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发起A : 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11:16:25 中财网

原标题: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发起A : 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35
十、基金信息披露...................................................................................................... 36
十一、基金费用..........................................................................................................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4
十五、禁止行为.......................................................................................................... 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8
十七、违约责任..........................................................................................................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3
二十、其他事项.......................................................................................................... 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5









鉴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创金合信物联网主
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
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A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设立日期:
2014

7

9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651



组织形
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3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23838000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310003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日期:
1996

9

25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33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衍生



产品交易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结汇、售汇,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从事短期融资
券承销业务;以及从
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

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创金合信物联网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
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
-
95%
(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物联网主题相关
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
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物联网主题相关证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

20%



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
价物;


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8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19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
护债券面值的
100%
;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交易名义本金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20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
9
)、(
15
)、(
16
)、(
19
)项外,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
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向对方提供最新的名
单,接收方
应及时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在承担相应损失后

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
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
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交易结算方式,导致
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和全部结算方
式。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协
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
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
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
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



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此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
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
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存款银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
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
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基金托管账户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由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
协议
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
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专户不办理通存通兑,
不得透支取现
。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基金管理
人不得在基金托管人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银行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

本基金
起始
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
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
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
双方签
署的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
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

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
北京分公
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的,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
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授
权文件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
表签署,还应附上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
基金管理人在发出授权文件原件后应以电话方式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收
妥,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
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大小写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
书面
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
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被授权
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
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
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
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

指令预留印鉴、签字样
本等
进行
表面一致性审核(即仅审
查划款指令要素是否齐全、指令上的印鉴和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和签字是否表
面一致)无误后(以传真指令下达的、存在因印鉴和签字失真而导致基金托管
人无法有效验印的风险。基金托管人对传真件上预留印鉴、签字的审核义务仅
限于审查指令上印鉴和签字的名称是否与预留印鉴、签字是否表面一致,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方可执行指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
审核无误
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管理
人可通过
托管服务平台
查询资金出款情况。



基金管
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
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
提交的划款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文件资料合法、完整、真实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
法、不完整、不真实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
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
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
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当天
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
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
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在该交易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
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
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的情形
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与
预留印鉴不符,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中重要信息错
误。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或者指令中重
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
行并对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
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
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



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
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
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
理人指
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一致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符合表面一致性审查要求的指令对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
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
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

金托管人

话联系,若
基金托管人
还未执行,
基金管理人
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指令
上注明“作废”字样后按照划款指令的一般程序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该指令,

金托管人
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指令执行;若
基金托管人
已执
行原指令,则应与
基金管理人
电话说明,
基金托管人
对因执行原指令给委托资
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指令以传真形式发送的,基金管理人保管投资指令原件,基金托管人保管
投资指令传真件。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
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
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
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
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
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
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
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



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
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
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
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
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
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
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
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
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非



交易所场内的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
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
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
(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
)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
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
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
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
,
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
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
)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
存款进行
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
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
)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
)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
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
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
/
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
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

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若单个开放日
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等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
负债。



2
.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
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3.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

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9
)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
)汇率估值方法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
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若无法取得上
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
交易价格为准。




12
)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13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免责




4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
2
)、(
1
3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
/
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
能有所不同。同一
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基金合同约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拟公开
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
同》、《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
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
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投资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
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投资香港市场股票的信息披露、发起资(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