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策略回报混合A : 国投瑞银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国投瑞银策略回报混合A : 国投瑞银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 策略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21] 2856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 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 资产 (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 95 %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如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将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 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 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 ................................ ................................ ........... 5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3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9 十六、侧袋机制 ................................ ................................ ................................ ................................ ........... 77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0 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2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12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 128 一、绪言 《国投瑞银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投瑞银 策略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国投瑞银 策略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投瑞银 策略回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国投瑞银 策略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投瑞银 策略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国投瑞银 策略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 (为 基金 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 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9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 2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4 、 基金销售业务: 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 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 询等活动 2 5 、 销售机构: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等 业务而引起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 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三 个月 3 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7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港股通交易日,指在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 交易的交易日。具体交易日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 布) 3 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7 、 元:指人民币元 4 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 5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 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 6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 7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8 、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简称“规定报刊”)和 / 或《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 、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6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 1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 - 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傅强先生,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 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 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 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 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 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 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创业新技术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本地公司)、爱 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系副教授、北京海问咨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 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 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贸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2、监事会成员 赖展怀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特许 另类投资分析师。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发展董事。曾任安 联投资公司亚太产品策略副总裁,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产品经理、副董事,宏利 资产管理公司助理投资专家,中银国际英国保盛资产管理公司市场研究高级经理。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 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部董事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法律部部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陈雄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智能客服部部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 商务部部门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及客服部副总监,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零售直销部电商主管,中国平安直通咨询有限公司移动平台室主任,中 国平安集团总部发展改革中心手机项目组组长,深圳人民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业务拓 展处产品经理,深圳发展银行网络银行部技术经理。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 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 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 硕士。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 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 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 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吉莉,基金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8年3月至2011年6月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2011年6月至2017年3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2017年 4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6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1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核心企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担任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7年6月7日至2019 年10月16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王彦杰 先生,总经理 (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奇贤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 王建钦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副总监、 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专户投 资部部门总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 3 )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 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 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 管理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 工作。风险管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 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 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 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 4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1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 十 四 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中国工商银行 托 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 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 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贾亚莉、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 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黄拥璇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1年9月2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1] 2856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 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公告。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2 0 % 1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 8 0 % 500 万元 ≤ M 1000 元 / 笔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 ,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1.20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认购费用 =10,000× 1.2 0 % ÷ ( 1+ 1.2 0 % ) = 118.58 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18.5 8 = 9 , 881.42 元 认购份额=( 9 , 881.42 + 10 ) ÷ 1.00 = 9 , 891.4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 1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 A类基金份额为 9 , 891.42 份。 ( 2 )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10,000 元,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 额=( 10,000 + 10 )÷ 1.00 = 10,01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 1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5、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 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已 确认 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6、基金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 该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十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规定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有关 规定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4)本基金可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 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 已 交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 5 、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