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摩沪港深精选混合A : 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10月21日 11:45:41 中财网

原标题:大摩沪港深精选混合A : 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以下简称



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合法
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
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
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
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
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
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摩根士丹利华
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
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20

8

28

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投资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开立的、记录投资

通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
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
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4、A类基金份额:指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5、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50

元:指人民币元



5
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
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
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
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
3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自下而上的选股方式挖掘市场上具


长空间的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
行,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取消某基金份额类
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投资者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
、募集期限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时,以本基金各类份额合计,如本基金单
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50%
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人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
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

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

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后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最高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
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
确认,并
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用,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不需缴纳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
理申购业务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
常运行。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9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

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
单个投资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
者单
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

单日
申购金额上限时;

该投资者
单笔申购金额
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时




10

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
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10

11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资人
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8

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港股通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是发生其他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
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依据“(
2
)部分延期赎回”进行
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01
-
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设立日期:
2003

3

1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3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88318883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东和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
2009

1

15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
]
1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
998]23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
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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