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 定投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投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 其他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 设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2398233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 人 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 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和定投等的 业务规则; ( 17 )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 1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但依法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 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 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调整该等标准或费率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的除外 ;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