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创业板300A : 关于天弘创业板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创业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08:30:40 中财网

原标题:天弘创业板300A : 关于天弘创业板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创业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天弘创业板3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创业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的天弘创业板300 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天弘创业板300” )于2020 年12 月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73 号)。《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于
2021 年5 月7 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
否转型为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ETF4联接基金模式运
作, 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
告。”

本公司旗下天弘创业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1 年
5 月11 日正式成立。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于2021 年
10 月13 日起,将天弘创业板300 变更为天弘创业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天弘创业板300ETF 发起式联接” ,A
类份额基金代码:011316,C 类份额基金代码:011317)。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已对《基金合同》、《天弘创业板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天弘创业板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
见附件《〈天弘创业板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
照表》。

届时,天弘创业板300 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天
弘创业板300A 类基金份额” 变更为“天弘创业板300ETF 发起式联接A 类
基金份额” , 将“天弘创业板300C 类基金份额” 变更为“天弘创业板
300ETF 发起式联接C 类基金份额”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且《基金合
同》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天弘创业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创业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天弘创业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1 年10 月13 日起生效。

2、变更后的天弘创业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C 类基金份额继续参与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 优惠后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0%。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法律文
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天弘创业板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前后对照表

所在部分修订前修订后
封面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创业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
基金基金



由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全文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



300

易型
开放式指数




基金

起式联接基金
第一部分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
指数基金指引
》(
以下简称
“《
指数基金指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

(
以下简称
“《
民法典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一一
基金中基金指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

》(
以下简称
“《
指数基金指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天弘创业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及后续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
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露与更新要求



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弘创业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由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第二部分释义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天弘创业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天弘创业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6

招募说明书



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6

招募说明书



天弘创业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

第二部分释义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天弘创业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二部分释义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


同年
6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


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第二部分释义
16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契
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

目标
ETF

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ETF
”),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选择天
弘创业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

ETF
第二部分释义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第二部分释义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释义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释义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第二部分释义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存续期



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

天弘创业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释义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目标
ETF
份额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释义
58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等人员的资金
59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
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6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57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天弘创
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
理人
第三部分基金的
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
天弘创业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基金的
基本情况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基金的
基本情况


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





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第三部分基金的
基本情况


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式基金是指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

使用
公司股东资金

公司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
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指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两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C
类基金份额不收

认购费


删除


第三部分基金的
基本情况


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转型为基金管理
人同时管理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

ETF

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
如决
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

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删除


第三部分基金的
基本情况
增加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系
也有区别

1

在投资方法方面

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
制法

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而本
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

在交易方式方面

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
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

申赎目标
ETF


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销售机构按

未知价


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

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
ETF
作为
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
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2

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


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
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

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
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基金的
历史沿革与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
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
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
除外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基金的历史沿革
天弘创业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20]3473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天
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自
2021

4

8
日至
2021

4

30
日进行公
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
天弘创业板
300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

5

7
日生效


2021

5

1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天弘创业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



金管理人根据

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决定将天弘创业板
300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天弘创业板
300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

即本基




2021

10

13
日起

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联接基金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指自然日
),
若基金规
模低于
2
亿元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
清算并终止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发起资
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发起资
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指自然日
),
若基金规
模低于
2
亿元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序进行清算

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删除



第五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8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五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7

目标
ETF
暂停赎回

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响螺湾旷世国际
大厦
A

1704-241

法定代表人

胡晓明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

中心商务区

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第六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
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
规则

第六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六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第七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与
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
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
包括目标
ETF

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
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须先遵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
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
则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
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托管等业务规则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基金
的投资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第十一部分基金
的投资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以创业板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
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
投资于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

)、
存托凭证

银行存款

债券

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创业板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

创业板
300
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
)、
存托凭证

银行存款

债券

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一部分基金
的投资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进行被动
指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

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

成份股及其权重发
生变化

包括配送股

增发

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

的原因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
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
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创业板
300
指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创业板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2

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按照标的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由于跟
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

若出现较
为特殊的情况

例如成份股停牌

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
),
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
的方法构建组合

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
组合

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所采用替
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合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创业板
300
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的投资比例限制



2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创业板
30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
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
情况等

对其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
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

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A
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

增发

临时调入及调出成
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
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
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
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目标
ETF
是采
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
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
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
式指数化投资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1

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
投资于目标
ETF
的份额


2

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同时

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
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



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主要采取
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包括通过投资其
他股票进行替代

以降低跟踪误差

优化投资组合的
配置结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
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部分基金
的投资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

投资于创业板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第十一部分基金
的投资
除上述

2
)、(
7
)、(
10
)、(
11
)、(
19

情形之外

因证券


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9

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同生

之日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上述

1
)、(
2
)、(
7
)、(
10
)、(
11
)、(
19

情形之外

因证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9

项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因证券市场波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第

1

项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
6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第十一部分基金
的投资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投资目标
ETF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第十一部分基金
的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创业板
300
指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但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称变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
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创业板
300
指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但下文

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



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名称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
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一部分基金
的投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
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

且目标
ETF
为股票型
指数基金

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一部分基金
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
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
的投资


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
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
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
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相应地

本基


基金合同

中将去掉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

或将变更标的指数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
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

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

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

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但变更后
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


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
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
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第十二部分基金
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目标
ETF
基金份额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三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存托凭证

股指期货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

股票

存托凭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三部分基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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