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A : 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A : 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26 十一、基金费用 ................................ ................................ ................................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 保存 ................................ ................................ ................................ .....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30 十五、禁止行为 ................................ ................................ ................................ ................................ 3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 33 十七、违约责任 ................................ ................................ ................................ ................................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 3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35 二十、其他事项 ................................ ................................ ................................ ................................ 3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36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将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邮政编码: 518026 法定代表人: 王军 成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1]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 本协 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 、存托凭证 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 、可交换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 0 % ,其中投资于 中证 5 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 0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范围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 0 % - 95% ;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 月内全部卖出;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 9 、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 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其中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2 0 、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2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2 、 16 、 19 、 21 、 2 3 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9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 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准文件。 (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 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交易 / 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 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 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5. 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交易关系的 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 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 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 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 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 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 该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预留印鉴 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 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 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 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 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 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 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 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 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 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 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 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 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 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 证 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中期 报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 金结算协议》,如投资港股通,还需签订《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结算补充协议》,用以具体明 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 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 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 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 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 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 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 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 应在T+1日上午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 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 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 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 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非交易所场内的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 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 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 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 (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 )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T - 1 日直销申购申请金额与 T - 2 日代 销申购申请金额与 T - 2 日基金转换入申请金额之和 ) 与应付资金 (T - 3 日赎回申请金额与 T - 2 日 基金转换出申请金额之和 )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 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 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 户。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 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 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 1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 , 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指 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 2 )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 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 3 )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 4 )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 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 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 银行存款投资合同 / 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 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 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 或部分提前支取, 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人 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债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①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②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8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9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0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 11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原有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上述资产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 估值。 ( 12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 11 )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 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 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 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各类别份额设置的分红方式相 互独立、互不影响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 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 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 信息 、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 清算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上一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 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 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 × 0.3%÷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12% 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01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五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结算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维 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六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该等费用 根据 《 长城久兆中 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收取),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七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八 )基金费用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指数许可使用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 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 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 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 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 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 九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