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气候变化责任投资股票A : 创金合信气候变化责任投资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1年10月25日 10:36:20 中财网
原标题:创金合信气候变化责任投资股票A : 创金合信气候变化责任投资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创金合信气候变化责任投资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10月22日

送出日期:2021年10月2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创金合信气候变化责任投资
股票

基金代码

011146

基金简称A

创金合信气候变化责任投资
股票A

基金代码A

011146

基金管理人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12月30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
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曹春林

2020年12月30日

1998年07月01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后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气候变化责任投资主题相关证券,在合理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主板、
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
(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气候变化责任
投资主题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
投资管理策略,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变
动和市场情绪,评估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金融衍生品等大类资产的估
值水平和投资价值,形成对大类资产预期收益及风险的判断,持续、动态、优
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2、气候变化责任投资主题的界定:①清洁能源
行业; ②新能源汽车行业; ③节能减排行业;④环保行业。3、(1)A股股
票投资策略;(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5、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1)
债券投资策略;(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3)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
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
*1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除可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
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




注: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说明: D:\业务系统安装\估值系统\南方主环境\Bin\MOD\TMP\CN_50990000_011146_FA010080_20210006_1.jpg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
收费)

0≤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00元/笔



赎回费

0天≤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180天

0.50%



N≥180天

0.00%





注:特定投资群体适用的费率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5%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特有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范围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
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
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
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
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
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
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2、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1)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1)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
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
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保证金不足,在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的情形下,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2)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
金融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基差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第三方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


①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合约,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经纪商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
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②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交易金融衍生品进行结算的交易所或登记公司会员单位,或该会员单
位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相关交易场所
对该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相关交易保证金头寸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
失。


(2)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

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股票期权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因保证金不足、备兑证
券数量不足或持仓超限而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股票期权具有高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
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在内的第三方风险;以及各
类操作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
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
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将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的将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证券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港股股价
波动可能比A股更为剧烈、且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香港出现
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况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出现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交易
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
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
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
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d)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
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
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价格大幅波
动的风险。


(1)发行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等特点,可能存在
公司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上市后仍持续亏损的情形,也可能给因重大技术、相关政策变化出现
经营风险,导致存托凭证价格波动;

(2)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等同
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其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更换存托人、
主动退市等,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3)存托凭证的未来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注度等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
时,存托凭证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机构、托管机构等多个主体,其交易结构及原理更为复
杂。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存托凭证投资。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
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hxfund.com][400-868-0666]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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