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混合A : 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10月22日 23:31:10 中财网

原标题: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混合A : 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2日《关于准予银河成长
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57号)
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未知价风险、启用侧袋机
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
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
“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
请,期满后(不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6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六、侧袋机制 ..................................................... 77
十七、风险揭示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4

一、绪言


《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成长优选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35、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年度对日
为该年度对应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本基金的开放日或开放时间,具体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2014
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


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公司CICC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
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年4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于2021年9月离任。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13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
资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董事。

董事赵红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
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
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倪毓明先生,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总
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


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
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
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
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
副会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孝红先生,管理与科学工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西南证券研究
所策略投资部经理、研究员,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3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
部副总监,后台运营负责人。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党支部书记,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
戈)金融MBA。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
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

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
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2016年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7年12月转任董事长。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
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年12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年1月起兼任市场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CFA,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上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经济及股票策略研究
工作。2008年9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总监助理、副总监等职务,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起
担任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2月起担任银河主题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担任银河大国智造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担任银河新动能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股票投资部总监
张杨先生,研究部负责人神玉飞先生。

固收投委会: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固定收益部总监
韩晶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
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
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
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
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
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
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
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朱振兴
电话:025‐585878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近100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
不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
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
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
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 专户资产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
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
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
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
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B2215(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传真:(020)88524556
联系人:夏坚亮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三层(邮编: 150001)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518046)
电话:13560786745;(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富弘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孙维琦、冯适


联系人:孙维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857号
注册日期:2021年9月2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
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起一年内不得赎回。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
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方可办理赎回业务。年度对日指某一
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若该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年度对日为该年度对应日历月最后一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认购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第(一)
条、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发售面值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分别计算,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0%

50万元(含)至200万元

0.80%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4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


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A类基金份额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 9,881.42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
可以得到9,884.42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8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10,000,8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类基金份额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人3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3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30,000.00 元
认购份额= (30,000+3.00)/1.00=3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3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
可以得到30,003.00份C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
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受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九)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
述第五章第(一)条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但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
额设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一年内不得
赎回。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一年后的年度对日
(含该日)起方可办理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日或开放时
间,具体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限
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
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
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该因素
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
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权利。因
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
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申购费
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0%




50万元(含)至200万元

1.20%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8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
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一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方可就该笔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
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则其可得到37,893.14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 = 10,0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4,423.0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
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8、9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
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
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聚焦行业景气度,结合自下而上的研究方式,注重价值成长的匹配,
精选具有长期成长潜力的行业和公司,分享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带来的投资收
益。本基金基于严格的风险控制,通过主动组合管理,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通


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研判证券市场的演化趋势,评
估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
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并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
征的变化,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生产者
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等;政策面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的变化趋势等;市场因素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
情况、市场总体PE、PB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
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
期调整的深入研究,捕捉投资机会。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自身生命周期、对
国民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的根本性因素
的分析,结合行业所处生命周期、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深入研判行业的周期
性特征和未来的发展潜力。在此基础上,精选处于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和预
期快速进入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的行业,以及得益于科技发展及技术进步而
具有较高成长性的行业作为重点关注行业,并充分关注行业配置的分散度和高
流动性,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手段,分析企业的增长潜力、竞
争优势、公司治理和估值,严选成长可持续性强、估值合理且盈利质量良好的
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核心持有,以获取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有效控
制组合的下行风险。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对公司基本面做进一步的定
性分析,选择具备相对竞争力的个股,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
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行业地位突出、有市场定价能力。属于行业龙头,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
率,对产品定价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②具有核心竞争力。在管理、品牌、资源、技术、创新能力中的某一方面
或多个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从而能够获得超越
行业平均的盈利水平和增长速度。

③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盈利能
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未来盈利具有可持续性。

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能力强。已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
经营机制,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

2)定量分析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当前价格表现以及基本面数据进行定量分析,通过对
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质量、成长能力、估值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筛选估值
合理且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①财务状况:评估公司的财务穿越宏观经济和行业的萧条和衰退期的能力,
主要考察指标为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等;
②盈利质量:评估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考察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ROE)、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
③成长能力:评估公司未来发展趋势与发展速度,成长能力是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企业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持续增长的能力,反映了企
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主要考察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
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④估值分析:评估公司相对市场和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选择价格低于价
值的上市公司,或是比较企业动态市盈率等指标,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
或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将综合比较并选择港股市场中与本基金投资理念相适应的优质股票进行投
资。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
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金供求曲线、市场利
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
期和债券的配置结构,综合内外部信用评价,精选债券,获取收益。

4、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行业景气度、成
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基本面分析,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
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评估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转
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
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以套期保值、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为目的,通过套期保值策略,对冲系
统性风险,应对组合构建与调整中的流动性风险,力求风险收益的优化。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构建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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