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鑫睿一年持有期混合A : 广发鑫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广发鑫睿一年持有期混合A : 广发鑫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15 五、基金财产保管 ................................ ................................ ................................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3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3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40 十一、基金费用 ................................ ................................ ................................ ..... 4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4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 保存 ................................ ................................ ......... 4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46 十五、禁止行为 ................................ ................................ ................................ ..... 4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51 十七、违约责任 ................................ ................................ ................................ ..... 5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5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56 二十、其他事项 ................................ ................................ ................................ ..... 5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58 鉴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 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 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广发 鑫睿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 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 - 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日期: 2003年 8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3〕 91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4,097.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邮政编码: 350013 成立日期: 1988年 8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在国 内发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处于封闭期的基金不包含在此条 投资限制;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处于封闭期的基金不包含在此条投 资限制;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 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 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13)、( 15)、( 18)项规定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 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 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但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题。对本基 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八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 ,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 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 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 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 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 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 /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 金的支付 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 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 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和配合,但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开立的基 金托管资金账户应遵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 保险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处理 。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存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存款银行名单,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投资定期存款前 5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 七 ) 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规定开设和管理期货账户。 ( 八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委托资产投资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基金管理人应与存 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 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 (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存款协议中未体现 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银行存款账 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 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十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 后 20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户与证券资金账 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场外交易 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 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该预留印 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 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 ,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 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 加盖 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每个工作日的 14: 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期转账及 银 证 转账 划 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 15: 00以后 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 流程。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尽力在当天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 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 令。因基 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 务,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申购缴款 日上午 12:00。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 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 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 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 或不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 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过错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 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扫描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 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 致,以扫描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以电子 邮件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性 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并与其 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 人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 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 的规则执行。 (二)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基金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 ( 2)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 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 额,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托管 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托管人 根据中登公司 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 T+1DVP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日的可用 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日才能划拨至托 管专户。 (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 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资产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 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 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 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本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 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 责。 (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 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 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 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基金管理 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 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 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处 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托管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 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 基金 管理人在 14: 00后出具的划款指令 , 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行 “勾单 ”确认的 交易,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 /勾单成功。 (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 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 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权在录音电话通知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 消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 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 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 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 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本 基金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 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所有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若对应的交易中登公司不支持取消交收,则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 国 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 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应在日终前向 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 4)因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资金不足,导致交收失败,则基金管理人 自行承担交易失败职责,基金托管人无义务进行垫款;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 定的时间前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 操作而使交收失败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如资金不足,但 占用基金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成基金托管行损失,则应承担有关 责任。 并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 利;因上述原因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 5)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基金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 如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 金交收失败的,则基金托管人会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 追偿。 ( 6)对于采用 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 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 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 收当日 14: 00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 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本基金资 金托管账户。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完成本基金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 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 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 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 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 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 结算指令需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 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资 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 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 数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 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每个 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4.基金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 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 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 ) 申购资金 1、 T+1日 15:00前,登记机构根据 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 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 T+2日 15:00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 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 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七 ) 赎回资金 1、 T+1日 15:00前,基金管理人将 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 TA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日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 (含赎回费 )于 T+2日上午划往基 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八)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九)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 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 闭市后的 该类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 估值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5) 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6) 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第三方估值 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 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 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 (含第 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 个月 内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 可供分配利润 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 , 依照 《 业务规则 》 执行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