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电ETF :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消电ETF :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8 十五、禁止行为 ....................................................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2 十七、违约责任 .................................................... 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6 二十、其他事项 .................................................... 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8 鉴于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国泰中证消费 电子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 19 层 邮政编码: 200082 法定代表人: 邱军 成立日期: 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 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75 号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 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前,务必须与基金托管人 就交收结算、核算估值等业务规则和流程进行沟通确定,在系统测试通过后才可 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因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10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1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12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 )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 3 )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1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6 )、( 12 )、( 13 )、( 14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 、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 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 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基金托管人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 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 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 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 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 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 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 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 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并依照本协议 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 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 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 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 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 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 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 十一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及期货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注册 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基金 认购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注册登记机构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 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 机构应予以解冻。 (三)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 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最低 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 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及授权时 间 。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 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或传真的方式向资 产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 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 均时间)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 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 发行业务, 基金 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日 ) 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 指令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 00 时。 指令传 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由于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 通过 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 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 、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本协议 的 指令执行并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 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 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电话确认 。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 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 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1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发送以保证金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保 证金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显示本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传送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 结算数据,结算数据格式需为中金所格式。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 1 7:00 之前。因 交易所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 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2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品 估值计算错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 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 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 基金管理人应 在 T + 1 日中登公司规定的清算时间 11 : 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 基金 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在完成交割清 算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在不损害本 基金 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将 基金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库券取回并退回基金管理人 ,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 + 0 预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 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 + 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 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 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 在 T 日日 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 + 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 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 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 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 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 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 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 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通过深圳 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 ;其余 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 由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 额结算( RTGS )。 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证 RTGS 交易成 功,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 人。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 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 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 ,因此基金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 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 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 (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交收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 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 注册 登记机构、基金 管理人的通知办理 T+1 日现金替代与 T+ 2 日现金差额资金的划拨 。 3.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 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 注册 登记机构、基金管理 人的结算通知办理 T+1 日现金替代与 T+2 日现金差额资金的划拨 。 现金替代款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办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注册 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或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现金 替代、现金差 额以及现金替代退补款的交收。如果注册登记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 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 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取可行的交收方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 0 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 信息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对该结果 不承认任何责任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 1 )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 )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5 )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 6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至日之后的, 在除权日按所配的股数确认未流通部分的股票投资,与已流通部分分别核算。配 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至日之前的,按照权证的有关原则进行核算。 ( 7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8 )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 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 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10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 10 )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由于证 券 /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如下 :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增长率和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4 . 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 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 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申购赎回清 单、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基金参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根据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规定进行 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 基金托管费收入 账 号: 10010117380000001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系统支付号 303100000006 ) ( 三 )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 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 务。 ( 四 )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证券 / 期货 交易费用、 银行汇划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 上市费及年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 费用。 (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七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 得到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 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 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如下程序进行: (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