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睿选6个月持有混合(FOF)A : 中信建投睿选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0月11日 12:10:52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建投睿选6个月持有混合(FOF)A : 中信建投睿选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睿选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中信建投睿选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睿选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申请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信建投睿
选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51号),注册日期为:2021

9月
16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
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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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选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
额外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
关章节。请投资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内,投资者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及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
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
1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份额净值跌

1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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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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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
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
产.......................................................................................................................48
第十一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4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69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81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11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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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选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

《中信建投睿选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睿选
6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睿
选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
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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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睿选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睿选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睿选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睿选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建投睿选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睿选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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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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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
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
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
换转入确认日(含)(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
6个月后对应日(不含)(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在每份基
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
转出申请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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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
准)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
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金收益、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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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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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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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7、19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日期
:2013年
9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武菲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占7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凌,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高级业务董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业务董
事、总经理助理、债券承销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委员会委员、机构业务委员会主任、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联席主任,兼任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金强,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
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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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总经理、北京东直门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安立路中心营业部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代行)。


丁建强,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市
公安局党校教师,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部门总经理助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监、法律合规部行政
负责人、首席律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法律合规部
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邹舢,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
国三峡总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科员,中电投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预
算处副处长、中电投集团财务部资金处主管,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与投资部总经理兼董事长办公室主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部长等,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翔,中国国籍,汉族,群众,太原机械学院(现中北大学)本科学历。曾
任广东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职工董事,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胡家勇,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
中南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
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家社会科学基
金评审组专家,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经济贸易名词审定委员会副主任。


王军,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
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MBA教育中心党支部书记,兼任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新智库特约研究员。


袁冬梅,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市对外
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现任中共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顾问/律师,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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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岩,中国国籍,汉族,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北
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与经济学院专业学位联合教
育中心副主任,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
理分会理事,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北京易诚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陆亚,中国国籍,民主党派,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京房信托
证券营业部会计主管,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研发部兴业分析师,京都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注册会计师,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等,现任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兼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许立芳,中国国籍,中共党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历。曾任华夏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业务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执行总
经理等,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


李慧,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航
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信贷政策制度岗、信贷审查岗、风险管理与
法律部全面风险管理岗、投资风险管理岗、流动性风险管理岗,现任航天科技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副部长,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全,中国国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础设施及不动产
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元达信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谭淼,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华夏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交易清算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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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交易清算部、总裁办公室,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
工监事。


谭保民,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美国杜兰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客服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注
册登记会计,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部高级注册登记会计,现任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委员、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黄凌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金强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高翔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方俊才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南方证券郑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部经理,北海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
庆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刘宁,北京工业大学光学专业硕士。曾任天相投顾投资分析部
TMT组组长,
建信人寿资产管理部权益投资专员,嘉合基金权益投资二部拟任基金经理。2015

7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
4月至
2019年
4月任中信建投
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FOF投资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金强,简历同上。


刘.,英国拉夫堡大学国际银行专业硕士。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经纪业务,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清算部总经理、创
新业务部总经理。2021年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
产品部行政负责人。


赵亮,黑龙江大学情报学专业硕士。曾就职于国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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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理财规
划师。2016年加入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部中央交易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交易部行政负责人。

刘宁,简历同上。

叶磊,湖南大学会计学学士,北京大学计算机技术专业硕士。2020年加入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研究部研究员助
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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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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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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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
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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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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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丙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年
01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
发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
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
670多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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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机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围绕“服
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领,依法合
规经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扎实推动全行各项业务高
质量发展。


截至
2021年
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3.03万亿元,2021年一季度
实现净利润
68.98亿元。成本收入比18.33%,不良贷款率1.46%,拨备覆盖率为

226.03%,资本充足率11.42%,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
价值达
597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62位,连续七年跻身全球银行
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
誉,先后荣获
“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
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
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
”、“最
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
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
”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


等称号。


3、资产管理与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琚泽钧先生,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3
年加入北京银行,曾在支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工作;2011年
6
月至
2012年
2月,历任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
,2012年
2月至
2014年
1
月,分别任总行同业票据部总经理助理和副总经理;2014年
1月至
2020年
5月,
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
5月至今,任总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总经
理。曾牵头开发的理财综合管理系统获得人民银
行2014年科技发展三等奖。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
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
系统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
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
历。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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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秉
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
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
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
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北京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管理与托管部设有内控稽核岗,配
备了专职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
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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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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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
B座
17、19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
: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黄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B座
17、19层
电话:010-59100230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谭保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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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薛竞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郭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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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21年
9月
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051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
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内,投资者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及转换转出申请;每份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份额提出
赎回申请及转换转出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
6个月后对应日(不
含)(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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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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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购金额含认费认购费率
少于
100()万元不含
1.00%
100(含万)至
200()万元不含
0.60%
200万(含)至
500()不万元含
0.20%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0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
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
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
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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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认
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1.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
利息为3.00元,则根据
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3.00)/1.00=9,903.99份

即:投资者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

得利息为
3.00元,则其可得到
9,903.99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
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
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元,则根

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3.00)/
1.00
=
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万元
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
3.00元,则其可得到
10,003.00份
C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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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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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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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及转换转出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
/申
购/转换转入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
赎回/转换转出开放的时间可
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视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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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对该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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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
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
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
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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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
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额申购费申购金含申购费率
少于
100()元不万含
1.20%
100(含万)至
200()万含元不
0.80%
200万(含)至
500()万元不含
0.40%
500()元以万含上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为0.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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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1.20%)
=
49,407.11元
申购费用=
50,000
-49,407.11=
592.89元
申购份额
=
49,407.11/
1.0520
=46,964.93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其可得到46,964.93份
A类基
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00/
1.0520
=
47,528.5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
47,528.52份
C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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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类或
C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
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元,持有时间为
7个月,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2500×10,000=12,500.00元
即: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7个月,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T+2日内分别计算,并在
T+3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

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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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11、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

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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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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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
前提下,对于其其余赎回申请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