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久惠 : 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长城久惠 : 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21 年第 2 号 )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二 一 年 十 月 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由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805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和基金合同 。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由于基金经理信息发生变更而进行相应更新, 并更 新了基金管理人情况, 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 1 年 10 月 2 0 日。 除另有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 23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 24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6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03 第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 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长城久惠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长城久惠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城久惠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 基金管理人: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长城久惠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城久惠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长城久惠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 风险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3 、 销售机构:指 长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接受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为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 元:指人民币元 44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 基金资产总值: 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6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的过程 4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 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2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情况 1.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4. 法定代表人: 王军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7.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8. 联系人: 袁 柳生 9 .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1 0 . 注册资本 : 壹亿伍仟万 元 1 1 .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 合计 100 %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 1 )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1999 年加入中 国华能集团,历任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 2018 年 11 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博士 。 2001 年 3 月 至 2002 年 10 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2002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职于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 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 2020 年 7 月出任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1997 年 6 月加入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等职务; 201 5 年 3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长城证券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9 年 8 月至今,任长城证券副总裁。 曾晓玲女士,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深圳义达会计师事务所。 2003 年加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东方金融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 融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副总经 理。 1999 年加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经济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深圳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加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信托业务二部总 经理、业务总监、深圳业务总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副总经理 等职务。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万建华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司宏观处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 务副行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长兼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证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 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 记。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七 0 六台职员,南 京物资学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 ,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城富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 务部副总经理。 2003 年加入长城证券,历任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燕 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兼合规法 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 1998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先后于上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 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处等部门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2004 年 7 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 2008 年 4 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 2010 年 4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崔金宝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8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3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 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9 年 10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静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 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5 月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2007 年 5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 )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 10 月 加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报、恒生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加入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 一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 研员等职务。 2011 年 12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程书峰 先生, 硕士。 2014 年毕业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管理部交易 员、固定收益部债券基金经理助理。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长城泰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8 月至今任“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 月至今任“长城优选增强六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0 月至今任“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史彦刚先生自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担任基金经理;储雯玉女士自 2015 年 8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基金经理; 蔡旻先生自 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基金经理;蒋劲刚先生自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自 2 018 年 8 月至 2 021 年 1 0 月担任 基金经理 。 3 、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4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不 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 4 )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5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 4 )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 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 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 2 )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 3 )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 4 )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 5 )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 6 )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 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 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 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 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一 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9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 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 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及2020年分别荣获 《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二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 三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 )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二 )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 0755 - 23982244 传真: 0755 - 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网址: www.ccfund.com.cn (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ccfund.com .cn/etrad ing/ )、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 )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 )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 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 上交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 认 / 申购、赎回等业务。 2 .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 在网站上公示 。 本基金销售 机构及联系方式 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 电话: 0755 - 23982338 传真: 0755 - 23982328 联系人: 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68 - 666 三、 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 021 ) 31358666 传真: (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 0755 - 25028023 传真: 0755 - 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805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3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进行募集, 并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正式成立。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第 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第一个保本周期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到期,由于不符合避险策略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长城久 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避险策略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城久惠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即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含)起至 2018 年 8 月 1 日(含) 止。自 2018 年 8 月 2 日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 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8 月 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九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 赎 回 , 优先赎回投资者所持有的距离赎回时点最 远 的认购、申购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1 元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 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 2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5 、本基金不对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 5 % 100 万元 ( 含 ) - 300 万元 1.0 % 300 万元 ( 含 ) - 500 万元 0. 5 % 500 万元以上 ( 含 )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 2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 30 % 100 万元 ( 含 ) - 300 万元 0. 20 % 300 万元 ( 含 ) - 500 万元 0. 10 % 500 万元以上 ( 含 )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申 购费由 申 购 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 2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 (天) 赎回费率 1 - 6 1.5 % 7 - 29 0.75 % 30 - 184 0.5% 185 - 365 0.25% 366 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30 天 ( 含 ) 但少于 92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2 天 ( 含 ) 但少于 185 天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5 天 ( 含 ) 的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 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 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100,000 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 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1500=85,671.4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缴纳申购款100,000 元,获得85,671.45份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25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基 金份额,持有期100天,则: 赎回总额=100,000×1.3250=132,500.00元 赎回费用=132,500.00×0.5%=662.50元 赎回金额=132,500.00-662.50=131,8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获得赎回金额131,837.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 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