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电ETF :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10月18日 11:51:32 中财网

原标题:消电ETF :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1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73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75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76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



指数基金指引
》(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泰中证消费
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国泰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
ETF



20
、联接基金:
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1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


26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8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
、销售机
构:指
基金管理人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


32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
注册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和基
金交易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

注册
登记机构: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为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
注册
登记机构


34
、基金账户:指
注册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4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务规则》:指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及其
不时修订)


4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
件,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
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
的行为


49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0
、申购对价:指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
、赎回对价: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
、标的指数:指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并发布的
中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
、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

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
复制指数的目的


55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
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

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

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7
、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赎回
份额
的最低数量,
投资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0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数额
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1
、元:指人民币元


6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63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
管理人计算本基金
净值增长
率与标的指数
增长


额之
基准



6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9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1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中
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关公告
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投资人可选
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
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
认购资金与股票
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注册登
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
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
资人过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
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具体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
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
网下
股票
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发售代理机构
应予
以解冻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发售代理
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发售代理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或注册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
场内资产净值
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
场内
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

3

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相应调
整申购赎回业务规
则。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
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
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见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
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
应当在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相关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相关
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
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
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或依据
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
注册登记机构
相关规则及其
不时更新
,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或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
对价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

确认
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
理,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
申请失败。如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
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
调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



如果
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
上海
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
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
、处理规则

进行调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
对价和
费用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3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
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
时间进行调整。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证券市
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开市后发现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7
、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况。



8
、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
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
常情况
使申购
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
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9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

上海
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4

7

以外的
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对价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可能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
因异常情况


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开市后发现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6
、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况。



7
、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
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
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8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

上海
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6
项以外的
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注册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
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
务的相关规则。



2
、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投资人采用单一证券或多只证券构成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也可采
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三、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
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
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
申购、赎回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2

225



法定代表人:
邱军


设立日期:
1998

3

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5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
-
888
-
86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7
)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自行
担任
注册登记机构和
/
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册

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转融
通证券出借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和非交
易过户
等业务的规则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对价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
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
1992

6

18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

字【
2002

75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和期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款项或股票
、申购
和赎回
对价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在本基金
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
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上海
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
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
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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