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享FOF : 民生加银优享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10月22日 23:26:06 中财网

原标题:优享FOF : 民生加银优享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
优享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
FOF
-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
.............................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8
第十
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3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
................................
.............
85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8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8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8
第二
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

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
基金中基
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民生加银
优享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LOF
)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为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
-
50%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
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
、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

混合型基金;
2
、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
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面向风险偏好较高的投
资者。

七、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

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
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
国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

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
优享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LOF



2
、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
优享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
FOF
-
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
优享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
优享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
优享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
FOF
-
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
优享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
FOF
-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民生加银
优享
6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
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
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
会员单位


26
、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
、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
/
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含
T

)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46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7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8
、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9
、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1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2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4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7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
6
个月月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6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
6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68
、月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日历月的最后一日。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9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民生加银
优享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的次日
起(包括该日)至
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
6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6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
6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在符合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基金组合管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资产流动性的前提
下,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
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调整实施前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
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信

)
;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账户下。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基金
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
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
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
、基金
场内
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
场内
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
可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开放期和封闭期安排,基金费率,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本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对于本
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规定内容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基金上
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场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的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
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
6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
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将申
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基金份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10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确认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及余额处理详见《招募说明书》。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9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所投资的基金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所投资的基金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10
、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11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
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4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6

11

13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11

13
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所投资的基金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净值。



3
、所投资的基金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6
、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7
、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8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开放期内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3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
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
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2
、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1
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设立日期:
2008

11

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118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8856652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直接
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
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
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
1996

1

2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114298.427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12

28
日《关于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
[1995]470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
供,或因
基金
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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