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LOF)C :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原标题: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LOF)C :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 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 一 年 十 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 ............................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51 第 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9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81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8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83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8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 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注 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 ,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 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 指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富国 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 中证医药 主题指数 增 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 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富国 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 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 1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 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 销售机构: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 5 、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6 、登记 机构:指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 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 7 、开放式 基金账户: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和 / 或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 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 9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 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7 、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交易 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 《业务规则》: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以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和 销售机构业务规 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 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4 7 、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4 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 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54 、 A 类基金份额: 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投资 者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 55 、 C 类基金份额:指 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或简称“ C 类份额 ”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7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标的指数:指 中证医药主 题指数 60 、日 / 天:指公历日 61 、月:指公历月 62 、 规定媒介 :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4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5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A 类 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 和 / 或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 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 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8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9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 、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 1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 2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 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 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进行有效跟踪 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 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九 、 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或者调 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并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按各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 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许 撤销。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税后);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自 2 016 年 1 1 月 2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 无 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 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 原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 LOF ) 的基金 份额 全部自动延续 为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场 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 份额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 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基金份额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 金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 4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 、 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等 。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 的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 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 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 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 规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或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3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 基金份额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 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2 、系统内转托管 (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 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托管 (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 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 ) A 类 基金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 3 )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 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 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或者是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 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除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 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 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 】 1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 通 ;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 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度报告 、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 1987 】 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5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