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发起A : 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发起A : 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创金合信 物联网主题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 一 年 十 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8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13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3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13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138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10日证监许可[2021]2982号文注册 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敬请 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 潜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 能面临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5、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每日额度 限制可能导致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 的风险、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交易日 设定相关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范围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 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 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 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起 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 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0、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 物联网主题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 物联网主题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 物联 网主题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 物联网主题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 物联网主题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 物联网主题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10 、 法律法 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4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 1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3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6 、销售机构:指创金 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9 、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0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 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0 、《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 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基 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 5 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4 、规定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 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 5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6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 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 7 、 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 8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 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 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1 、 发 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 2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 3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 4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 为侧袋账户 6 5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 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 7 、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 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 8 、货币市场工具: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 9 、 存托凭证 :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 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884%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总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3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 副处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 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 分析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钱龙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教 师,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第 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会主席,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现任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 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沃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京玺庄园有限公 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 月服役;1975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 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 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 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 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 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名誉董 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勇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新闻社记者,经济观察 报主任、主编,中国企业家俱乐部总编辑,北京万达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 总经理、执行出品人、执行总编辑,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特别顾问,2015 年3月起任北京财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首席顾问、尚品城(北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顾问,2020年7月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宋明华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 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岗、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室负责人、运营管理部交易管理负责 人、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代理),现任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营销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 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 圳分会法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 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 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个人金融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 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 江苏证券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 程序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 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 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融券部、运营管理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首席信息官。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志敏先生,中国国籍,清华大学学士,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历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第一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从事行业研究工 作。 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部研究员,现任创 金合信科技成长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28 日 起任职),创金合信创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12 月 30 日 起任职)。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兼量化指数与国际 部总监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执行总监,兼任风格策 略投资部总监、稳健收益投资部总监 尹海影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服务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适当性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 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第二层级为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合 规与风险管理部,第四层级为各业务或职能部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理念,即“自上而下”风险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 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下: (1)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察稽核、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 行总体把控,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 责;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 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风险控制办公会: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并对总经理负责; (4)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 理的合规合法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负 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复核工作;负责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提交监察稽 核报告(季报、年报)等法定报告及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并负责法 律事务管理、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对各自范围内的风 险进行管理,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 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 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 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 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 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 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 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 风险,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员工道德和法律风险、投资与交易风险、 注册登记与基金清算风险、IT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 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 管理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 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 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是风险控制 办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审查稽核公司各项制度制定、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复核工作;负责公司反洗钱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基金及 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 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各层级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 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做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 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 办公会,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 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 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管理系 统、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员工投资行为监控系统等,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 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 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不定期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 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31000 3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 1996 年 9 月 2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3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赵媛媛 联系人: 0571 - 87253957 二、基金托管人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 杭州银行自2014年3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目前,杭州银行已全面开展了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计划、商业银行 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托管业 务,业务覆盖市场上所有类型的资管机构和主流业务品种。截至2021年6月末, 资产托管业务余额10205亿元,合作客户超500家。已成功托管货币型、混合 型、债券型和指数型等各类公募基金50只,规模达1052.67亿元。 三、基金托管业务情况介绍 1、资产托管业务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杭州银行于2012年12月成立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项目组,并于2013年3 月由董事会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 内的各类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杭 州银行高度重视托管业务发展,组建了精通资产管理行业的“专家团队”服务客 户,目前配备从业人员47人,其中:总经理1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资产托 管部的相关工作;总经理助理1人,分管风控和运营工作;其他人员45人,根 据岗位职责分成2个二级部和1个团队:营销管理部、托管运营部和风险合规团 队。资产托管团队人员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人员来自于托管银行、外资银行、 基金、证券、投行等各类型机构,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部门从 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执业人员29 人,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杭州银行采购了业内广泛使用的深圳赢时胜公司开发的托管业务系统,具有 完善的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功能,具备良好的安全性、 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3、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 层,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 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杭州银行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 和内部稽核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 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将授权 管理贯穿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 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 据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 期限至少20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并 针对托管业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于各 类突发事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 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密管理办法》,资产托管部 配备独立的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 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 递技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 对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杭州银行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 法合规、安全有效,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沈琼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李崇 联系人:李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10日证监许可[2021] 2982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类型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本基金根据 所 收取 费用 的 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 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金份额类 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变更收费方 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 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 , 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四、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 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 机构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到原认购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 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 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 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七、基金认购费用 1 、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 非特定投资群体 ) ( 特定投资群体 ) M < 100 万 1. 2 0% 0.1 2 % 100 万≤ M < 200 万 0.60% 0.06% 200 万≤ M < 500 万 0.20% 0.02% 500 万≤ M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 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 投资群体范围。 2、认购总份额的计算 (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 ( 2 ) 本基金 认购 总 份额的计算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 总 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 总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 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 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认 购总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份 认购总份额=98,814.23+50.00=98,864.23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 为1.20%,假设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 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 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 使用 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 且 发起资金人认购方 承诺 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 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 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 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 上限限制,对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0.01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