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质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1-50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质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獐子岛”)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 中心(以下简称“投资发展中心”)、股东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褡裢经济 发展中心”)、股东长海县獐子岛大耗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大耗经济发展中心”)因融资需 要,分别将其持有公司的15,996万股股份、5,128.68万股股份、3,800万股股份质押给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等 公告。截至目前,上述股东尚未完成股份质押购回还款义务。 二、股份质押进展情况 近日,投资发展中心、褡裢经济发展中心、大耗经济发展中心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 书》((2021)深国仲裁314号)。因与平安证券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定: (一)投资发展中心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证券偿还融资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二)褡裢经济发展中心、大耗经济发展中心对投资发展中心在上述第(一)项裁决中所 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平安证券对折价、变卖或拍卖投资发展中心质押的15,996万股獐子岛股票、褡裢 经济发展中心质押的5,128.68万股獐子岛股票、大耗经济发展中心质押的3,800万股獐子岛股 票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投资发展中心、褡裢经济发展中心、大耗经济发展中心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 共同向平安证券支付为本案仲裁支出的律师费用。 (五)本案仲裁费,由投资发展中心、褡裢经济发展中心、大耗经济发展中心在本裁决作 出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承担并径付平安证券;平安证券已预交的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 还。 (六)驳回平安证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投资发展中心持有公司15,996.89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2.4956%), 其中质押15,99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2.4943%、占其持有股数99.9944%);褡裢经济发 展中心持有公司5,128.6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7.2122%),其中质押5,128.68万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7.2122%、占其持有股数100.0000%);大耗经济发展中心持有公司4,870.5645万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6.8492%),其中质押4,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6.7500%、占其持 有股数98.5512%),司法冻结1,070.564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5055%、占持有股数 21.9803%)。 2、本次收到《裁决书》目前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 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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