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混合A : 华夏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10月20日 11:36:15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混合A : 华夏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华夏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27
十一、基金费用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禁止行为
..............................................................................................................................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十七、违约责任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0
二十、其他事项
..............................................................................................................................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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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夏创新视野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夏创新视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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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时间:
1998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38亿元
存续期间:
100年
经营范围:
1.基金募集;
2.基金销售;
3.资产管理;
4.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5.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
1987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405,918,19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
(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

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
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
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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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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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包括
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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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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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0)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11)、(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港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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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
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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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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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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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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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资金账户名称
应与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
券经纪机构负责。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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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托管人对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
少于
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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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
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

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
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
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
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

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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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
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
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
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
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
2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资产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划款指令到达时
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
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
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
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取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
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或未及时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取消指令或指令无效),资金
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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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
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
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
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
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
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文件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授权通知及
其变更均应以正本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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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负责选择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签订证券
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即除期货和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证券之外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银
行间债券买卖、银行间回购、债券分销、转托管、网下新股申购等业务)由基金托管人或相
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业务规则,签订相关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期货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
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
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同时与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记录的
核对。每个工作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由于证券经纪商提供的数据错误或者不完整致使实际交易记录与会
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证券经纪商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致使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银行账户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证券资金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根据券商提供的对账单进行核对。


(3)证券账目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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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并与证券经纪
商提供的对账单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非交
易所场内的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
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及相应后果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轧差交收的结算方
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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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
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交收日
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
收日
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
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
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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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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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一
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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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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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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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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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
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

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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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
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
公告、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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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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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70%。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四)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
续费、券商佣金、融资费、证券
/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的开户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列入当期基金
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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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八)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
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九)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十)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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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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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人保存
20年以上,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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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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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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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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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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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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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含对外赔偿)进
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
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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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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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签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部门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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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管理人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及监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理,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
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基金托管人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方面的监管。基金管理
人在此确认和承诺,基金托管人已明确向其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要求;基
金管理人亦进一步在此确认和同意,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
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
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
/或反逃税不
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且其在通过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业务时,认可基金管理人
履行合规义务是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前提。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基金托管人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法、背景真实、
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基金管理人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方面具有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工作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其有义务协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履行所有以反洗钱、反恐
怖融资及
/或反逃税为目的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能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
/或反逃税目的使
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数据、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基金托管人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基金管理人
发生或卷入(或涉嫌发生或卷入)任何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及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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