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指ETF :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10月25日 10:50:51 中财网

原标题:恒指ETF :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21

09

26










目录
§1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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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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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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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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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5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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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6 境外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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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7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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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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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9 基金份额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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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0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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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1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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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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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3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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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4 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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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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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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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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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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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9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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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0 境外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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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1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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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22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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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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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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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25 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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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26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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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27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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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2月2日证监许可[2014]129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
已于2014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
金将采用港股通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
括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指数下跌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流动性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操
作或技术风险;(2)境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
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3)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4)政策变更风险;(5)不可抗
力风险;等等。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香港市场股票指数,基金净值会因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
产生波动,同时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
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赎回。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恒生指数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
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
价指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hsi.com.hk。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9月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第5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1、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9、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3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33、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
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8、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40、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4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4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5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8、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59、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
其他指数

6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6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6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7、元:指人民币元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风险揭示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港股通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1、本基金的特别风险

(1)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主要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港股通额度满后,本基金面临不能通
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港股通额度满时,本基金存在无法进行申购的风险。


(2)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
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3)跟踪偏离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
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
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
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
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100万份),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
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
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金
投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
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
金份额净值。


②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
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
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
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保持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数的目的,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
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
得到有效控制。


③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
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对价。


(5)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由于计算公式、汇率数据来源及来源时间不同,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
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
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
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
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
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9)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10)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
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④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
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1)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停牌或摘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
该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股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股,从而影响本基
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摘牌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
基金净值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
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
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1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2、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主要投资于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港币相对于人民币
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
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
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
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
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
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
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
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
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
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
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
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
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
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
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4、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


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
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7、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
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
发布及编制。恒生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
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
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
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
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
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
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
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
(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
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
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


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
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
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
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
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4 基金的投资

4.1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4.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港股通股票中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公募基金、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
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投资标
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3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保持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数的目的。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
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
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并购、股份回购、增发、送配、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
整;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
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
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A、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原则,选取替代股票备选库。本基金投
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B、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股票的相关性;

C、选取备选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模拟组合与被替代
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各股票的权重。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
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
复制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
方法变更实施前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
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4、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期权、权证以
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
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
带来的交易成本。


4.4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
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
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


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
管理等服务。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
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指数化投资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
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股指期货跟踪有效性等
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
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化投资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
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
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方
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
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指数化投资团队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
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
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7)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
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7、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本基金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
定。



8、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
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
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不能在3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6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使用估值汇率调整),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截至2014年10
月,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
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该指数于1969年11月24日首
次公开发布,基期为1964年7月31日.基期指数定为100。恒生指数以港币计价。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4.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4.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所投资基金的份额
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9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10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将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代理投票时,
公司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
理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中国
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境外公司治理标准、
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
相关时,受托机构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提出决定如何行使表
决权的建议。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
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
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
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
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基金将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6、基金管理人也可聘请ISS(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行代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代


理投票服务机构将提供代理投票的分析、提出投票建议,并将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票决定
形成指令通知发给统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4.11 证券交易

1、券商的交易及清算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等,这是选择券商以及分
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及清算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能否取得较高
质量的成交结果以及成交以后的清算完成情况。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
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清算系统的能力与清算时效性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
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以
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


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对境外券商进行遴选,拟定交易量分仓比例,并每季度进
行调整,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
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交易佣金的返还。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或者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受益。


4.12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327,671,566.14


97.11





其中:普通股


327,671,566.14


97.11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8,241,861.64


2.44


8


其他资产


1,514,214.78


0.45


9


合计


337,427,642.56


100.00




注:1、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5.2的合计项中不含可退替代
款估值增值;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
327,671,566.14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97.2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327,671,566.14


97.20


合计


327,671,566.14


97.20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10,853,160.59


3.22





材料


-


-


工业


8,443,698.21


2.50


非必需消费品


25,148,311.63


7.46


必需消费品


13,700,253.78


4.06


医疗保健


17,151,959.27


5.09


金融


120,377,933.05


35.71


科技


18,014,731.70


5.34


通讯


79,682,460.40


23.64


公用事业


9,670,656.33


2.87


房地产


24,628,401.18


7.31


政府


-


-


合计


327,671,566.14


97.20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BICS)。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4.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
称(英
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代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Meituan


美团


3690
HK


中国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中国香



137,800


36,737,263.93


10.90


2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
股有限
公司


0700
HK


中国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中国香



71,100


34,549,958.59


10.25


3


AIA
Group
Limited


友邦保
险控股
有限公



1299
HK


中国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中国香



331,000


26,577,883.32


7.88


4


HSBC
Holdings PLC


汇丰控
股有限
公司


0005
HK


中国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中国香



644,800


24,063,154.50


7.14





5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0939
HK


中国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中国香



3,348,000


17,021,261.46


5.05


6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td.


香港交
易及结
算所有
限公司


0388
HK


中国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中国香



37,300


14,363,731.08


4.26


7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
Ltd.


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司


2318
HK


中国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中国香



196,000


12,402,818.06


3.68


8


Wuxi
Biologics
(Cayman) Inc


药明生
物技术
有限公



2269
HK


中国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中国香



104,000


12,314,118.34


3.65


9


Xiaomi
Corporation


小米集



1810
HK


中国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中国香



547,200


12,293,482.75


3.65


10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1398
HK


中国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中国香



2,283,000


8,662,352.20


2.57




注: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交易市场交易代码。


4.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4.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股票投资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如是,还应对
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工商银行(证券代码1398 HK)、建设银行(证券代
码0939 HK)、腾讯控股(证券代码0700 HK)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工商银行(证券代码1398 HK)

工商银行2021年1月8日公告称,因未按规定将案件风险事件确认为案件并报送案件
信息确认报告、关键岗位未进行实质性轮岗、法人账户日间透支业务存在资金用途管理的
风险漏洞等原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处以罚款5470万元的处罚。


2、建设银行(证券代码0939 HK)

2020年7月13日,针对建设银行同业和理财(资管)业务现场检查发现的理财资金违
规投资房地产、未做到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
依法对该行罚款392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中,禁止1名责任人员终
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3、腾讯控股(证券代码0700 HK)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期前一年内受到处罚,于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发布
虚假广告及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被深圳市南山市场监管管理局行政处罚20万元;2021年
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腾讯控股两份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
定书。腾讯控股2021年3月12日公告称,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因复制指数被动持有,上
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0.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
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513,425.82


4


应收利息


788.9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14,214.78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0.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13 基金业绩

(一)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GIPS是一套确保公司
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
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4.12.23-
2014.12.31

0.08%

0.01%

0.76%

0.88%

-0.68%

-0.87%




2015.1.1-
2015.12.31

-3.25%

1.31%

-1.41%

1.36%

-1.84%

-0.05%

2016.1.1-
2016.12.31

8.48%

1.16%

7.19%

1.33%

1.29%

-0.17%

2017.1.1-
2017.12.31

28.81%

0.74%

27.08%

0.75%

1.73%

-0.01%

2018.1.1-
2018.12.31

-8.00%

1.26%

-9.44%

1.27%

1.44%

-0.01%

2019.1.1-
2019.12.31

13.35%

0.97%

11.51%

0.98%

1.84%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