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增利LOF : 关于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10月14日 16:42:27 中财网
原标题:信用增利LOF : 关于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1年10月11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华泰柏瑞信用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B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3788)

自2021年10月11日起,本基金将增加B类基金份额,形成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
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164606;B类基金份额代码:013788),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新增的B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原有的基
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了B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B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
赎回。投资人可以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申请上市交易(场内份
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B类基金份额暂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跨系统转托管,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1、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


2、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 ≥7日

0.00%



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B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及托管费

B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及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与A类基金份额保持
一致。


5、新增B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B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生效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10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和
直销柜台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10份并申请全部赎回时,可不受前述最低10份的申请限制。赎回申请的具体处理结果以注
册登记中心确认结果为准。


3、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单个基金账
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定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
低持有份额,但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B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办理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具体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况将另行公告,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
公告为准。


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B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对照表。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根
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更新的《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atai-pb.com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001、(021)38784638了解详情。


本公告仅对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
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
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
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
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对照表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

修改后

二、释义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
机构以及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A类基金
份额;由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注
册登记的,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为B类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
为TA系统;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以及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为A类基金份额;由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在投资
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B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
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
式申购,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
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B 类基金份
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
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方式、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
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
基金A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
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拟在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
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
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
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
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
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
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
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
变动单位为0.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暂停上市交易:

……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
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和转换
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
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结束,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
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
资者也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销售机构理
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
赎回。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
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B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办理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不
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
账户。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
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
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类基金份
额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份额
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

2、B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B类基金份
额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为净申
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B类基金份
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各类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
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
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
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
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
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
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
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
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
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
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
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
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
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
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续费。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
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
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
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
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
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
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三)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三)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各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
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
管目前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日后B
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
人将另行公告。


九、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而发生调整。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仍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
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
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
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的除外;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6、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三)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A类基
金份额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
认(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相应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十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
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
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
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
金估值后确定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异议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异议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

3、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
专项说明。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
益分配权;

2、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
方式。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
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证券账户的基金
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收益分配权;

2、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
式。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
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证券
账户的A类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




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
润的60%;封闭期间本基金每年度收益至少
分配1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90%;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7、在封闭期结束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
基金后,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
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各类基金份
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封闭期
间本基金每年度收益至少分配1次,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
润的90%;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7、在封闭期结束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
金后,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
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2、在封闭期结束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
金后,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2、在封闭期结束转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
金后,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0.5%;

……



(七)临时报告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0.5%;

……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
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
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
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
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
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
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
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
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
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
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
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
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
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




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
理。


……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
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是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
数。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根据持有各类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是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
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
式。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
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证券账户的基金
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
再投资。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
式。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
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证
券账户的A类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
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十一、基金费用



(三)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
专项说明。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
和/或托管费。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
和/或托管费和/或销售服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
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执行。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B类基金份
额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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