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智造优势混合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_
原标题:万家智造优势混合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_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 二 次提示性 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 10月19日、2021年10月20日分别发布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及《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智造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智 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 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 联系人:马晓倩 联系电话:4008880800;021-38909769 邮政编码:20012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 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为《关于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0月19日,即2021年10月19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在本基金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复印或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 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 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 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 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联系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 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 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 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 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 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 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则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本基金 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要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本次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 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 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 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联系人:林奇 4、见证律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 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 基金基金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 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2、《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3、《授权委托书》 4、《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 关于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修改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等条款。具体方 案参见附件4:《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 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具 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万家智造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同时授权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2 :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号 / 营业执照 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基金账户号 :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 营 业执照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于修改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 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 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 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 受托人( 代理人 ) 经有效授权的证 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基金账户号”仅 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 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 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 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 .com )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 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 3 :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 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11月19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智造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 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 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 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附件 4 :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万家智造优势混 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54号文准予注册,自2018年8月2日 至2018年8月24日公开募集,并于2018年8月28日成立。基金管理人为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属 于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 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万家智造优势混合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应当经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故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 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 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或基金合同修 改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要点 (一)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删除 中小板,并完善其他表述。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 及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 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优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修改为:“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 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投资于 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优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修改投资策略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并对 股票、 债券投资策略进行完善。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 2 、股票投资策略 ( 1 )智造优势主题界定 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逐步消失,原先我国单纯依靠低人力成本和牺牲 环境为前提的中低端制造业面临来自于东南亚等地区的激烈竞争。为实现 中国经济的再次腾飞,中国制造产业亟需向“智能制造”全面升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造优势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 司,符合“智造优 势”主题的产业及企业指在以下三大领域具备优势竞争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1 )核心产品、关键材料、关键软硬件系统和高端装备的国产化,具 体包括在通信、平板显示、半导体、军工、轨道交通、新能源、新能源汽 车、 3D 打印、医疗等高精尖领域中生产各类软硬件设备或提供相关服务 的企业。 2 )自动化,具体为机器代人、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等相关的产 业和企业。 3 )信息化和智能化,具体为将互联网、 5G 、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 与传统制造业相结合的相关产业和企业。 …… 3 、债券投资策略 ……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 较高的收益,在信用债券的选择时将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通 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 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 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通过综合分析 公司债券、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 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 及债券其他要素,综合评价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以及债券的信用级别。通 过动 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 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修改为: “ 2 、股票投资策略 ( 1 )智造优势主题界定 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逐步消失,原先我国单纯依靠低人力成本和牺牲 环境为前提的中低端制造业面临来自于东南亚等地区的激烈竞争。为实现 中国经济的再次腾飞,中国制造产业亟需向“智能制造”全面升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造优势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符合“智造优 势”主题的产业及企业指在以下三大领域具备优势竞争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1 )核心产品、关键材料、关键软硬件系统和高端装备的 国产化,具 体包括在通信、国防军工、医药生物、机械设备、汽车、钢铁、建筑材料、 建筑装饰、计算机、家用电器、电子、基础化工、有色金属、食品饮料、 纺织服饰、轻工制造、电力设备、煤炭、石油石化、环保、农林牧渔行业 中生产制造各类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2 )自动化,具体为机器代人、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以及相关软 硬件有关的产业和企业。 3 )信息化和智能化,具体为将互联网、 5G 、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 与传统制造业相结合的相关产业和企业。 …… ( 4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 金将遵循上述股 票投资策略,并结合香港市场特点,选取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优质港股 企业。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港股。 3 、债券投资策略 ……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 利用信用分析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 在信用债券的选择时将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通过分析宏观经 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 信用债市场信 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 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 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 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 素,综合评价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以及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踪信 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以获取超额收益。” (三)修改投资限制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 1 )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其中投资于本 基金界定的智造优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 修改为: “(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优 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四)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原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5% +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 25% ” 修改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5% + 恒生指数收益率× 10%+ 上证国 债指数收益率× 25% ” (五)修改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 范围调整基金的估值,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估值方 法。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三、估值方法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 修改为: “三、估值方法 ……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 8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 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9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 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 ( 六 )修改基金 费用种类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调整 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 “ 因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 。 ( 七 ) 调整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 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调整 为: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 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 (八)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其他内容 《基金合同》中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一并调整。同时,基金管理人需 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修改后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 《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修改后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万家智造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万家智造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订,并相应修订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九)修改后《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实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十)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 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万家智造优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并在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前,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合同修改正式实施的日期、 修改基金合同实施前的申购赎回等事项的实施安排规则并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1、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54号文准予注册, 自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4日公开募集,并于2018年8月28 日成立。 2、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 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万家智造优势混合修改基金合同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修改基金合同后,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综 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意见,对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 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 大会。如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2、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后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附件:《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八、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于港股。 九、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 第二部分 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 《 基金合同 》 :指《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 2 、 基金销售业务: 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 活动 2 3 、 销售机构: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5 、 登 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或接受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5 、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若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 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 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3 7 、 《业务规则》: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 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5 、 元:指人民币元 4 6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7 、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8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53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4 、规定 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57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户 58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 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 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60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造优势主题相关的优质上 市公司。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 资方法,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在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 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销售,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或 增 减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合同生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 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 连续 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 、 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任一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 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者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 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 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香港股票市场 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香港股票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 交易、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 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应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 例上限,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 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 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各类基金份额 的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8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活动。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本基金投资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场所或外汇市场 非正常停市。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 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 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9 、 10 、 11 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 申 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进行 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本基金投资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场所或外汇市场 非正常停市。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 4 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情形 (除上述第 4 项外)之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缓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 、 部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赎回 。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量占 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 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 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 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五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九、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 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