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匠心优选混合A : 中融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0月11日 12:10:51 中财网

原标题:中融匠心优选混合A : 中融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融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融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2021年8月25日证监许可〔2021〕2787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参
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相
关业务。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
险,还可能面临与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7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2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中融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融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匠心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融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中融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4.A类基金份额或A类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C 类基金份额或C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
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7层1701号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黄震

成立日期

201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

7.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1%,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自2015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黄言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债券发
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2018年11月至2020年1
月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20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常
务副总裁。


张东先生,董事,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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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黄震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
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5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等,自2019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维库先生,独立董事,机械学博士。曾任职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企业管
理系,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领导力与组织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金融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所长,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现任上海
市人民政府参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
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自2015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黄震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
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5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等,自2019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黄言先生,常务副总裁,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债券
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2018年11月至2020年
1月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20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副总裁。


11


曹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
等,自2020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区域总监、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副经理、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2018年7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裁助理等,
自2019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督察长,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16年6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等,自2020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黎峰先生,首席信息官,工程学硕士。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
信息技术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经理。2013年11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等,自2019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
信息官。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柯海东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山大学财务与投资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
历,取得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曾任职于中国中投证券
研究总部分析师;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曾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分析
师;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曾任职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
监。2018年9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裁助理及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拟任任本基金、现任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月起至
今)、中融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5月起至今)、中融高股息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9月起至今)、中融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5月起至今)、中融价值成长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
8月起至今)、中融鑫锐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4月起
至今)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

黄震先生,本公司总裁。


常设委员:

寇文红先生,本公司总裁助理,研究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


一般委员:

柯海东先生,本公司总裁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赵菲先生,数量投资部联
席总经理;刘李杰先生,数量投资部联席总经理;王玥女士,固收投资部联席总经
理;张祺先生,信评部总经理;钱文成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甘传琦先生,
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崔帅帅先生,固收交易部副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
副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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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 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
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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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司业务风
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
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
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
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
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业务范
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
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成。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
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以
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的
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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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4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
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2021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188只。自2003年
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7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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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
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
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
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
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
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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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
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
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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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
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
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
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
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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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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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7层1701号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102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郭娇、杨佳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
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7层1701号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克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787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等费用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而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本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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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首次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
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认购A类基
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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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单笔金额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20%
100万元(含)-300万元0.80%
300万元(含)-500万元0.6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
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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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00)/1.00=9,886.4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9,886.42份。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一、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销售机构应
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
等信息。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的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和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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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
时间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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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
其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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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
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单笔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50%
100万元(含)-300万元1.00%
300万元(含)-500万元0.8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7日1.50%
Y<7日1.50%
7日≤Y<30日0.75%
30日≤Y<365日0.50%7日≤Y<30日0.50%
Y≥365日0Y≥30日0

(注:Y:持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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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用总额的75%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用总
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
赎回费用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
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500=43,478.26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43,478.26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90天,适用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
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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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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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

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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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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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可
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
分 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控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优选基本面具有竞争力且估值水平具备相
对优势的上市公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
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研判,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
风险收益水平,动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优化投资


中融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组合。

具体指标包括: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
化、进出口贸易数据、金融政策等,以判断经济波动对市场的影响;
(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
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进行全市场的行业比较,自上而下的优选景气度高的行业,并进一
步通过横向比较及历史回溯,判定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优选具备投资比较优
势的股票,具体策略为:

1)估算投资标的内在价值。本基金将比较备选投资标的的市场价格与投资价
值,挑选市场价格对于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标的。依据国内A股市场波动性
较大的特点,本基金在决定投资价值时以相对价值为主,绝对价值为辅,主要估值
方法包含相对估值法以及现金流折现法。相对估值法主要根据股票的市场估价比
率与全市场、同行业其他公司、该股票的历史估值比率对比来衡量个股估值的相对
高低,其中估值比率包括每股收益与价格比率、每股净资产与价格比率、股息收益
率、或每股净现金流与价格比率等;现金流折现法则根据企业的营收成长、净利润
增长率、自由现金流等基本面因素,采用适当的折现率进行估算。

2)挖掘企业因基本面改善但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因素:随着中国宏观经济快
速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内企业出现许多因技术革新、引入战略投资者、
购并重组、公司治理改善、股权激励等因素,从而改善经营方向、扭亏为盈、最终
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事件。这些改变公司基本面竞争优势的重大事件,往往在
短期内导致市场价格未能充分反映未来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前瞻、深入的研究分析,
来捕捉市场上潜在的投资机会。

3)把握市场变动及市场预期所带来的机会:短期来看,由于A股具备新兴市
场特性,行业个股轮动较快,往往因为短期特殊性事件,导致特定个股价格出现超
涨或超跌的情况,因此本基金也关注因个股短期超跌,导致市场价格低于投资价值
的投资机会。长期来看,市场会充分预期所有影响企业内在价值的因素,并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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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信息反映在股价中。在短期内,市场将对影响投资标的的信息形成市场预期,并
随实际情况反复修正市场预期,而市场预期改变的过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或
抑制公司的股价。因此本基金也将通过了解及判断市场各参与主体之间的预期以
及预期可能产生的变化,把握因市场预期改变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优选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将综合考虑经
上述步骤优选出来的投资标的,比较个别机会的投资收益及潜在风险,优选风险与
收益匹配的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
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安全性和流动性是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时的主要关注因素。本基金通过深入分

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综合考虑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5、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

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
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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