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新能源汽车混合A : 华商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华商新能源汽车混合A : 华商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商 新能源汽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5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6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4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5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19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2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 ......... 29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 ................................ ................. 36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 ................................ ................. 38 十一、 基金费用 ................................ ................................ ................................ ..................... 4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4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43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44 十五、 禁止行为 ................................ ................................ ................................ ..................... 47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49 十七、 违约责任 ................................ ................................ ................................ ..................... 5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 ................................ ............. 52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53 二十、 其他事项 ................................ ................................ ................................ ..................... 54 鉴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华商 新能源汽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华商 新能源汽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商 新能源汽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华商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商 新能源汽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牧原 成立时间: 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 2005 】 160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邮政编码: 315100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成立日期: 1993 年 04 月 1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 13 〕 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四 )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95% ,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所界定的 新能源汽车 相关的 证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95% ,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所界定的 新能源汽 车 相关的 证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时,应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 制: (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 - 95% ; 1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2 、 9 、 13 、 14 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四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 和存单交接等需 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1 、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存款协议, 就银行存款业务达成一致意向后 , 基金管理人将拟签署的定稿 协议文本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进行审核。该协议文本中若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的条 款,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修改。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基金管 理人据此协议文本与存款银行签订正式的存款协议,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2 、存款协议中必须明确存款类型、期限、金额、利率,账号、对账方式、 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协议中应当约定 提前支取条款,基金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托管专户为银行存款业务唯一资金 往来专用账户,存款银行需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定期对账服务。 3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 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与基金托管专户 保持一致。基金管理人不得借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名义要求在基金托管人之外开立 基金结算账户。 4 、办理基金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和到期支取存款等事 宜,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落地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上门服务条款,须由存款落地 行(或授权人)持授权书前往基金托管人或者相应授权部门办理。开户所需文件、 材料,遵照开户银行具体要求办理。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 到期支取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五)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更新的名单 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 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均视为未提供名单。基 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其过错范围 内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4 )信息披露情况。 3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有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向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为托管账户签订三方存管协议。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6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7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 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8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9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应至少包 含基金名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为本基 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与基金托管人 指定的第三方存 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结算备 付金和交易保证 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规定执行。 4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使用。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 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 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七)其 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保管期限 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样本,授 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传真文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应在发送授权传真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 指令、银证互转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 电子邮件、 加密传真方式 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 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 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慎的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 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 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 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的 15 : 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 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日 ) 的前一工 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对于证券交易所场内业务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 证券交易 的 资金 , 由 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银证互转指令 , 即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 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 。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 , 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 2 小时前将 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审慎的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 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视头寸充足时为指令接收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 如需作废该指令, 由基金管理人在原划款指令上加盖“作废”字样的印章,并重新发送至基金托管 人,作废该指令。 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 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 后应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通知到达基金托管人 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由基金管理人在指令执行前在 原指令上加盖“作废”字样的印章,并重新发送至基金托 管人。但基金托管人因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 行。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或签章 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原授权文件 同时废止。若授权变更通知书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则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 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生效时间。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传真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否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 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电话通知基金管理 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 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并与其签订证 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 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 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 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 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商,并与期货经纪商、 托管人共同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商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 1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本基 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 2 )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相关 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 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证券交易所 场内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 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 事件 ,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场外的交易资金 , 由基金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出具的指 令负责划付 。 ( 3 )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 海清算所客户 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如果时间紧急,管理人可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管理人需在交易完 成后及时向托管人补发书面通知。 3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 15 : 00 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会尽力配 合,但不能保证当天划款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 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若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 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 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采用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 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 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 )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 并非确保)仅根据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的 资金划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用以完成当日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的交收,基金管 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 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同时与证券经纪商进行 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由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数据错误或者不完整 致使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证券经纪商承担。如果因管理人过错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 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托管人每日 18 :00 前应将资金调节表以传真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交易日结束后核 对基金证券账目,并每日与证券 经纪商提供的对账单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每 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 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 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三)基金认 / 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认 / 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 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 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 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认 / 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 、赎回、转换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但应及时通知管理人。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 “ 基金清算账户 ”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 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 的原则,当存在基金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基金资 金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 “ 基金清算账户 ” 划到基金资金账户,基金 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 当存在基金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2:00 前将划款指令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资金账户净应付额 在交收日及时划往 “ 基金清算账户 ”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 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 宜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 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公告执行。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1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2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 期货交易及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或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 割;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经纪商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 实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期货经纪商应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 操作备忘录》,约定基金资产在期货投资运作中的职责及义务。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相应类别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5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6 )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 7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 8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1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 2 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 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机构、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存款银行 、 第三方估值机构等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化、市场规则变更 或由于其他 不 可抗力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证券经纪商、期货 经纪商 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 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 、法 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 金招募说明书发生重大变更的信息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基金 托管人不掌握 相关信息的,无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 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应当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检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在 规定媒介公告。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 相应类别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 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 投资股 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 露、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 投资存托凭证 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