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米国证消费100指数增强发起A : 易米国证消费1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易米国证消费100指数增强发起A : 易米国证消费1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米 国证消费 100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 十 月 重要提示 1、 易米 国证消费 100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2021年 9月 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 可 〔 2021〕 3183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 国证消费 100指数 。 ( 1)指数样本空间 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股 : 1)非 ST、 *ST股票; 2)公司上市超过三年;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国证行业分类下,一级行业为可选消费、主要消费、医药卫生、信息 技 术和电信业务,或三级行业为物流的所有公司。 ( 2)选样方法 首先,剔除大股东累计质押比超过 80%的股票; 然后,剔除近 6月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后 20%的股票,选择近 6月日均总市 值 排名前 150的股票; 最后,根据单位资产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营业总收入和总市值排名, 加权计算得到综合评分,并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结合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等, 选取前 100只股票构成样本股。 ( 3)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并设置权重调整因子,使单只股票的权重不超 过 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 www.cn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 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 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参与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 的特定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 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投资策略,在参考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的 基础上 ,会使用 量化模型 对个股选择及个股权重进行主动调整 。在投资过程中, 可能会因模型失效、数据准确性不可靠及数据传输处理系统崩溃的等风险导致 基金收益受到影响 ,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章节的内容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 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 行结算。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前述 50%比 例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 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不受上述限制。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 ,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 ”等 有关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 成份股停牌 或退市 等潜在风险 ,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 5、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10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3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54 第一部分 绪言 《 易米 国证消费 100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 《 证券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 ( 试行 )》( 以下简称 “《 侧袋机制指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 》( 以下简称 “《 指数基 金指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易米 国证消费 100指数 增强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米 国证消费 100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 、期货 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 、期货 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 期货公司 5、基金合同 或 《 基金 合同》 :指《易米 国证消费 100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或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米 国证消费 100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指《易米 国证消费 100 指数 增强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米 国证消费 100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米 国证消费 100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证券法》:指 1998年 12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经 2004年 8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 10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 年 6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4年 8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 12月 28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 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改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投资者 、发 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 T+n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某一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 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7、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 ( 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 ”) 及 《 信息 披露办法 》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 称 “规定网站 ”,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 基金托管人网站 、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 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下同) 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 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 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 指为实施侧袋机制而在基金投资组合中分离至侧袋账户的 资产, 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 69、信义义务:托管人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尽职履行托管人职责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450号 9幢 3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号 29层 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毅 成立时间: 2017年 5月 2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157号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4006-046-899 股权结构: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李毅 3500 35.0% 董涛 2150 21.5% 郭之英 1050 10.5% 杨旭蔚 1050 10.5% 陈华晨 499 4.99% 刘鹏宇 495 4.95% 白洁 495 4.95% 杨建龙 493 4.93% 刘珠宝 268 2.68% 合计 1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之英,董事长, 学士 。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高级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高级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毅,董事,硕士。曾任 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人事审计监察 , 中国国际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规划委办公室 主任科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汇丰晋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凡,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锦天 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李欢丽,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东金 融学院金融学教授 。 肖珉,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 管理学院财务学系教授。 2、职工监事 贺文奇,监事,硕士。曾任国泰基金产品经理助理、渠道销售,后加入磐 厚投资,协助组建磐厚蔚然,加入磐厚蔚然后历任投资经理、资本市场部总监。 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数 投资部总监、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李毅,总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董涛,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业务部 副经理,新恒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业务总监,深圳市纳盈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 杨旭蔚,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室 主任助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专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兼 财富管理中 心产品规划总监、量化投资小组副组长兼黄金 ETF基金经理,上海 磐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磐厚蔚然(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建龙,副总经理,硕士。曾任 职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 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 等 。 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信息官 。 4、督察长 安萍, 督察长,硕士。 曾任上海司法审计事务所审计员,渣打银行上海分 行现金管理中心 主管,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人力资源部 总监,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5、 本基金 基金经理 王磊 先生, 南京大学硕士, 14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曾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太平 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权益投资部投资副总裁、凯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 现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总监、 拟任 基金 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毅,总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程伟庆,拟任副总经理,博士。曾 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兼策略研 究团队负责人、中信证券交易与衍生品部投资经理兼研究团队负责人、中信证 券资管部投资经理兼长期股权投资组组长 。 现 拟任易米基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基金经理 。 董涛,副总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 经营管理层人员 部分内容。 杨旭蔚,副总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 经营管理层人员 部分内容。 王磊, 基金经理, 硕士。相关介绍见基金经理部分内容。 郑海峰, 拟任 基金经理, 硕士 。曾任包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全球金融 部(现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经 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州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现 拟 任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包丽华, 拟任基金经理,硕士。 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深投资经理,先锋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副总经理 兼投资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 拟 任易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 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 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 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 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 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 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 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 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 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 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 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 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各 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 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 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台, 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风 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谈的方 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事中风险控 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业务操作规 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来开 展。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操作风险、信 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 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险环节,针对不同产品 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 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责任人;在业务风险环 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 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 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 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 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在 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风险 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观公 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设立日期: 1988年 8月 22日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注册资本: 207.74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159217 托管部门联系人:马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发展概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 7.54万亿元,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1000.17亿元,同比增长 11.24%,上半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5.90亿元。 三、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 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 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380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5500.77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 14608.58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 机构共同组 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 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 立、相互制衡; (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 , “内控优先 ”, “制度优先 ”, 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 (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 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 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450号 9幢 3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号 29层 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毅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46-899 联系人: 袁维 联系电话: 021-60857170 传真: 021-60857110 2、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450号 9幢 3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号 29层 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毅 联系人: 伍军华 电话: 021-6085713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刘佳、黄丽华 联系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贸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陈轶杰 联系人: 陈轶杰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9月 30日证 监许可 〔 2 021 〕 3183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 国证消费 100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募集方式 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 系统 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等)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 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的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的规定 ,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 直到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 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万元人民 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 3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 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 外 )。 本基金 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和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规则和分类方法、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管理人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及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面值、认购费用、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100万元 1.20% 100万元≤认购金额<200万元 0.60% 200万元≤认购金额<500万元 0.40% 500万元≤认购金额 1000元/笔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认购费用 由 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 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 份额确认 ”的方式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1)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 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利息为 2.00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5,000.00/( 1+ 1.20%)= 4,940.71元 认购费用= 5,000.00- 4,940.71= 59.29元 认购份额=( 4,940.71+ 2.00) /1.00= 4,942.7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间利息为 2.00元 ,可得到 4,942.71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 2)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利息为 2.0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5,000.00+ 2.00) /1.00= 5,002.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间利息为 2.00元,可得到 5,002.00份基金 C类基金份额。 十二、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 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3、认购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 选择在某销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 及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 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 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元人民币的(含认购费),从其规定。 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不受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6、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用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7、发起资金的认购: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 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三、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指数许 可使用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名称: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450号 9幢 3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号 29层 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毅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46-899 联系人: 袁维 联系电话: 021-60857160 传真: 021-60857110 网址: www.yimifund.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届时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及相关公告。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或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交易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原则 , 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万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已 有认 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 及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 高于 1元人民币的(含申购费),从其规定。基金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 额,如果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份,从其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但若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 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申请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不成立,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 请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内(包括该日)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 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日)(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