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河精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539 证券简称:横河精密 公告编号:2021-052 转债代码:123013 转债简称:横河转债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一、董事长胡志军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4,442,78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0%。 公司近日收到胡志军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胡志军 2、股东持股情况: 名称 职务 所持股份总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胡志军 董事长 70,992,900 31.9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因权益分派 送转的股份; 3、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 后的3个月。 4、减持数量及减持方式: 股东名称 计划减持股份数上 限(股) 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 过总股本的比例(%) 减持方式 胡志军 4,442,788 2.00 大宗交易 若减持计划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 调整。 5、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胡志军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做出如下承诺: 1、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 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 应变动情况。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是否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 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 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 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总额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 该等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志军先生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 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 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 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有关股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胡志军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但本次减持计划的 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1、胡志军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1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