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A : 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0月12日 12:51:37 中财网

原标题: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A : 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零二一年十月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1年
5月
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618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
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
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
临基差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标的物风险、衍生品模型风险、展期风
险、平仓风险、股指期货市场政策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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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
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
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
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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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
除外。



12、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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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1
目录
............................................................4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82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9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8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0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0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2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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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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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安信泰稳健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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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在香港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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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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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含当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
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
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40、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
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41、《业务规则》: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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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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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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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2楼
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
成立时间:2016年
4月
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赵庆玲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

2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
济计划学学士,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2016年
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
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强先生,董事,总经理。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美国注册管理会
计师(
CMA),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学士。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霍尼
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阿特维斯(中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
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戴樱女士,董事,副总经理。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2004年毕业于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
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干燥剂有限公司
,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2016年
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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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曾任密西根大

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任长江商学院副院
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余剑峰先生,独立董事。

2008年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
金融学博士,教授学位。曾于
2014秋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访问教授;
2015
年至
2016年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经管学院金融学教授、执行副院长;2008
年至
2017年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管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
正教授、Piper Jaffray讲席教授;2016年至今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建树
讲席教授;2017年至今任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2019
年至今任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副院长。


黄磊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山东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院长;曾任山东省政协、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省政协经济组召集人、
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曾任教育部金融类专业教学指导
委员会委员。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区域金融优化与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山东)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

王丽英女士,监事。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
学士,2011年
6月至
2017年
6月在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总
部以及其名下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7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财务)。



3、高级管理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刘强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戴樱女士,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郭冬青先生,督察长。

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石化集团财务部经济师、广发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华安证券投行部副总
经理、大商集团副总经理、中航证券董事总经理、北京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7年
11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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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25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
经验,硕士。2005年
4月加入嘉实基金,先后任固定收益研究员、投资经理。

2008年
5月加入建信基金,先后任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
资官、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管理建信稳定增利、双息红利、安心保本等
债券型基金,多次被评为金牛基金。2018年
5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邹唯先生,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2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理科
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
析师、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董事总经理。

2017年
12月
1日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权
益首席投资官。


窦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CFA。英国杜伦大
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助理,盛世
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保荐代表人。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中德证券高级副
总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2016年
4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俊波先生,副总经理。

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
硕士。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兴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仇秉则,CFA,CPA,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
1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
级信用分析师。2016年
6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投
资部副总经理一职,从事信用债投资研究工作。2016年
12月
19日至
2018年
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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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2019年
5月
10日至
2020年
5月
11日,任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25日至
2018年
2月
9日,任汇安丰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13日至
2018年
5月
14日,任
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3月
13日至
2018年
5

14日,任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月
10
日至
2019年
1月
10日,任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2月
2日至
2019年
10月
11日,任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
12月
5日至
2019年
10月
11日,任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
22日至
2019年
11月
19日,任汇安丰融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
22日至
2019年
10月
11日任汇安
嘉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7月
27日至
2019年
10月
11
日,任汇安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8月
10日至
2019

10月
11日,任汇安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5

10日至
2020年
5月
11日,任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9年
10月
14日至
2021年
4月
21日任汇安稳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9年
8月
9日至今任汇安嘉诚一年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
3月
5日至今任汇安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4月
21日至今任汇安嘉利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12月
18日至今,任汇安恒利
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
2月
2日至今,任汇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
5月
6日至今,任汇安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邹唯先生,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仇秉则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

窦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蔡晓钰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
15年银行、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理财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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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处长、主持工作副处长,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浦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
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云南省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上海好嘉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2020年
11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董事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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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和其
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估等
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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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
风控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1)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
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4)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
行评议;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长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对公司的基金运作、专户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3)如发现公司及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
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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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在董事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
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合规风控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风险管理政策和
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
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
动态监控;
8)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11)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决
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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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14)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

审计;
15)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6)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对
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
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
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
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
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

(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
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
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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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依
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
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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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
4月,中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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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
与实业并举的独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规经营、
科技立行、服务实体、市场导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
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
理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
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
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1年中,本行在国内
153个大中城市设有
1,410家营业网点,在境
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
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
内地设有
34家营业网点和
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
境内设有
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家营业网点和
1个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余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6万亿元、员工人数近
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
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0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
球银行品牌
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1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世界
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4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年
9月
加入中信银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年
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
2014年
11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2017年
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
2019年
2月起
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
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
2013

5月至
2015年
1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年
5月至
2014年
9
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年
3月至
2013年
5月任中信银

23


汇安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信泰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年
9月至
2007年
3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
12月至
2003年
9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
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
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
7月至
1996年
12月任
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1992年
12月至
1996年
7月在浙江银行
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
1991年
7
月至
1992年
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
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
2019年
6月起担
任中信银行副行长,自
2019年
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
2015年
7月至
2019年
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2012

3月至
2015年
7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
2014年
1
月至
2015年
7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年
3月

2012年
3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2001年
10月

2011年
3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
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年
7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1月至
2019年
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
2015年
5月至
2018

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
2013年
4月至
2015年
5月,任中信银行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
7月至
2013年
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
(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21年
6月底,中信银行托管
220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
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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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11.2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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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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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层
02单元
联系人:杨晴
电话:021-80219022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院
1号楼
6-30层、32-42层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转
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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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网址:kenterui.jd.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ijijin.com.cn/
(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集中办公区)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01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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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皓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1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客服电话:95561/40088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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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2楼
2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层
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强
电话:021-80219253
传真:021-80219047
联系人:吕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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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5月
7日证监许可[161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
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
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当日,即锁定持有期
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
定持有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
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
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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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销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
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率水平、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八、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九、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募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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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二、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投资人认购
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认购
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各销
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
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5)募集期间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
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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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500万元≤M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00)/1.00=9,905.99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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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份基金
C类基金份额。

6、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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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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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
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
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当日,即锁定持有期
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
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
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
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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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
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
及转换转出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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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申购
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各销
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
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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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
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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