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龙头 : 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公告 公告 送出日期: 2021 年 10 月 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宝消费龙头 ETF (场内简称:消费龙头 ETF ) 基金主代码 516130 申购赎回代码 51613 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9 月 2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 依据 《 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10 月 13 日 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10 月 13 日 注 : 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 2 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 、赎回 业务 3.1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 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2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 3 申购 和 赎回 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 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4 申购 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则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 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 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 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 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基 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 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 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 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 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 申购赎回 代理 券商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财富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21 年 10 月 13 日 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 1 年 9 月 3 日发布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 fsfund .com )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上的 《 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 )投资者可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sfund.com )和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 700 - 5588 、 400 - 820 - 5050 、 021 - 38924558 )咨询有关情况。 ( 3 )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和《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8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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