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鑫睿一年持有期混合A : 广发鑫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广发鑫睿一年持有期混合A : 广发鑫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 20 2 1 年 5 月 18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 2 1 ] 1723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将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但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 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本基金 可投资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 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有一年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之前,投资 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一年持有期期满后(含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才可以申请赎 回。因此,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一年内无法赎回而导致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形,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0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 ................................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12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 以及 《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4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 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 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 一年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 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一 年 后 的 对应日 ( 不含, 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 一年持有期 为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 在 一年持有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56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 、 规定媒介 :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6 1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2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 31 - 33 楼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 95105828 7 、联系人:程才良 8 、注册资本: 1 4,097.8 万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 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 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 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兼职副会长,广东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理事,广东省金融发展 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上市公司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会员代表,新财富最佳分析师 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 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 谊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 席。 王凡 先生: 董事 , 博士 ,现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董事 , 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 。 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 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 先生 :董事,学士,现任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 任深圳市政协委员,中国侨联青委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 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 市龙岗 中银富登 村镇银 行 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蓝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万孚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共广州科技金 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 。曾任 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 员, 广州科 技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办公室)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 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 高级经济师, 现 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 保 监 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 。曾 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 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太 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党委书记 。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 复旦大学兼职教 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苏恒顺 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 长,法学 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 ,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 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 学会会长、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 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 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 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 监事, 学士, 现任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央交易部 交易员 。 曾任 广 州 新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 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 广 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曾在财政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 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 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 士,副教授 。 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 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 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 、基金经理 林英睿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从业证书。曾任瑞银证券研究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基金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一部研究员。现任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12 月 16 日 起任职 ) 、广发睿毅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12 月 14 日起任职 ) 、广发 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8 年 11 月 5 日起任职 ) 、广发价值领先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20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 ) 。 5 、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 理刘格菘先生、总 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 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曾刚 先生、现金指数 投资部总经理 温秀娟女士、债券 投资部副总经理 代宇女士、宏观策略部总经 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毛昞 华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经理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 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 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合规 风控 部 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合规 风控 部 门 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 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 亿元,同比增长 12.04%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666.26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 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43 只,托 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8385.46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7385.14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 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 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 、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 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 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 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 赎回以及其他 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email protected]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发 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 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 0 20 - 89188970 传真: 0 20 - 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 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 、 10 层 负责人: 王晓 华 电话: 020 - 37181333 传真: 020 - 37181388 经办律师: 刘智、 杨琳 联系人: 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 020 - 28812888 传真: 020 -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 2 1 年 5 月 18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 2 1 ] 1723 号文 募集注册 。 一、 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 一 年,在 一年持有期 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一年持有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 一 年后对应日(不含)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 非 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 类型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与 募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 。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 自 202 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 1 年 11 月 5 日进 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 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 、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募集份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九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 份额 发售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 ( 1 )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 认 购时收取 认 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 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1 . 2 0 %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 认购金额( M ) 特定投资者认购费率 普通投资者 认购费率 M < 10 0 万元 0.12% 1.20% 10 0 万元 ≤M < 5 00 万元 0.08% 0.80% M≥500 万元 每笔 1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所得份额 + 利息折算所得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 普通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1+1. 2 0 % ) =9 8 , 814 . 23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 8 , 814 . 23 = 1 , 185 . 77 元 认购份额 = ( 9 8 , 814 . 23 +50 ) /1.00=9 8 , 864 . 23 份 即 普通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 8 , 864 . 23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 000 元 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 10,000 + 5 ) /1.00 = 10,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 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 的方式。 (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 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被确认为无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 每一基金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认购的最低 限 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最低 限 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 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 限 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 购最低 限 额的限制。 5 、 募集期限届满,若单一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有 权全 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 50% 。 十 一 、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开放日的 具体办理时间 为 沪深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 年后的对应日(含该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 元 ( 含申购费 ) 人民 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 机构网点公告。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 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 的 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 介 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 者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若申购不 生效 ,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 1 )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 A 类份额 申购金额( M ) 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 普通投资者 申购费率 M < 1 0 0 万元 0.15% 1.50% 1 0 0 万元 ≤M < 5 00 万元 0. 10 % 1. 0% M≥500 万元 每笔 100 元 每笔 1000 元 ( 2 )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