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瓷股份:华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1年10月17日 17:00:59 中财网
原标题:华瓷股份:华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华联商标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万宜路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1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零二一年十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1
0

1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瓷股份




发行人




公司





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
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
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新股


)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傅军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傅军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前已发行的股份。


2、华联瓷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
年4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华
联瓷业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担任华联瓷业董事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华联瓷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份。


4、本人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5、本人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人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傅军的配偶、子女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新华联亚洲的间接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傅军的配偶吴向
明、子女傅爽爽承诺如下:

“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
已发行的股份。”

(三)股东致誉投资、新华联亚洲承诺

公司股东致誉投资、新华联亚洲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
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
发行的股份。


2、华联瓷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
年4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
华联瓷业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4、本公司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公司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股东华联立磐、华联悟石承诺

公司股东华联立磐、华联悟石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
发行的股份。


2、华联瓷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
年4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
华联瓷业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4、本企业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企业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丁学文、凌庆财、彭龙、叶
建明、罗新果、易金生、唐日晖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
发行的股份。


2、华联瓷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
年4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华联瓷业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华联瓷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华联
瓷业股份。


4、本人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5、本人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人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
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的
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
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
进行深入沟通。


(二)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2、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
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增持/回购/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
份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在董事会做出决
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


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
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20%。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2、公司主要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均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
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
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
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


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
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致誉投资和
新华联亚洲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分红
金额,合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且主要股东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均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
主要股东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
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
赞成票,并在股东大会上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投赞成票。


(2)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
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
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
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
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在公司任职并领
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
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税前金额的30%,合
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4)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股东致
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
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
有增持义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上
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在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主要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
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
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
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
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
分配利润中归属于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
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
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
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股东致誉投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致誉投资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华联瓷业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
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
持。


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票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华联瓷业,并由华联瓷业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
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华联瓷业股票。


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
并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承诺进行减持,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
诺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1、本公司将在华联瓷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华联瓷业的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华
联瓷业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归华联瓷业所有,并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公司未及时将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华联瓷业,则华联瓷业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
定进行减持。”

(二)股东新华联亚洲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新华联亚洲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
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票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华联瓷业,并由华联瓷业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
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华联瓷业股票。



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
并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承诺进行减持,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
诺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1、本公司将在华联瓷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华联瓷业的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华
联瓷业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归华联瓷业所有,并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公司未及时将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华联瓷业,则华联瓷业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
定进行减持。”

(三)股东华联立磐、华联悟石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华联立磐、华联悟石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华联瓷业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华联瓷业股
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票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华联瓷业,并由华联瓷业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
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以减持华联瓷业股票。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
并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承诺进行减持,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
诺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1、本企业将在华联瓷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华联瓷业的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华


联瓷业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归华联瓷业所有,并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及时将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华联瓷业,则华联瓷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
定进行减持。”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



(一)公司承诺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作出承
诺如下:

“华联瓷业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
定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回购程序,公告回购股份的计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
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回购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
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
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傅军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傅军承诺如下:

“华联瓷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华联瓷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地位促成公司在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回购程序,公告
回购股份的计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
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
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之和与回购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
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
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因华联瓷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
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
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的承诺

公司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承诺如下:

“如华联瓷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华
联瓷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华联
瓷业的股东地位促成华联瓷业在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启动回


购程序,公告回购股份的计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华联瓷业
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之和;如华联瓷业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回购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
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
致华联瓷业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因华联瓷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
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
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华联瓷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
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
金额或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本人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为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
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生效司法文书确定。


本所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护。”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
错的除外。”

五、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如下:

“如本公司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
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股东致誉投资、新华联亚洲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发行人股东致誉投资、新华联亚洲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下:

“1、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公司将在华联瓷业的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华联瓷业
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华联瓷业有权将应付本人/本公司
现金分红或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公司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华
联瓷业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联瓷业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华联瓷业或者投资者遭受损
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华联瓷业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
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大中矿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21]2802



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不超过6,296.67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
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
次发行股票数量6,296.67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
行数量629.6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667.05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9.3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21〕101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华瓷股份”,股票代码“001216”。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6,296.67万股股票将自2021年10月1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
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1年10月19日

3、股票简称:华瓷股份


4、股票代码:00121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5,186.67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296.67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6,296.67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类型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
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

致誉投资

11,400.00

45.26

2024年10月18日

新华联亚洲

5,600.00

22.23

2024年10月18日

华联立磐

1,059.60

4.21

2024年10月18日

华联悟石

830.40

3.30

2024年10月18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


网下配售股份

629.62

2.50

2021年10月18日

网上发行股份

5,667.05

22.50

2021年10月18日

小计

6,296.67

25.00

-

合计

25,186.67

100.00

-



注: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情形,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nan Hualian China Industr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8,89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君奇

成立日期:1994年8月1日

整体变更日期:2008年8月1日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万宜路3号

邮政编码:412205

电话:0731-23053013

传真:0731-23053013

互联网址:www.hlceramics.net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董事会秘书:彭龙

经营范围:日用陶瓷、艺术陶瓷系列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陶瓷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以色釉陶瓷、釉下五
彩瓷等日用陶瓷为主,同时涉及电瓷和陶瓷新材料等工业陶瓷的生产经营。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行
业分类标准,公司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大类下的“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根
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行人的陶瓷产品所处行业属于“陶瓷制


品制造业(C307)”下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C3074)”和“特种陶瓷制品制造
(C3073)”,发行人的电瓷产品所处行业属于“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
造(C383)”下的“其他电工器材制造(C3839)”。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
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与
本公司的关


持股形式

发行后持
股数量(万
股)

发行后
持股比


任职起止日


1

许君奇

董事长

间接持股(持股主
体:致誉投资、华
联立磐、华联悟石、
新华联集团)

12,233.00

48.57%

2018

4

2
0

-
2021

3

1
9



2

肖文慧

董事

间接持股(持股主
体:捷鼎有限公司)

968.24

3.84%

2021

2

1
8

-
2021

3

1
9



3

丁学文

董事、总经


间接持股(持股主
体:华联立磐、华
联悟石)

102.00

0.40%

2018

4

2
0

-
2021

3

1
9



4

冯建军

董事

-

-

-

2018

4

2
0

-
2021

3

1
9



5

张建

董事

-

-

-

2018

4

2
0

-
2021

3

1
9



6

凌庆财

董事、财务
总监

间接持股(持股主
体:华联立磐)

45.00

0.18%

2018

4

2
0

-
2021

3

1
9



7

李荻辉

独立董事

-

-

-

2018

4

2
0

-
2021

3

1
9



8

王士维

独立董事

-

-

-

2018

4

2
0

-
2021

3

1
9



9

王远明

独立董事

-

-

-

2018

4

2
0

-
2021

3

1
9



10

刘静

监事会主席

间接持股(持股主
体:NEW PACIFIC
GLORY
LIMITED)

753.20

2.99%

2019

3

2
6

-
2021

3

1
9






11

唐日晖

监事

间接持股(持股主
体:华联立磐)

45.00

0.18%

2018

4

2
0

-
2021

3

1
9



12

易金生

职工代表监


间接持股(持股主
体:华联悟石)

38.30

0.15%

2018

4

2
0

-
2021

3

1
9



13

罗新果

副总经理、
人事总监

间接持股(持股主
体:华联立磐)

45.00

0.18%

2018

4

2
0

-
2021

3

1
9



14

叶建明

副总经理、
技术总监

间接持股(持股主
体:华联悟石)

45.00

0.18%

2018

4

2
0

-
2021

3

1
9



15

彭龙

董事会秘书

间接持股(持股主
体:华联立磐)

38.30

0.15%

2018

4

2
0

-
2021

3

1
9





注:间接持股数是根据各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
数相乘得出。持股比例为占发行后持股比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过债券。


三、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致誉投资持有发行人45.26%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


公司名称

醴陵市致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673593488L

注册资本

4,710万元

实收资本

4,71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许君奇

成立日期

2008年4月24日

住所

醴陵市经济开发区A区标准化厂房4号楼第3层309

股东构成情况

许君奇持有其100%股权

主营业务

除持有本公司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2020年12月31日,致誉投资的总资产为33,878.44万元,净资产为32,957.96
万元,2020年度净利润为-236.42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许君奇和傅军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009年2月,许君奇与傅军签署《协议书》,双方约定:作为华联瓷业共
同控制人,对华联瓷业实施共同控制;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包括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保持一致行动,就华联瓷业股东会议的任何审议事项共同投赞成票、反对
票或弃权票;上述共同控制和一致行动包括直接或通过其他公司间接对华联瓷业
行使股东权利时,各方保持一致行动。许君奇、傅军分别于2012年2月、2015
年2月、2020年1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另行签署协议,将一致行动
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月起五个年度或华联瓷业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满36
个月(以时间孰晚为准)。


许君奇,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30219196602******,
住所为湖南省醴陵市四塘路。


傅军,中国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P634****,住所为北京市通
州区台湖镇新华联工业园。


(二)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许君奇对外直接投资并控制的企业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股东构成

醴陵市致誉
实业投资有
限公司

2008年4月
24日

醴陵市经济
开发区A区
标准化厂房4
号楼第3层
309

4,710万元

除持有本公
司股权外,未
开展其他业


许君奇持有
其100%股权

博略投资有
限公司

2014年10月
20日

拉萨市金珠
西路158号
世通阳光新
城2幢641号

5,000万元

企业咨询管
理、投资

许君奇持有
90%股权,叶
铁华持有
10%股权。


致誉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

2004年7月
21日

Sea Meadow
House,
Blackburne
Highway,
(P.O.Box
116),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200万美元

未开展业务

许君奇持有
100%股权




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傅军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股东构成

MACRO-LINK
SDN. BHD.(马
来西亚新华联
集团有限公
司)

1990年12月
14日

Room 401-A,
Bangunan
Loke Yew,
No.4, Jalan
Mahkamah
Persekutuan,
50050 Kuala
Lumpur,
Malaysia

100万马币

进出口日常
货物、投资控


傅军持有其
45%股权;杨
云华持有其
26%股权;吴
向东持有其
15%股权;曾
宪光持有其
6%股权;曾
宪辉持有其
6%股权;李
炳坤持有其
2%股权

长石投资有限
公司

2006年6月5


拉萨经济技
术开发区博
达路以南、扎
西路以西西
藏西海冷链
物流有限公
司办公楼1
层117室

20,000万元

投资及投资
管理

傅军持有其
59.76%股权;
肖文慧持有
其33.46%股
权;刘静持有
其3.42%股
权;张建持有
其3.36%股


新华联控股有
限公司

2001年6月
15日

北京市通州
区外郎营村
北2号院2号
楼10层

300,000万元

投资及投资
管理

傅军持有
2.83%股权,
长石投资持
有93.40%股
权,冯建军等
6名自然人
持有3.77%
股权。


君立实业投资
有限公司

2007年1月1


P.O.Box
3152,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50,000美元

投资及投资
管理

傅军持有
70%股权,吴
向明持有
30%股权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2021年10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证券登记证明,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124,717名。根据上述证
券登记证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期限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致誉投资

11,400.00

45.26%

2021.10.19-2024.10.18

2

新华联亚洲

5,600.00

22.23%

2021.10.19-2024.10.18

3

华联立磐

1,059.60

4.21%

2021.10.19-2024.10.18

4

华联悟石

830.40

3.30%

2021.10.19-2024.10.18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99

0.06%

-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0.38

0.00%

-

7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35

0.00%

-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0.35

0.00%

-

9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35

0.00%

-

10

广东省肆号职业年金计
划-招商银行

0.35

0.00%

-

合计

18,905.78

75.06%

-







股票发行情况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6,296.67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9.37

/
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
1.00
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

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0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

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0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为
1.96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
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


)和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

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
8,068,100.00
万股,
网上
有效申购量为



22
,
295
,
161.35
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

8,852.02841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湖
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公告》



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
2021

1
0

8
日(
T
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
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629.6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667.0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回拨后,网
上有效倍数为
3,934.17410
倍,中签率为
0.0254182955%




根据《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
资者获配数量为
378.2606
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60.08%
,配售比例为
0.01840075%
;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63.0829
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
量的
10.02%
,配售比
例为
0.00457813%
;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188.2765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29.90%
,配售比例为
0.00406250%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
139,921
股,全部由主承销
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
0.22%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8,999.8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731.89
万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
53,267.91
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1
0

1
5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天健验
[2021]
2
-
40



《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

总额为
5,731.89
万元,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不含税)

保荐费用及承销费用

3,660.38万元

审计费用

849.06万元

律师费用

660.38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35.85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

26.23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

5,731.89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
0.91
元。(每股发行费用
=
发行费用总额
/
本次发行股本)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3,267.91
万元。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77
元(按公司截至
2020

12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
、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47
元股(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所
对公司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天健审
[2021]2
-
33



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所对公司
2021

1
-
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天健审
[2021]2
-
362



审阅报

,审阅报告已于
2
021

8

3
1
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
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经初步预测,公司
2021

1
-
9

营业收入
同比上升
9.13%
-
23.47%
,公司
2021

1
-
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同比
变化
-
1.53%
-
22.59%
,公司
2021

1
-
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同比上升
1.38%
-
28.37%




上述预计财务数据不代表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
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
,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
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
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
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有效控制退市风






、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
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
2021

8

3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

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
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
未召开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联系电话:
021
-
23219000


传真:
021
-
63411627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李凌

张刚


项目组成员:
王建伟、曹岳承、张博文、
钟祝可、
王来柱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湖南华联瓷
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湖南华联
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同意担任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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