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科锐科技创新混合 : 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交银科锐科技创新混合 : 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logo1 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 一 年 十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 新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 比例的除外。 七、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 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 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揭示 ” 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科 锐科技创新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 创新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2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5 、 销售机构: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指定 的 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 并于每期 约定 的 申购日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 形 47 、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 6 、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 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科锐科技创新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 独公 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 +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并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 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 额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4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 余额 的 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 A 类基金份额 或 C 类基金份额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5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6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 该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7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8 、 法律法规规定 、 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 法律法规规定 、 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本基金 如发生 巨额赎回且 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时,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如下 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 )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两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 八 、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 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阮红 设立日期: 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6105505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 定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 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澎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 码、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 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协助开 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 码,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 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交纳 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 提高 销售服务费率 ;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及销售服务费率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6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未完) |