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福莱蒽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福莱蒽特:福莱蒽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福莱蒽特 股票代码:605566 徽标, 公司名称 描述已自动生成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Flariant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191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 日 特别提示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本公司”或“公司”) 股票将于2021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 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 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 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1、股份锁定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和特定情况下锁定期延长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 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百春和李春卫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本人所 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 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诺。 4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 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 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 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 (2)控股股东福莱蒽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宁波百灵 公司控股股东福莱蒽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百灵就股份锁定 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 /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本公司 /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最低减持价 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 /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 / 本企业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 实施减 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 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 / 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 本企业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 如下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3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 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 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 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4 、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30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 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 5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6 、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4)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 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 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 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 / 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 本企业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全体股东不参与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声明如下: “一、持股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 未来持续看好发行 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参与老股转让。 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 承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 本公司 / 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二、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减持股份的计划 1 、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 定的承诺,在持有 发行人 股 份 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 发行人 股 份 的,将通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的 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计 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 、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 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 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 发行人 所有 ; 若因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 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 发行人 损失的,本公 司 / 本企业 / 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 发行人 股份。 ”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 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承诺如下 :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 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 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 式: 1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将在 10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 应包括增持主体、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 持的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持股比 例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 过增持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 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主体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在触发增持股票义务后,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未向公司送达增 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 及以后年度应付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 累计金额达 500 万元止。 2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无法实施增持 股票措施,或者增 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 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履行增持义务,个人增持的总金额不低于 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税后工资总额的 30% 。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 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如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回 购股票,回购 总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 司股份总数的 2% 。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公司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 或增持义务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 、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股东支付的分红。 2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 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承 诺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 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针对其面临的环境保护风险、安全生产风险、行业竞争加剧风险、原材 料波动及供应等风险,制定了完善的业务发展战略及目标以合理控制风险。同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 化投 资者回报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蓄发展活力,上述措施有助于提高公司日 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和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 1 、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 、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 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 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 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 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 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 9 年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 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较为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 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 3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0% 且超过 5 , 000 万元人民 币。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 0% ;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且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 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董事 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 以上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与程序 ( 1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2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 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 董事 过 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 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 3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 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 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 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 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相关当事人对招股 说明 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 就招股 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事项, 作出如下承诺: “ 1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 、若因招股 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 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 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 、如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不符合发行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对于已发行的新股但 尚未上市交易的,本公司承诺在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退款程序,及时筹备资 金,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按 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 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4 、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 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 构成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本公司承诺在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 相关回购程序,及时筹备资金,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依法回购已发行的新股本,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不足 30 个交易日 ,则以回购公告前实际交易日为准)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 均值(如根据前述规则确定的回购价格低于投资者买入股票时的价格,则按照买 入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价格,如回购价格高于买入价格的,则 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回购实施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将及时就股份回购相关事 项进行审议。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 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 )向投资者提出 补充或替代承诺, 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 法赔偿损失;( 4 )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 )根据届时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就招股 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 1 、本人 / 本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因招股 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 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 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本人 / 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 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 、如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 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不符合发行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对于已发行的新股但 尚未上市交易的,本人 / 本公司承诺在 10 个工作日内促使公司启动相关退款程序, 及时筹备资金,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按照投资者所 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 款。 4 、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 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 构成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欺诈发行的,本人 / 本公司承诺在 10 个工作日内促使公司启动相关回购程序,及时筹备资金,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已发行的新股本,回购价格不低于 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不足 30 个交易日,则以回购公告前实际交易日为准) 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根据前述规则确定的回购价格低于投 资者买入股票时的价格,则按照买入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价 格,如回购价格高于买入价格的,则按照回 购价格进行回购),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 / 本公司 将及时向公司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5 、如上述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欺诈发行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认定为本人 / 本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责令购回的,本人 / 本公司承诺 在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购回程序。具体要求购回价格及购回程序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本人 / 本公司承诺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 履约担保,且若本人 / 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 承诺前,本 人 /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 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 1 、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 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并积极赔偿投 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 、本人承诺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 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四)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 接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 国浩 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市前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本公 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 施: 1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将 要求 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 的相应承诺。 2 、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3 、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定、 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 4 、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5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 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承诺:“上市后,本人 / 公司 / 合伙企业 将严格履行上市前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本人 / 公司 / 合伙企业所作承诺未能履行 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 公司 / 合伙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 、本人 / 公司 / 合伙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 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2 、如本人 / 公司 / 合伙企业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 / 公司 / 合伙企业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 、本人 / 公司 / 合伙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 4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 / 公司 / 合伙企业所得的收入 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 公司 / 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后,本人将严格履行上市前所 作出的各项承诺,若本人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 、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将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 、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八 、 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 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63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18号 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年10月25日 3、股票简称:福莱蒽特 4、股票代码:605566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3,334.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334.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 3,334.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1年10月25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 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Flariant Co., Ltd. 成立日期: 1998 年 7 月 24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11 日 公司住所: 杭州市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 1919 号 邮政编码: 31 1228 法定代表人: 李百春 本次发行前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联系电话: 0571 - 22819003 传真号码: 0571 - 22819003 互联网网址: http://www.flariant.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 生产:染料及配套中间体、助剂、硫酸钠;化工产品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及销售(化学危险品凭许可证经营); 上述产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包装制 品的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各类染料及配套中间体 、助剂、硫酸 钠的出口及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 器仪表、零部件的进口;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国家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公司登记 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 笪良宽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 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 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董事任期 1 李百春 董事长 201 9 / 12 / 9 - 20 22 / 12 / 8 序号 姓名 任职 董事任期 2 李春卫 副董事长 201 9 / 12 / 9 - 20 22 / 12 / 8 3 笪良宽 董事 201 9 / 12 / 9 - 20 22 / 12 / 8 4 任鹏飞 董事 201 9 / 12 / 9 - 20 22 / 12 / 8 5 高晓丽 董事 201 9 / 12 / 9 - 20 22 / 12 / 8 6 俞汉杰 董事 201 9 / 12 / 9 - 20 22 / 12 / 8 7 田利明 独立董事 201 9 / 12 / 9 - 20 22 / 12 / 8 8 朱 炜 独立董事 20 20 / 2 / 2 0 - 20 22 / 12 / 8 9 朱小慧 独立董事 201 9 / 12 / 9 - 20 22 / 12 / 8 (二)监事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 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具体构成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董事任期 1 姬自平 监事会主席 201 9 / 12 / 9 - 20 22 / 12 / 8 2 李纪刚 监事 201 9 / 12 / 9 - 20 22 / 12 / 8 3 杨凤梅 职工监事 201 9 / 12 / 9 - 20 22 / 12 / 8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共有高级管理人员4名,现任高级管理人 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董事任期 1 李百春 总经理 2019/12/9 - 2022/12/8 2 李春卫 常务 副总经理 2019/12/9 - 2022/12/8 3 陈望全 副总经理 2019/12/9 - 2022/12/8 4 笪良宽 财务总监 、 董事会秘书 2019/12/9 - 2022/12/8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共有核心技术人员3名,现任核心技术人 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1 李百春 董事长、总经理兼研发总监 序号 姓名 任职 2 黄裕丰 研发工程师 3 钱军良 研发工程师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情 况 本次发行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 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亲属 关系 持股情况 1 李百春 董事长、总经理 、 核心技术人员 李春卫之弟,任 鹏飞之表哥,李 纪刚之堂哥,李 立忠之子,李乐 忠之侄,赵国忠 之外甥 李百春直接持有公司 14.67% 的股份, 通过 持有 福莱蒽特控股 80% 的股权 间接持 有公 司 31.17% 股份,通过持有宁波百灵 80% 的 出资额间接持有公司 11% 的股份,通过持 有灵源投资 38.34% 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公 司 3.07% 的股份。综上,直接或间接合计 持有公司 59.91% 的股份。 2 李春卫 副董事长 、 常务副总经理 李百春之姐,任 鹏飞之表姐,李 纪刚之堂姐,李 立忠之女,李乐 忠之侄女,赵国 忠之外甥女 李春卫直接持有公司 3.67% 的股份, 通过 持有 福莱蒽特控股 20% 的股权 间接持 有公 司 7.79% 股份,通过持有宁波百灵 20% 的 出资额间接持有公司 2.75% 的股份。综上, 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14.21% 的股份。 3 笪良宽 董事、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 通过持有灵源投资 11.46 % 的出资额间接 持有公司 0.92% 的股份 。 4 任鹏飞 董事、 市场营销管理 中心总监 李百春、 李春卫 之表弟 通过持有灵源投资 11.46% 的出资额间接 持有公司 0.92% 的股份 。 5 高晓丽 董事 、行政管理中心 总监 - 通过持有灵源投资 11.46% 的出资额间接 持有公司 0.92% 的股份 。 6 俞汉杰 董事 - - 7 田利明 独立董事 - - 8 朱 炜 独立董事 - - 9 朱小慧 独立董事 - - 10 姬自平 监事会主席 - 通过持有灵源投资 0.34% 的出资额间接持 有公司 0.03% 的股份 。 11 李纪刚 监事 李百春、 李春卫 之 堂弟 通过持有灵源投资 0.34% 的出资额间接持 有公司 0.03% 的股份 。 12 杨凤梅 职工监事 - 通过持有灵源投资 0.34% 的出资额间接持 序号 姓名 任职 亲属 关系 持股情况 有公司 0.03% 的股份 。 13 陈望全 副总经理 - 通过持有灵源投资 11.46% 的出资额间接 持有公司 0.92% 的股份 。 14 黄裕丰 核心技术人员 - 通过持有灵源投资 0.34% 的出资额间接持 有公司 0.03% 的股份 。 15 钱军良 核心技术人员 - 通过持有灵源投资 0.34% 的出资额间接持 有公司 0.03% 的股份 。 除 上述外,李百春和李春卫姐弟之父李立忠持有灵源投资 11.46% 的出资份 额;李百春和李春卫姐弟之舅舅赵国忠、叔叔李乐忠分别持有灵源投资 0.34% 的 出资份额。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人员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 福莱蒽特控股 ,持有本公司 股份 38,964,016 股,持股比例为 38.97%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 李百春及李春卫姐弟 。 李百春及李春卫姐弟分别直接 持有公司 14.67% 和 3.67% 的股权,并通过福莱蒽特控股和宁波百 灵间接持有公 司 38.97% 和 13.75% 的股权。李百春还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灵源投资 38.34% 的 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3.07% 的股权。 因此, 李百春及李春卫姐弟两人合计持有公司 74.12% 的股份 。 李百春先生,出生于 1976 年 1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 EMBA 在读。其主要经历如下: 1999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于萧山进出口 公司任业务经理; 2000 年 5 月至 2003 年 12 月,于萧山牡丹化工有限公司任董 事长; 2004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9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研发总监,福莱蒽特控股董事长, 福莱蒽特材料科学董事长,福莱蒽特科技总经理,福莱蒽特贸易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福莱蒽特新材料总经理,昌邑福莱蒽特总经理及宁波百灵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春卫女士,出生于 1974 年 1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 历。其主要经历如下: 1996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于吉华集团任质检科科长; 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6 月,于萧山牡丹化工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公司执行董事;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 副总经理、天垣投资董事,三垣资产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 理,福莱蒽特控股副董事长,福莱蒽特材料科学董事,宝丽凯科技监事,福莱蒽 特香港董事,福莱蒽特新材料监事。李春卫女士系李百春之姐。 四 、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 3,334 万 股,发行新股的股数 占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 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 称 发行前 发行后 股数(股) 持股比例 ( % ) 股数(股) 持股比例 ( % ) 限售期 福莱 蒽特控股 38 , 964 ,0 16 38.97 38 , 964 ,0 16 29.22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李百春 1 4, 668 , 8 0 6 14.67 1 4, 668 , 8 0 6 11.00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李春卫 3 , 667 , 201 3.67 3 , 667 , 201 2.75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宁波百灵 13,752,005 13.75 13,752,005 10.31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灵源投资 7,999,083 8.00 7,999,083 6.00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 2 个月 维 雨投资 7,196,883 7.20 7,196,883 5.40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 2 个月 方东晖 4,584,002 4.58 4,584,002 3.44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 2 个月 方秀宝 4,584,002 4.58 4,584,002 3.44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 2 个月 赵磊 4,584,002 4.58 4,584,002 3.44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 2 个月 A 股社会公众 股东 - - 33,340, 00 0 25.00 合计 100 ,000,000 100 .00 1 33 , 34 0,000 100 .00 (二)本次发行后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43,249户,其中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 名称 股数(股) 持股比例 ( % ) 1 福莱蒽特控股 38 , 964 ,0 16 29.22 2 李百春 1 4, 668 , 8 0 6 11.00 3 宁波百灵 13,752,005 10.31 4 灵源投资 7,999,083 6.00 5 维雨投资 7,196,883 5.40 6 方东晖 4,584,002 3.44 7 方秀宝 4,584,002 3.4 4 8 赵磊 4,584,002 3.44 9 李春卫 3 , 667 , 201 2.75 1 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 , 565 0 .08 合计 100,105,565 75.0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334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不进行 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32.2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7,388.14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15日出具了天健验 [20 21 ] 569 号 《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9,983.07万元。根据天健验 [20 21 ] 569 号 《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内容 金额(万元) 保荐 及承销 费用 5,500.00 律师费 用 1,702.83 审计及验资费 2,188.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50.00 发行 上市 手续费 等费用 42.24 合计 9,983.07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2.99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97,405.07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98元(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40元(按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 、 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 本公司 2018 年 度、 2019 年度、 20 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 [ 202 1 ] 1208 号审计报告 。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 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 20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 息披露指引》,天健会计师对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1 年度 1 - 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 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 [2021]9082 号) 。 202 1 年 1 - 6 月 主要财务数据请详见招股 意向 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 九、财务 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相关内容 ,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 披露。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 2021 年 1 - 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7,579.9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20.58% ,实现净利润 10,352.91 万元,较上年同 期增加 8.06% ,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116.5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7.39% ,公司整体经营业绩良好。 公司 2 021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在本公司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上 市后 2 021 年半年度与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 2021 年 1 - 9 月经营情况 公司 202 1 年 1 - 9 月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第三 季度报告不再单独披露。公司 202 1 年 1 - 9 月和 20 20 年 1 - 9 月的财务数据均未经 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 年 1 - 9 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 : 项目 2021年9月30日 2020年12月31日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996,799,043.73 700,115,089.6 4 42.38% 流动负债(元) 534,030,514.08 377,886,925.74 41.32% 总资产(元) 1,577,665,986.47 1,270,843,032.68 24.1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 者权益(元) 1,031,743,159.70 890,145,626.40 15.9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 净资产(元/股) 10.32 8.90 15.91% 项目 2021年1-9月 2020年1-9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860,420,5 72.56 750,569,869.74 14.64% 营业利润(元) 165,835,863.86 160,246,021.59 3.49% 利润总额(元) 165,601,755.67 158,973,833.75 4.1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润(元) 141,960,713.36 136,769,954.49 3.8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元) 139,125,528.94 134,311,774.74 3.58% 基本每股收益(元 / 股) 1.42 1.37 3.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基 本每股收益(元 / 股)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