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峰股份:继峰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
证券代码: 603997 证券简称:继峰股份 公告编号: 202 1 - 0 80 转债代码:110801 转债简称:继峰定01 转债代码:110802 转债简称:继峰定02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控股 股东 股份 质押 的公告 公司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截 至 2021 年 10 月 14 日 , 宁波继弘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弘 集 团 ”)持 有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总 数 为 29,159.16 万 股,占公司 目前 总股本比例 为 26. 53 % 。本次 质押 900.00 万股 后 ,目前累计 质押股份 数 为 20,802.00 万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71.34% ,占公司 目前 总股本比例为 18.93% 。 . 继弘 集团 、 宁波东证继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证继涵”) 、 WING SING INTERNATIONAL CO.,LTD (以下简称“ WING SING ”) 为一致 行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义平、邬碧峰夫妇及其子王继民控制的企业。 截 至本公告 披露 日, 东证继涵持有 公司 股份总数为 22,740.45 万股, WING SING 持有公司 14,688.00 万股。 继弘集团、东证继涵、WING SING合计持 有公司66,587.61万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比例为60.59%。WING SING累 计质押公司股份为13,188.00万股、东证继涵累计质押公司股份为0股,本 次 继弘 集团 质押 900.00 万股后,继弘 集团 、东证继涵和 WING SING质押股 份总数为 33,990.00 万股, 占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1.05% ,占公司 目前 总股本比例为 30.93% 。 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控股股东继弘集团的通知,继弘集团将其持有的 公司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质押给了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北仑分行(以下简称 “建设银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单位:万股 股东 名称 是否为 控股股 东 本次质押 股数 是否 为限 售股 是否 补充 质押 质押起始 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 人 占其所 持股份 比例 ( % ) 占公司 总股本 比例 ( % ) 质押融资 资金用途 继弘 集团 是 900.00 否 否 2021 - 10 - 14 2022 - 10 - 31 建设 银行 3.09 0.82 补充流动 资金,用 于生产经 营 合计 - 900.00 - - - - - 3.09 0.82 - 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 障用途的情形。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单位:万股 股东 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例( % ) 本次质押 前累计质 押数量 本次质押后 累计质押数 量 占其所 持股份 比例 ( % ) 占公司 总股本 比例 ( % ) 已质押股份情 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已质 押股 份中 限售 股份 数量 已质 押股 份中 冻结 股份 数 量 未质押股份 中限售股份 数量 未质押 股份中 冻结股 份数量 继弘 集团 29,159.16 26. 53 19,902.00 20,802.00 71.34 18.93 0 0 0 0 东证 继涵 22,740.45 20. 69 0.00 0.00 0.00 0.00 0 0 22,740.45 0 WING SING 14,688.00 13. 37 13,188.00 13,188.00 89.79 12.00 0 0 0 0 合计 66,587.61 60. 59 33,090.00 33,990.00 5 1.05 30.93 0 0 22,740.45 0 注:持股比例合计数与部分明细数相加之和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 、公司控股股东继弘 集团 未来半年 内无 到期的质押股份 ;未来一年内(不 包含半年内)无到期的质押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自筹资金等;继 弘 集团 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如出现平仓风 险,继弘 集团 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 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2 、 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 市 公司利益的情况。 3 、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 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4 、公司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造成影响,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 会因此产生变动,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上市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权结构不会 因此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管理产生影响。 5 、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 1 年 10 月 18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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