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新锦程混合A : 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10月25日公告

时间:2021年10月25日 10:51:11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新锦程混合A : 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10月25日公告


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
10月
25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5
月18日证监许可
[2016]1087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8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根据
2017年7月1日施
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
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
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
级结果为准。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
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
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
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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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编制日为
2021年10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次更新事项:调整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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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2
九、基金的投资
.............................................................................................................................48
十、基金的业绩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七、风险揭示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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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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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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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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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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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设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合计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62.2%
13.9%
13.9%
1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
Northleaf Capital Partners 董事、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
理学院院长顾问委员会委员等。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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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
资。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
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
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
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
B角(主持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
责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会
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
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
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
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
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
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
(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
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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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与流动性
风险主管。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
责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
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基金
经理等。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
部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
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法律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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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人等。


蔡向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基金经理等。曾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铧汶先生,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研究员等。

2010年3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2月9日至2016年3月29日期间)、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3月17日至2017
年1月13日期间)、华夏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
(2018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华夏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华夏养老目标日期
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
华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019年4月
24日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华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等,现任华夏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3月29日起任职)、华夏新锦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21年10月21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
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刘鲁旦先生任基金经理;
2017年9
月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何家琪先生任基金经理;
2016年9月14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
间,佟巍先生任基金经理;
2017年3月7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陈伟彦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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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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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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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
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
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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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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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
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年
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年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
500强,营业收入
排名第
162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位。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17万亿元。

2021年
1-3月,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219.46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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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年
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
2019年
12月至
2020年
7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
8月至
2020年
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
2019年
4月至
2020

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
8月至
2019年
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年
8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年
7月至
2003年
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
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年
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2016年
11月至
2020年
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
12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年
9月至
2014年
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
经理);
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
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
2014年
12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年
7月至
2014年
12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
理助理。徐先生
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7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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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
QDII证券投资资产、
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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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
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
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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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35385521*210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蓝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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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程红粤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程红粤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5月
18日证监许可
[2016]1087号文准予
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
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自
2016年
8月
2日至
2016年
8月
5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601,055,597.9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14户。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的,称为
A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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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年
8月
9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进行。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29号东环广场
B座一层(
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
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号住邦
2000商务中心
1号楼一层(
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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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
103(100102)
电话:010-64709882
传真:010-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
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8)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
30层B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9)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0)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
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1)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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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13)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hinaAM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6年
10月
21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已于
2019年
2月
19日起开放日常转换转入业务。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9年
2月
19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已于
2020年
8月
10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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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申购
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申购
A类基
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申购
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0.00元(已持有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
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通过其他代销机构申

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0.00元(已持有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
定为准。由于各份额类别的起始申购金额不同,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
否则可能导致申购失败。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他代销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每次最
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
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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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投资者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5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
-200万元以下
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
-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前端申购费率


1.5%
1.2%
0.8%
1,00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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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
0。



3、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7天以内
7天(含)
-30天
30天(含)
-365天
365天(含)以上



1.5%
0.75%
0.5%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
持有满
30天不满
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
回时份额持有满
90天不满
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180天(含
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7天的,收取
1.5%的赎回费,持有满
7天(含
7天)不满
30天的,
收取
0.5%的赎回费,持有满
30天以上(含
30天)的,赎回费为
0。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
不满
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
要求对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进行适当费率优惠。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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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
T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元、50
万元、
200万元和
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金额(元,
a)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b)
净申购金额(
c=a/(1+b))
前端申购费(
d=a-c)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
申购份额(
=c/e)



申购1

1,000.00
1.5%
985.22
14.78
1.2300
800.99


申购2

500,000.00
1.2%
494,071.15
5,928.85
1.2300
401,683.86


申购3

2,000,000.000.8%
1,984,126.9815,873.021.23001,613,111.37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
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
b)
1,000.00
净申购金额(
c=a-b)
4,99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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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申购份额(
e=c/d)
4,064,227.64


例二:假定
T日的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5,000,000.00元,
则申购获得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5,000,000.00/1.2500=4,0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0-62.50=12,437.5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天,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
=10,000.00×1.2500=12,500.0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
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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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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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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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
”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
T+1日可获得确认。

(5)除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
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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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
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
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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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
“4、业务举例
”中例一。


②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详见
“4、业务举例
”中例二。


③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
“4、业务举例
”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
“4、业务举例
”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
“4、业务举例
”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
“4、业务举例
”中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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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
“4、业务举例
”中例七。(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