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红利混合A : 富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富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富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1年 4月 2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1554号)。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代 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本基金将于 2021年 10月 26日至 2022年 1月 25日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 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 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账 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 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元(含认购费)。已 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 8、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 80亿元人民币(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 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 80亿元的,本 基金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8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 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 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 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规模的上限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9、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或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 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 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 //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的《富国红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 关事宜。 11、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 构咨询。 1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400-888-0688咨询 购买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 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 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可能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红利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因此基金管理人对红利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界定、筛 选、研究能力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内地 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 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证 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 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 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 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 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 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 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 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 操作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 有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 基金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 的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 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 险。 (6)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 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 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 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 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 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 “联交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 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 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 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 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 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 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 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 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 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 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⑦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 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 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 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7)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 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 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 外修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 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 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 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 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 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 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 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 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 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 价格波动。 ④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 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8)终止清盘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 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 的风险。 完整的风险揭示内容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1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富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富国红利混合 A类份额基金代码:012578 C类份额基金代码:012579 3、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8、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 80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 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 80亿元 的,本基金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8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 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 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 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规模的上限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9、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 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九部分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 超过 3个月。本基金于 2021年 10月 26日至 2022年 1月 25日公开发售。基金管理 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 期限。 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同生效。 若 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 11、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亿元人民币。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 每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认购的限额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 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元(含认购费)。已 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 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7、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 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12% 100万元≤ 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 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 老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 下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 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8、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 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5.00)/1.00=98,869.23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元,可得到 98,869.23份 A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8%,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1,100.00元,则可认购 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8%)=1,998,401.28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8,401.28=1,598.72元 认购份额=(1,998,401.28+1,100.00)/1.00=1,999,501.28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元,可得到 1, 999,501.28份 A类基金份额。 (3)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00元,则可认购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3.00)/1.00=10,003.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00元,可得到 10,003.00份 C类基金份额。 9、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日到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1、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在 50,000元(含 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应先办理开户后,方可办理 认购。个人投资者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的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 网(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下载中心→个人客户。 3、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 理)。 4、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中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和《富国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表(个人版)》。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 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 存折、借记卡等。 5、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一、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01 2029 1902 5735 5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证券专柜 支付系统行号 102290020294 二、中国工商银行(美元账户) 账户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01 2443 2914 2239 24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2290024433 SWIFTCODE ICBKCNBJSHI 三、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100 1550 4000 5001 086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5290036005 四、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100 6672 6018 1500 1132 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301290050037 五、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0 8921 4310 006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308290003020 六、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0341 6900 0400 4007 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103290003270 七、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 0010 0101 9266 58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309290000107 6、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个人投资者产品风险确认单》和《富国基金交易业务申请 表》。 (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在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 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在 2021年 10月 26日至 2022年 1月 25日 15:00前受理 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 (三)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1、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 50,000元(含 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 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先办理开户,开户流程详 见富国基金官网 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 富国基金机构业务办理指南。 3、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认购。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业务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 www.fullgoal. com.cn→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机构业务表单下载。 5、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0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 理)。 6、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同个人投资者,请见“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5、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7、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富国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的募集专 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 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期结束 后完成。 六、退款 1、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 确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划出。 2、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截止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机构根据登记机构确认数据将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基金存款账户。由基金存款账户开户 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 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 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 楼二座 27层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 费)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0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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