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红利回报混合型发起式A : 长江红利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时间:2021年10月25日 11:01:23 中财网
原标题:长江红利回报混合型发起式A : 长江红利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长江红利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1年10月22日
送出日期:2021年10月2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长江红利回报混合型发起式
A基金代码
013934
基金管理人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
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证券从业日期
徐婕
-2001-07-01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注:长江红利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本基金为偏股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具体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持续分红能力且估值相对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并结
合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投资于符合本基金定义的红利回报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
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1、资产配置策略
2、红利回报主题的界定
3、股票投资策略
4、债券投资策略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金额(
M)
/持有期限(
N)收费方式
/费率备注
M<
100万
1.20%
认购费
100万
≤M<
300万
0.80%
300万
≤M<
500万
0.20%
500万
≤M1000.00元
/笔按笔收取
M<
100万
1.50%
申购费(前收费)
100万
≤M<
300万
1.00%
300万
≤M<
500万
0.30%
500万
≤M1000.00元
/笔按笔收取
N<7天
1.50%
7天
≤N<30天
0.75%
赎回费30天
≤N<90天
0.50%
90天
≤N<180天
0.50%
180天
≤N<365天
0.25%



365天≤N0.00%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认购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类基金
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单独
计算。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
/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0%
其他费用
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费用与税收
"部分。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策略风险、其它风险及特有风险等。

1、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
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3)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保证
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

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4)其他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许多其它的特有风险。

2、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
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
资产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所投资资产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上述市场均属于发展成熟、交易活跃的交易场所,上述金融工具也具有较强的
流动性,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
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
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
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①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②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经理发起,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依照法律法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
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采取上述除第6)、7)项以外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造成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增加赎回成本等,从而使基金投资人产生一定资金损失;由于采取上述第6)项摆
动定价机制,基金投资人需承担基金申购和赎回时基金份额净值被摊薄的成本。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人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人的部
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
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
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


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
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和侧袋账户基金份额,侧袋账户基金份额不能赎回,
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
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
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等申购受限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
投资人同时持有的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
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客服电话4001-166-866]
.《长江红利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江红利回报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长江红利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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