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龙头 :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10月20日 08:36:24 中财网
原标题:医药龙头 :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决定自2021年10月22日起,对本公司以下7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相关表述,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基金代码基金全称成立日期
161031 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6/15
161033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2/16
161035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11/11
161036 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3/13
161029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4/30
515950 富国中证医药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3/16
515650 富国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10/14
对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在
“释义” 、“基金的投资”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等章节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相关内容,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同步修改。

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的相关内容。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规定网站上同时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录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
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
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
1、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部分
释义
6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证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十四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除第(9)、(17)、(20)、(21)条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
转融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三、投资策略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
经营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
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
(2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
元;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券
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
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除第(9)、(17)、(20)、(21)、(23)条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第(2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
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六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三、估值方法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二十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应当在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情况,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2、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部分
释义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证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十四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除第(9)、(17)、(20)、(21)条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三、投资策略
7、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
经营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
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
(2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
元;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单
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券
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
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除第(9)、(17)、(20)、(21)、(23)条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3)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三、估值方法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二十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应当在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情况,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3、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部分
释义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证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十四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除第(12)、(20)、(23)、(24)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三、投资策略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
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
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
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
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
围、期限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
(2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
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
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除第
(12)、(20)、(23)、(24)、(26)条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6)项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三、估值方法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第二十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应当在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4、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部分
释义
6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证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十四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四、投资限制
(2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除(12)、(20)、(25)、(26)条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四、投资限制
(2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
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
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除(12)、(20)、(23)、(25)、(26)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3) 项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三、估值方法
8、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第二十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
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
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
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应当
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 并就报告期内本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做详细说明。

5、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
部分
释义
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
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证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十四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除第(9)、(17)、(20)、(21)条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及转融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三、投资策略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
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
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
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
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
围、期限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
(2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
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
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除第(9)、(17)、(20)、(21)、(23)条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第(2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
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

第十六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第二十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应当在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6、富国中证医药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部分
释义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证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十四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6)、(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三、投资策略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
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
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
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
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
围、期限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
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
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除上述(6)、(15)、(16)、(19)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9)项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四、估值方法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九、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第二十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八)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应当在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7、富国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部分
释义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证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十四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6)、(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三、投资策略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
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
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
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
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
围、期限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
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
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除上述(6)、(15)、(16)、(19)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前述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9)项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四、估值方法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第二十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九)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应当在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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